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本指南。
一、目录编排体系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gzw.zhengzhou.gov.cn)
2.微信公众号“郑州国资”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
3.现场查阅点:市政府国资委群众接待室(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1号国资大厦一楼,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冬季14:00-17:30,节假日除外)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办公地址: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1号国资大厦一楼群众接待室
咨询电话:0371-67189007
传真号码:0371-67189025
邮政编码:450015
电子邮箱:zzgzbgs999@126.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二)申请步骤”提出申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夏季8:30-12:00,14:30-18:00
冬季8:30-12:00,14:00-17:30
(二)申请步骤
1.提出申请
填写《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市政府国资委网站(http://gzw.zhengzhou.gov.cn)上下载电子版。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当场递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互联网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字样;通过互联网渠道提出申请的,请在“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3.处理申请
审查。本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事项并作出补正,补正期限为自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事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办理。本单位对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四)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单位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67189007
传真号码:0371-67189025
通讯地址: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1号国资大厦一楼群众接待室
邮政编码:450015
电子邮箱:zzgzbgs999@126.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二)申请步骤”提出申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夏季8:30-12:00,14:30-18:00
冬季8:30-12:00,14:00-17:30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