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版)
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规定,结合人防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本行政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国防动员办综合处
办公时间(周末及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
夏季:上午8:30至12:00; 下午14:30至18:00
冬季:上午8:30至12:00; 下午14:00至17:30
联系电话:0371-67181229
传真号码:0371-67181229
通信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
邮政编码:450000
电子邮箱:zzrfmsc@126.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二)申请方式”提出申请)
官方网站:http://zzrfb.zhengzhou.gov.cn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
二、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1.目录导航。政府信息公开采用主题分类、体裁分类、机构分类三种方法。对分类目录采取逐级展示的方式供公众浏览。点击任意分类类目时,自动展开所属的下级类目,并列出该类目下所有的信息条目或信息来源链接,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或链接,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模块索引。以模块形式分为通知公告、人防动态、图片新闻、审批专栏、政策法规、人防质检等核心元模块,包括主题分类、发文机关、标题、发文字号、发布日期等。
3.信息检索。提供简单(标题和全文)检索、高级(组合)检索两种方式。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市人防办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2、市人防办内设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行政许可办事服务事项依据、程序、期限及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情况;
4、重大、重要会议情况通报;
5、其他服务事项;
6、依法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方式
1.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
网址:http://zzrfb.zhengzhou.gov.cn/
2.新闻发布会。
3.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是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一)提出申请
1.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郑州市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从郑州市人防办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3.传真申请。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互联网渠道。通过“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二)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申请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等方式答复。
(三)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省人防办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