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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9-28
  • 2026-10-16
  • 通知
  • 郑政文〔2026〕9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郑州市优化城镇详细规划 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政文〔2026〕96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优化城镇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8日



郑州市优化城镇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增强详细规划适应性,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产业发展、支持城市更新、保障公益项目,完善详细规划的实施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部分地区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25〕86号)、《城市存量空间盘活优化规划指南》(TD/T1111-2025)、《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划用地全链条支持城市更新若干政策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主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和线性设施详细规划(名词释义见附录)的正向优化、动态维护和修改工作,具体包括市内五区(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和开发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开区)。郑州市域各县(市)、上街区、郑州航空港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详细规划正向优化、动态维护、修改工作的受理、审查、入库等工作,市内五区范围内由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由各开发区资源规划分局负责。

第四条 详细规划正向优化,是指结合城镇功能布局和空间结构优化的需要,对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混合利用、规划控制指标、线性设施控制要素等进行优化。为满足发展需要,结合郑州实际制定《郑州市城镇详细规划正向优化清单(试行)》,报市政府批准后使用,符合《郑州市城镇详细规划正向优化清单(试行)》所列情形的,即视为符合详细规划,无需履行详细规划调整(名词释义见附录)程序,可依据“原详细规划+正向优化清单+地块图则(或线性设施优化图)”(名词释义见附录)核发规划条件,办理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 用途转换涉及既有土地的,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其他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符合《郑州市城镇详细规划正向优化清单(试行)》所列情形的,应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政府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构、线性设施管理单位向市资源规划局或开发区资源规划分局提出详细规划正向优化的申请,附送正向优化论证报告及地块图则(或线性设施优化图),经市资源规划局或开发区资源规划分局研究同意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属于涉密内容的或不改变道路红线、道路等级的道路详细规划,不再进行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二)市资源规划局、开发区资源规划分局分别对市内五区、开发区正向优化后的地块图则(或线性设施优化图)予以审定。正向优化后的地块图则(或线性设施优化图)电子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七条 建立详细规划动态维护机制。详细规划的动态维护是对详细规划开展常态化、分类化更新完善的规划管理机制,包括技术修正和优化调整。

第八条 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是指不改变详细规划总体要求,对详细规划内容进行修正与完善,一般适用于单元详细规划、街坊详细规划和线性设施详细规划。

第九条 详细规划技术修正适用以下情形:

(一)因产权地界确认或变更等因素带来的地块边界微调;

(二)因铁路、水源保护等客观条件限制,或增加公共空间面积带来的地块边界微调;

(三)因各类边界确认等原因,对城市“四线”和历史文化保护线等重要规划控制线进行微调;

(四)对成果中出现的指标不一致、信息表达不准确或缺失等问题进行更正;

(五)因坐标系转换误差,对数据参数不一致进行更正;

(六)其他经研究确需修正的情形。

第十条 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程序:

(一)政府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构、线性设施管理单位向市资源规划局或开发区资源规划分局提出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申请,附送技术修正论证报告和修正后的详细规划方案,经市资源规划局或开发区资源规划分局研究同意后,将修正后的详细规划方案电子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二)技术修正如涉及对相邻权益人造成影响的,市资源规划局或开发区资源规划分局应按规定组织规划公示(属于涉密内容的,不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详细规划优化调整是指因布局优化、品质提升和项目实施等需要,对单元详细规划、街坊详细规划和线性设施详细规划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二条 详细规划优化调整适用以下情形:

(一)在单元详细规划覆盖区域,遵从单元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对单元一般管控内容进行调整,包括对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系数)、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控制指标以及城市支路道路红线宽度和断面进行深化优化等;

(二)涉及对经依法批准的城市各类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界线(红线)、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界线(绿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界线(紫线)、基础设施控制界线(黄线)、公共服务设施控制界线(橙线)、城市安全风险控制线(黑线)的调整;

