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61/2019-00069
  • 郑州市民政局
  • 社会管理
  • 2019-02-28
  • 2019-02-28
  • 通知
  • 郑民文〔2019〕11号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对郑州市社会团体进行2018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业务主管单位、市属各社会团体:

为做好我市2018年度社会团体年检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在郑州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年检时间

2019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三、年度检查内容、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未按《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豫组〔2010〕21号)成立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3.2018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2018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

12.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3.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6.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四、应提交的材料

1.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其中:工作总结必须包括信息公开、党建、消防自查及接受检查情况,直接登记社会团体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2.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必须按照《全国性社会团体2015年度检查财务审计报告模板》的要求提供年度审计报告),2018年参加评估且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不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4.党建批复复印件(之前已提供的不需重复提交);

5.异地商会提交最新会员名册。

五、要求

1.各社会团体要认真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及本通知要求,主动配合做好年度检查工作。逾期不年检或年检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将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或撤销登记的处理。不参加年检、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检基本合格的,将按《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0〕第39号)有关规定降低评估等级。

2.应参检的社会团体请到市民间组织组织管理办公室(伊河路26号伊河大厦707室)领取《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也可点击郑州社会组织信息网通知栏下载“郑州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电子版。联系电话:67182772、67882760;邮箱:hnzzmgb@163.com。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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