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47445745/2024-00068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措施
  • 2024-03-14
  • 2024-03-28
  • 通知
  • 郑政文〔2024〕35号
  • 有效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郑州市支持会展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郑政文〔2024〕35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支持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4日



郑州市支持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推动我市会展业提质升级,加快建设郑州国际会展名城,强化会展活动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社会消费、助推产业发展作用,根据《郑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际会展名城的实施意见》(郑政〔2024〕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展览培育创办

1.积极培育产业契合度高、发展潜力大的展览项目,鼓励举办单位新创办本地展览项目,第1、2、3届展览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百平方米3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第4、5、6届展览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百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届奖励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2.支持本地相同题材的中小专业展览实现联合办展、共创品牌,由两个以上举办单位分别举办3届以上的展览项目进行资源整合,整合后规模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视作新创办展览进行奖励。

二、支持展览做大做强

1.鼓励本地展览增量扩容,对7届以上、1.5万平方米以上的本地展览项目,以其历史最大规模为基数,每增长1000平方米奖励2万元,每届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单届展览面积达到6万平方米以上的贸易类展览,给予奖励30万;单届展览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的消费类展览,给予奖励10万元。

三、支持引进专业展览

积极引进专业展览项目在我市举办,规模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全国性专业展览项目,第一年(届)按每百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自第二年(届)开始,以第一年(届)的标准为基数,在其连续举办年份(届数)内,奖励标准每年(届)每百平方米增加200元。奖励次数最高不超过六年(届)。

四、支持举办重大展会活动

推动会展业与城市定位协调、与城市品牌互动、与产业特色融合,围绕本市主导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支持举办一批影响力大、带动力强、综合效益好的国际性、全国性的重大展会活动,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申办费、筹办费或服务费等予以支持。

五、支持会议节庆协同发展

对在我市举办的商务性或学术性会议以及特色品牌商业节庆活动,会期达2天以上、参会人数500人以上、累计住宿酒店房间达500间夜数以上的,按实际缴纳会议(节庆活动)场租费的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由全国性行业组织、机构或世界500强企业主办的会议(节庆活动),奖励标准和总额上浮50%。

六、支持展会品牌化国际化

1.对被评定为“郑州品牌展会”的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认证的本市会展机构或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分别符合本文第一、二、三条的国际性展览项目,境外参展商的数量占比达20%以上、来自境外3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奖励标准和总额分别上浮50%;对符合本文第五条的国际性会议或节庆活动,境外参会人员的数量占比达20%以上、来自境外3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奖励标准和总额上浮50%。

七、支持展会创新升级

鼓励会展业态模式创新,推进会展项目数字化升级,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对办展单位依托线下展览项目实施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创新项目,实际投资达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完成后,按照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八、支持市场主体培育壮大

支持引进国际国内知名会展企业落户郑州,对在我市新注册落户、两年内完整会计年度会展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会展独立法人机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我市会展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对完整会计年度会展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1亿元的本市独立法人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会展业宣传推介

对本市会展企业参加市会展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会展业宣传推介活动并设置展位的,按照实际支出注册费、场租费的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20万元。

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会展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郑州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用于会展项目和主体的培育引进、重大会展活动的筹办申办,以及宣传推广、人才培养、行业交流、规划调研、统计评估、信息化建设等基础性、保障性工作。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郑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办文〔2016〕64号)同时废止。同一主体、同一项目符合同一类型的多项奖励标准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具体实施细则、资金管理办法由郑州市商务局、郑州市会展业促进中心会同郑州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