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规定,市供销社编制了《郑州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供销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郑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查阅《指南》。
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一由市供销办公室负责。
一、工作机构
市供销社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市供销社办公室。
办公地址:郑州市二七区棉纺东路20号院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 季: 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冬 季: 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
电话号码:0371-67170123
传真号码:0371-67177000
通讯地址:郑州市二七区棉纺东路20号院市供销社办公室
邮政编码:450000
电子邮箱:zzcoop@126.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四、(二)申请方式”提出申请)
二、目录编排体系
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标号”四组代码构成。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郑州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市供销社层面的信息公开和二级机构的信息公开。市供销社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市供销社层面的主要信息:
1.市供销社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2.市供销社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市供销二级机构及主要职责;
3.郑州市地方性法规和市供销社规章;
4.市供销社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5.市供销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统计信息;
6.市供销社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7.市供销社重点工作;
8.市供销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9.市供销社人事任免;
10.依法应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市供销社层面信息,市供销社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郑州市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public.zhengzhou.gov.cn/?d=52
2.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3.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4.政府信息查阅地址
郑州市供销合作社办公室,联系电话:0371-67170123,地址:郑州市棉纺东路20号院。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市供销社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郑州市供销合作社办公室。
办公地址:郑州市二七区棉纺东路20号院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 季: 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冬 季: 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
电话号码:0371-67170123(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及有关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二)申请方式”所示提出申请)
传真号码:0371-67177000
通讯地址:郑州市二七区棉纺东路20号院市供销社办公室
邮政编码:450000
电子邮箱:zzcoop@126.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四、(二)申请方式”提出申请)
(二)申请方式
填写《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领取。具体方式有两种:
1.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
3.互联网渠道。通过“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三)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3)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四)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已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