(三)涉及对城镇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各类经营性用地或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低效用地调整用地布局,以及对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绿地率、建筑高度、兼容用地性质各功能比例等指标的调整(适用正向优化清单的情形除外);

(四)涉及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等各类公益性用地调整用地布局,以及对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控制指标的调整(适用正向优化清单的情形除外);

(五)涉及对地块交通出入口方位和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的调整;

(六)涉及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控制要求的调整;

(七)涉及对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强制性控制要求的调整;

(八)道路详细规划涉及道路红线、道路等级等的调整;

(九)管线详细规划涉及因道路详细规划调整而引起的调整;雨污水设计标准或系统优化涉及管径、坡度及高程的调整;其他管线涉及敷设空间受限、施工方式及时序的调整;

(十)轨道交通详细规划涉及轨道交通车站主体(不含附属设施)、段场、轨道交通专用变电站的位置及规划指标发生变化的调整;

(十一)其他经研究确需优化调整的情形。

第十三条 详细规划优化调整程序:

(一)政府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构、线性设施管理单位向市资源规划局或开发区资源规划分局提出详细规划优化调整申请,附送优化调整论证报告和调整后的详细规划方案,经市资源规划局或开发区资源规划分局研究同意后予以公示(属于涉密内容的,不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二)市内五区优化调整后的详细规划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开发区优化调整后的详细规划方案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经批准的优化调整后的详细规划方案电子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除适用正向优化、动态维护以外的详细规划变更为规划修改,包括单元详细规划修改、街坊详细规划修改和线性设施详细规划修改。

第十五条 详细规划修改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修改单元发展目标、主导功能和总体空间结构的;

(二)修改的建设用地面积占原单元建设用地面积50%以上的;

(三)根据自身发展实际,经论证确需修改单元内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上限、公园绿地规模下限、重要公园绿地布局、区级以上公共服务设施、重大交通、市政和防灾设施布局等内容的;

(四)因实施国家、省、市设立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对详细规划修改的;

(五)经组织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

第十六条 详细规划修改程序:

(一)政府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构、线性设施管理单位向市资源规划局或开发区资源规划分局提出详细规划修改申请,附送修改论证报告,市资源规划局或开发区资源规划分局应当对修改必要性进行论证,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必要时应组织听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详细规划的申请,附具论证报告、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等相关材料,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详细规划修改方案;

(二)市资源规划局或开发区资源规划分局组织编制详细规划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详细规划方案报送审批前,市资源规划局或开发区资源规划分局应当依法将修改后的详细规划方案予以公示(属于涉密内容的,不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三)市内五区详细规划、开发区单元详细规划、跨行政区的线性设施详细规划修改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开发区街坊详细规划、开发区线性设施详细规划修改方案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电子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详细规划方案或正向优化后的地块图则(或线性设施优化图)经批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市资源规划局或开发区资源规划分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规划成果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优化调整及修改后的详细规划方案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备案。

第十九条 详细规划的正向优化、动态维护和修改,均不得随意调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上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条 结合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城市体检、动态维护等成果,各区可根据发展实际需求,对既有详细规划集中履行规划修改的论证、公示、报请审批机关同意等程序,后续即时根据需求编制详细规划,提高详细规划修改效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办法施行后,在本市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附录



附 件


附 录


1.线性设施详细规划。是指针对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市政管线、输油输气、河渠、管廊等线性交通市政工程,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编制的详细规划,作为出具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包括道路详细规划、管线详细规划、轨道交通详细规划等类型。

2.详细规划调整。详细规划调整包括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和详细规划修改,其中动态维护包括技术修正和优化调整。

3.地块图则。其编制内容和表达形式参照街坊详细规划图则,应包括地块用途及用途分类代码、地块边界、地块面积、混合或兼容的用途及比例、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配套设施及其他必要说明信息等。

4.线性设施优化图。包括优化说明、优化后横断面图、优化后平面图,含道路红线、标高及坡度,管线种类、位置、管径、坡度及高程,轨道交通控制线坐标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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