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61/2019-00067
  • 郑州市民政局
  • 社会事务
  • 2019-01-22
  • 2019-01-22
  • 通知
  • 郑民文〔2019〕5号
关于印发《郑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我市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工作,进一步明确民政、公安、卫计、财政、民族宗教、红十字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理无人认领遗体工作中的职责,切实解决好无人认领遗体的丧葬问题,根据国务院、河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印发《郑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郑州市公安局 

          郑州市司法局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郑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郑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郑州市红十字会

     2019年1月22日


郑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中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切实解决好我市无人认领遗体的火化和丧葬问题,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情形的无人认领遗体处理适用本办法。

(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未知名遗体;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遗属、遗体移交单位或其他组织放弃认领的;

(三)在医疗机构正常死亡被遗弃的遗体。 

第三条  在医疗机构内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应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

医疗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死因鉴定,公安机关应根据最终鉴定意见提出遗体处理意见。

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内正常死亡的被遗弃的无人认领遗体,按照《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在医疗机构以外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公安机关负责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和收集随身物品,开具《死亡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且无人认领的遗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进行处理。

在监狱服刑期间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参照《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依法被执行死刑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法院出具相应火化手续,并加注遗体处理意见。

第五条  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应当按规定填写,注明死者姓名、身份以及是否属于非正常死亡等情况。如属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虽姓名、身份清楚,但遗属、遗体移交单位或其他组织放弃认领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六条 殡仪馆接运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使用专用车辆,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如果当时不能出具《死亡证明》的,由遗属或者遗体移交单位负责补办。

第七条  对正常死亡或非涉案的无人认领遗体,公安机关自接到通知发现遗体之日起90日内进行验证备案,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出具允许火化证明,交殡仪馆按有关规定处理遗体。

第八条  对非正常死亡或涉案的无人认领遗体,保存期一般不超过90日。因案情或调查需要延期存放的,公安机关应办理延期存放手续。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出具允许火化证明,交殡仪馆按有关规定处理遗体。

第九条 无人认领遗体,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经书面告知60日或者公告90日后,仍无遗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殡仪馆可凭死亡证明,对遗体进行处理。

第十条  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在保存期90日内或公告期90日内,如有遗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凭死者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介绍信(函)向死亡地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殡仪馆办理遗体辨认和殡殓手续。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需公告,殡仪馆可以直接对遗体进行处理:

(一)遗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书面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已出现膨胀、腐臭气味、舌肿眼突等明显腐变症状的;

(三)公安机关签署意见确认为无人认领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

第十二条  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前,殡仪馆要进行拍照和录像,按相关礼仪和程序火化无人认领遗体,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遗体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2年;超过2年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进行树(花)葬或深埋处理,并按规定保存相关档案资料。

骨灰保存期间如有遗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抬尸费、运尸费、冷藏费、公告费、火化费等费用由认领者负责。

第十三条  涉及少数民族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会同民族宗教部门按有关民族政策处理。

涉外、涉港澳台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会同外事、港澳台办等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四条  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费用,按下列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一)经公安机关管辖办理的,所涉及的遗体检验鉴定费用、抬尸费、运尸费、冷藏费、公告费由办案的公安机关先行垫付,后报市(县)级财政部门核拨;

(二)民政部门在办理无人认领遗体过程中所涉及的抬尸费、运尸费、冷藏费、公告费、火化费由属地民政部门先行垫付,后报市(县)级财政部门核拨。

具体结算办法由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出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人认领遗体,市红十字会认定具有医学教学、医学科研及医学临床等价值的,经民政部门同意,由殡仪馆建立档案后实施捐献;市红十字会负责做好无人认领遗体捐献、接收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遗体捐献应坚持公益性原则,捐献的遗体仅限于医学教学、医学科研及医学临床等方面。严禁利用捐献遗体牟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第十六条  遗属、遗体移交单位或其他组织未能按时办理遗体火化或故意拖延时间,拖欠或拒缴遗体保存或处理费的,殡仪服务机构通过文书送达催办未果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

(一)应由本单位 处理而推诿不处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延误或故意拖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虚报、骗取遗体处理费用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八条 郑州市所辖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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