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821951/2022-00019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规范性文件
  • 2022-01-10
  • 2022-01-17
  • 通知
  • 郑市监文〔2022〕4号
  • 有效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企业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郑州市企业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并配合市局做好全市企业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的认定和日常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质量奖企业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品牌意识,为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和郑州现代化国家中心城市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2022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郑州市企业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三个转变”重要论述精神,发挥质量奖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引导企业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全面提升我市质量管理水平,打造卓越绩效孵化基地服务载体,完善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奖补政策配套措施,深入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引导企业实施“质量强企”战略,推动企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围绕郑州打造国家创新高地、先进制造业高地、开放高地和人才高地,营造争创质量奖新氛围,依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郑发〔2018〕2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质量提升若干政策的通知》(郑发〔2019〕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辖区内企业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本办法所称“企业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孵化基地是以推动企业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为重点,以培育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升经营绩效水平为目标,开展先进质量管理方法传播、标杆引领示范带动等活动的公益性质量服务载体。

第三条  结合行业或区域实际需求,孵化基地按照行业类别设立在全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的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经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批准,以文件通报形式命名。

第二章 认定原则及要求

第四条  孵化基地建设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主、专业评价、择优扶强”原则,以企业或组织自愿履行社会责任为前提,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不收取任何费用。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基地建设的组织协调和资格认定,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开展评价与服务工作。孵化基地获得命名后的日常运作自主负责。

第五条  对认定的孵化基地,按照相关政策在人才培养、宣传推广、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等方面给予扶持。

孵化基地的设置数量以满足和适应推行孵化卓越绩效管理企业需要为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评定周期及数量,一般情况下每次评出代表性孵化基地5~10个,申报受理时间安排在当年6月份之前,申报后在3个月内完成审核认定和挂牌。经认定的孵化基地,资格有效期一般为3年,期满后重新审核认定。因工作需要的,经批准后予以延续。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企业申请设立孵化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郑州市辖区内注册,持续应用卓越绩效模式2年以上,并在细分领域达到业界领先水平,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经济指标考察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利润等方面;技术指标考察发明专利数量,或填补行业空白的技术及解决行业重大难题方面的技术;质量指标主要考察内部一次交检合格率),位于我市同行业前三名、财务指标呈良好态势,且无亏损,获得区县(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荣誉。

(二)组织文化先进,管理系统完善,市场网络体系健全,并建立有绩效考核和改进体系,创新能力强或制造水平先进,经营绩效领先或社会贡献突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推荐。

(三)通过GB/T19001/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GB/T24001/ 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GB/T45001/ IS0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及其它行业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

(四)申报企业配合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自愿承担不低于10家企业的孵化任务,帮助推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帮扶周期一般为两年。

(五)运营5年以上的成熟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

第七条  申报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郑州市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申报表》。

(二)孵化基地建设规划、基本条件和功能说明。

(三)孵化基地年度工作目标和教学计划。

(四)相关质量方面资质、荣誉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积极有效开展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工作承诺书。

第八条  满足条件的,企业自愿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初审,并按照产业状况,推荐不低于10家进入孵化基地参与孵化企业(以下简称入孵企业)名单,由入孵企业填报登记表提出入孵意向,经申报企业同意,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推荐意见。

第九条  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初审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和拟入孵企业名单汇总登记材料一并上报至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基地予以认定,通报政府有关部门,并在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条  被认定为孵化基地的企业,颁发《郑州市企业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荣誉证书和牌匾,按设定目标开展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实施

第十一条  孵化基地建设和管理采取由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实施,孵化基地企业自主开展日常管理,行业龙头企业率先示范,广大中小企业主动参与,形成齐抓、共建、共管的模式,采取先行试点、以点带面的办法逐步推开。

第十二条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管理基地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全市企业孵化基地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市企业孵化基地进行宏观指导和政策支持,集中全市质量管理优势资源,为孵化基地提供国内外先进质量管理的最新动态。

(二)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检查基地的发展方向、管理运作,加强基地宣传,实施定期评估,推广经验成果。

(三)邀请质量专家在孵化基地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孵化基地之间开展相互观摩,提高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的创建水平。

(四)对贡献突出的孵化基地,推荐申报相应政府质量激励奖项。

(五)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和中介机构为孵化基地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推进企业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工作中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在地孵化基地的统筹管理,在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下,牵头协调地方相关部门全力支持孵化基地建设,争取为孵化基地推广卓越绩效管理工作营造宽松发展环境。

(二)为孵化基地的日常工作提供具体业务指导,帮助解决孵化基地日常运行中的问题,指导孵化基地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与其它孵化基地的沟通联系。

(三)全面掌握孵化基地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定期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报孵化基地工作推进和开展成效,争取地方政府和上级单位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孵化基地主要工作职责:

