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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编制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办

办公地址:郑州市淮河西路11号

办公时间(周末及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

夏季 8:30-12:00,14:30-18:00

冬季 8:30-12:00,14:00-17:30

咨询电话:0371-68981574(24小时接听来电)

              0371-68981451(仅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事项咨询)

传真号码:0371-68982016

通信地址:郑州市淮河西路11号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邮政编码:450006

电子邮箱zzgtxxgk@126.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二)申请方式”所示提出申请)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检索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本机关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本市工作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公开形式

1、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https://zrzyhghj.zhengzhou.gov.cn/)

2、新闻发布会、活动日展览。

3、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本机关所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最初获取的政府信息,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重新制作的义务。

(一)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受理机构: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办

办公地址:郑州市淮河西路11号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夏季:8:30-12:00,14:30-18:00;冬季:8:30-12:00,14:00-17:30)

       咨询电话:0371-68981574(24小时接听来电)

              0371-68981451(仅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事项咨询)

传真号码:0371-68982016

通信地址:郑州市淮河西路11号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邮政编码:450006

电子邮箱:zzgtxxgk@126.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二)申请方式”所示提出申请)

(二)申请方式

1、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从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或“依申请公开”主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荐采用中国邮政寄件。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是否属于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并规范填写《申请表》。

3、传真申请。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并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互联网渠道。通过“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三)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发布时间、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申请人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具体,如: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具体位置(四至)等(申请时切勿使用,如“用地或规划批准文件”“包含但不限于”“相关”“全部”“等”等等笼统的信息表述,以免影响结果查询;必要时可以提供项目位置图);

(3)所需信息的形式要求,以及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处理程序及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编号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需要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5)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6)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条例》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3、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4、答复方式

按照申请人《申请表》中的要求和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本机关可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五、不予公开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4)根据《条例》规定,属于本机关内部事务的信息、过程性的信息,以及行政执法卷宗的信息;

(5)根据党政军相关主管部门的文件或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的信息;

(6)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信息。

六、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驻本机关监察部门举报。

七、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收到答复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_1: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