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镇详细规划正向优化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8日
郑州市城镇详细规划正向优化清单(试行)
一、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部分地区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25〕86号)、《城市存量空间盘活优化规划指南》(TD/T1111-2025)、《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划用地全链条支持城市更新若干政策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市更新、产业升级、民生保障实际需求,优化郑州市城镇详细规划管理,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服务效能,制定本清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郑州市主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和线性设施详细规划(名词释义见附录)的正向优化,具体包括市内五区(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和开发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开区)。郑州市域各县(市)、上街区、郑州航空港区可参照执行。
三、优化原则
详细规划正向优化坚持刚性守底、正向提质、集约高效、民生优先、产城融合的原则,鼓励补齐公共服务,提升空间品质、盘活存量用地,支持高端产业发展,严禁突破底线、损害公共利益的逆向调整,保障规划科学实施与城市高质量发展。
四、优化情形与要求
详细规划正向优化清单包括土地用途转换、土地用途混合利用、规划控制指标及线性设施控制要素等四种情形,符合本清单所列情形的,即视为符合详细规划,无需履行详细规划调整(名词释义见附录)程序,可依据“原详细规划+正向优化清单+地块图则(或线性设施优化图)”(名词释义见附录)核发规划条件,办理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
五、其他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土地用途转换正向优化清单表
2.土地用途混合利用正向优化清单表
3.规划控制指标正向优化清单表
4.线性设施控制要素正向优化清单表
5.附录
附件1
土地用途转换正向优化清单表
序号 | 规划土地用途 | 允许转换的用途 | 管控要求 |
1 | 新型工业用地 | 小微企业园用地、新型产业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规范要求,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 |
2 | 小微企业园用地 | 新型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
3 | 新型产业用地 | 新型工业用地、小微企业园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
4 | 一类工业用地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新型工业用地、小微企业园用地、新型产业用地 | |
5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一类工业用地、新型工业用地、小微企业园用地、新型产业用地 | |
6 | 二类工业用地 | 一类工业用地、一类物流仓储用地、二类物流仓储用地、新型工业用地、小微企业园用地、新型产业用地 | |
7 |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一类工业用地、一类物流仓储用地、二类工业用地、新型工业用地、小微企业园用地、新型产业用地 | |
序号 | 既有土地用途 | 允许转换的用途 | 管控要求 |
8 | 城镇住宅用地 |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 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专项规划,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技术管理规定及配建标准(不包含传染病医院、疾控中心、精神病医院等邻避型设施)。 |
9 | 文化用地 | 教育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 | |
10 | 教育用地 | 文化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 | |
11 | 体育用地 | 文化用地、教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 | |
12 | 医疗卫生用地 | 文化用地、教育用地、体育用地、社会福利用地 | |
13 | 商业用地 | 机关团体用地、科研用地、文化用地、教育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 | |
14 | 商务金融用地 | 机关团体用地、科研用地、文化用地、教育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 | |
15 | 娱乐用地 | 机关团体用地、科研用地、文化用地、教育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 |
注:1.同一地类用地性质二级类可细化为三级类。其中“二级类”、“三级类”指《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明确的土地分类。本表序号1—7适用于土地供应前的用途转换。
2.商业用地不含批发市场用地和加油加气站等具有邻避效应的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3.关于新型工业用地、小微企业园用地、新型产业用地的相关要求按照《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型工业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郑自然资文〔2021〕267号)、《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小微企业园规划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郑自然资文〔2022〕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稳定工业用地规模优化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24〕54号)等文件执行。
附件2
土地用途混合利用正向优化清单表
序号 | 土地用途 | 可混合利用功能用途 | 管控要求 |
1 | 城镇住宅用地 | 文化用地、体育用地、公园绿地、广场用地 | 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不变;主导用途的计容建筑面积大于宗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
2 | 机关团体用地 | 文化用地、教育用地、体育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公园绿地、广场用地 | |
3 | 文化用地 | 机关团体用地、教育用地、体育用地、公园绿地、广场用地 | |
4 | 商业用地(不含批发市场用地和加油加气站等具有邻避效应的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机关团体用地、文化用地、教育用地、体育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公园绿地、广场用地 | |
5 | 商务金融用地 | 机关团体用地、文化用地、教育用地、体育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公园绿地、广场用地 | |
6 | 娱乐用地 | 机关团体用地、文化用地、教育用地、体育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公园绿地、广场用地 | |
7 | 一类工业用地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
8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一类工业用地 | |
9 | 二类工业用地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
10 |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 |
附件3
规划控制指标正向优化清单表
序号 | 正向优化情形 | 管控要求 |
1 | 一类和二类工业用地、一类和二类物流仓储用地调整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等指标 | 满足相关规范、省市相关政策文件及安全生产要求。 |
2 | 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和娱乐用地适当调整建筑高度等指标 | 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指标调整比例不超过原详细规划指标的10%。 |
3 | 城镇住宅用地,用于提升居住品质、城市形象或创新住宅产品,适当调整建筑高度 | 不改变原有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满足消防、日照、安全要求,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住宅项目规范及省市相关政策文件、城市设计相关要求。 |
4 | 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非经营性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建筑高度等指标 | 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调整比例不超过原详细规划指标的10%。 |
5 | 污水(污泥)处理厂、变电站、雨水(污水、再生水)泵站、垃圾转运站等公用设施用地,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指标 | 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
注:本表适用于土地供应前规划指标优化。
附件4
线性设施控制要素正向优化清单表
序号 | 类型 | 正向优化情形 | 管控要求 |
1 | 道路详细规划 | 在不改变道路红线、道路等级的前提下,对道路进行局部线位、渠化、横断面、标高及坡度、公交港湾、相交道路位置等优化情形;其他经市政府研究确定需优化的情形 | 满足相关规范、省市相关政策文件要求。 |
2 | 管线详细规划 | 在不改变雨污水上下游系统和其他管线布局的前提下,对局部路段或节点管线的管位、管径、坡度及高程进行调整;其他经市政府研究确定需优化的情形 | 满足相关规范、省市相关政策文件要求。 |
3 | 轨道交通详细规划 | 在不对周边用地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优化轨道交通车站及区间的通道、出入口、电梯井、风亭、风道、冷却塔、消防水池等附属设施;其他经市政府研究确定需优化的情形 | 满足相关规范、省市相关政策文件要求。 |
附件5
附 录
1.线性设施详细规划。是指针对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市政管线、输油输气、河渠、管廊等线性交通市政工程,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编制的详细规划,作为出具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包括道路详细规划、管线详细规划、轨道交通详细规划等类型。
2.详细规划调整。详细规划调整包括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和详细规划修改,其中动态维护包括技术修正和优化调整。
3.地块图则。其编制内容和表达形式参照街坊详细规划图则,应包括地块用途及用途分类代码、地块边界、地块面积、混合或兼容的用途及比例、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配套设施及其他必要说明信息等。
4.线性设施优化图。包括优化说明、优化后横断面图、优化后平面图,含道路红线、标高及坡度,管线种类、位置、管径、坡度及高程,轨道交通控制线坐标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