(一)成立工作机构,专项负责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重点围绕卓越绩效模式在本行业本领域应用的文化理念、实践方法、经验成效等安排教学计划。

(三)利用自身软硬件优势,设置和开放相关教学、展示、质量学术交流及现场体验观摩,做好日常维护。加强孵化基地的基础建设,不断完善硬件设备,优化工作环境,为孵化对象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发挥综合孵化作用。

(四)指定专人负责教学与外部联络,积极认真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每年应提供不少于6批次公益性教学或接访服务,每个孵化基地配合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产业特征带动不低于10家企业推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及质量提升活动。

(五)每年定期向所在地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报孵化基地工作开展情况,向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报工作总结和卓越绩效孵化基地运行自评报告。

第五章 功能与运行模式

第十五条  孵化基地必须具有下列功能:

(一)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具有卓越的经营绩效和社会效益,能够充分发挥标杆带动作用,引领本行业广大企业追求卓越绩效管理,提升综合竞争力。

(二)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信息网络平台,能够及时发布国内外质量管理最新政策动态。广泛开展学术交流,定期举办质量管理论坛讲座,为进入孵化基地的企业搭建交流合作、信息共享的服务平台。

(三)积极履行辐射孵化功能,主动为进入孵化基地的企业提供质量管理、战略规划、市场策划等咨询服务,帮助入孵企业导入各类先进管理方法和工具,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开展管理指导、标杆比对、质量攻关、质量诊断等活动,提升入孵企业管理水平。

(四)拥有功能完备的培训、见习场所,精心编制卓越绩效管理示范性教材,对进入孵化基地的企业免费开展质量管理知识及市级以上质量管理奖、政府若干质量提升奖补专项政策争创和申报等培训辅导。

(五)持续改进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自身孵化能力与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孵化基地的运行模式

(一)孵化基地坚持以“企业自身管理为主、政府扶持指导为辅”的运行模式,充分挖掘社会资源建设孵化基地,认真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对进入孵化基地的企业进行广泛深入地孵化培训。

(二)进入孵化基地的企业必须贯彻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企业申报前,由所在地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进入孵化基地的企业名单,经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择优进入孵化基地进行孵化培训。

(三)进入孵化基地的企业孵化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对于满2年未完成孵化培训的企业,在其主动申请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孵化时间,延长时间不超过1年。

(四)孵化基地第三年主要任务为对入孵企业的巩固提升,经常性开展经验交流,持续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推进企业步入高质量发展轨道。

第六章 考核和扶持

第十七条  对孵化基地的考核

(一)孵化基地采取动态管理机制。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组织对已认定孵化基地上年度运行情况进行一次书面审核,必要时到现场审查;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

(二)对不符合孵化基地标准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孵化基地资格,收回《郑州市企业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荣誉证书和牌匾。

1.孵化基地违法违规经营。

2.孵化基地被孵化对象投诉查实三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

3.没有自觉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孵时承诺的相关服务的。

4.孵化成功率低于30%的。

5.没有按期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年度培训及配合性工作的。

第十八条  对进入孵化基地企业的考核

(一)培训期满1年以上的,由孵化基地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对进入孵化基地的企业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合格的企业视为完成孵化培训任务,由孵化基地颁发《孵化培训合格证书》。

(二)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孵化培训合格的入孵企业,组织专家组按照一定比例开展随机抽查评估。

(三)对于首次评估不合格的企业,由孵化基地出具整改报告,帮助其完善提高;对于2年期仍不合格、主动申请延期的企业,孵化基地将其列入重点孵化名单,并制定专项孵化计划,开展针对性的孵化培训。

第十九条  孵化基地享受的扶持政策

(一)郑州市对选定为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的企业,由已认定企业按照程序申报政府质量提升若干政策专项奖补,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孵化基地建设及教学培训、学习交流活动等支出。

(二)对运行有序、服务优良、社会效应突出的孵化基地,优先向各级党委、政府推荐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完成孵化培训的企业享受的扶持政策

(一)完成孵化培训的企业并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运行1年以上,且取得明显效益,在申请郑州市质量提升若干专项奖补政策时,经专家认定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效实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实施奖补。

(二)对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成效显著的企业,在争创各级政府质量奖申报过程中,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优先予以推荐。

第七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孵化基地所在单位及所属人员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进入孵化基地的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其规章制度,尊重其文化,保护其财物,不得影响正常工作与生产。因个人原因造成孵化基地所在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务人员在开展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政纪律有关要求,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属于政府部门推进质量提升工作的激励性措施配套文件,非行政许可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郑州市企业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认定申报表

2. 郑州市企业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评审细则打分表

3. 入孵郑州市企业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企业汇总表

4. 入孵郑州市企业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企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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