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关于落实〈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建科〔2022〕164号),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进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城乡生态宜居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范围
全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继续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建设高星级绿色建筑。其中下列建筑应当执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
1.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2.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公共建筑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3.鼓励超高层建筑、超限高层建筑、纪念性建筑按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绿色建筑规划管理
1.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资源规划、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共同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相关规划做好衔接。
2.规范相关审批内容。一是在项目立项、投资审核过程中,发展改革部门重点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或申请报告中是否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将绿色建筑费用计入项目投资。二是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在土地出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过程中,对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审查核实。三是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分析报告,并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要求。
(二)加强绿色建筑建设管理
1.加强绿色建筑信息公示管理。一是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或者委托时,应当向相关单位明示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及标准要求,并组织实施;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承担项目绿色建筑实施首要责任。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绿色建筑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如实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措施,并在售楼现场明示。
2.优化绿色建筑技术应用。一是建设绿色建筑应当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二是应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绿色建筑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鼓励符合条件的公共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进行屋顶和外立面设计,优先使用光伏瓦、光伏幕墙等构件替代传统建筑装饰材料。三是加强对农村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指导和服务,鼓励农民自建住宅参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四是鼓励对建筑的外立面、结构层、屋顶和半地下空间进行立体绿化,鼓励新建住宅规划建设空中花园阳台,提升建筑绿色空间和城市生态容量。
(三)加强绿色建筑设计管理
1.完善施工图设计。一是设计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并提供绿色建筑设计专篇,项目选用的材料、配件、设备应当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二是推进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鼓励装配式建筑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促进设计、生产、施工深度融合。
2.加强施工图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项目绿色建筑等级变更的应到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鼓励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使用管理中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大型公共建筑优先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4.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可自行开展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机构进行预评价。鼓励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申请绿色金融支持。
(四)加强绿色建筑施工管理
1.规范绿色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将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相关内容纳入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绿色建筑主要技术措施。
2.规范绿色建筑监理。监理单位编制绿色建筑专项监理方案,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施工实施监理。
3.采取节能减排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采取降低施工能耗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
(五)加强绿色建筑施工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管理
1.严格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对绿色建筑性能指标检测报告进行查验。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应纳入竣工技术档案,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2.规范绿色建筑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六)加强绿色建筑材料管理
1.加强“四新”技术推广应用。科技部门负责支持开展绿色建筑相关领域技术研发。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2.积极推广使用绿色建材。一是积极推行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绿色建材认证活动的管理,建立绿色建材认证信息库并进行信息共享。二是绿色建筑优先采用绿色建材,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高性能门窗、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筋、保温结构一体化技术,鼓励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和进行再生利用。三是支持政府投资工程、重点工程、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项目率先采用绿色建材,鼓励其他项目加大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到2025年,政府投资或主导项目全面推广采用绿色建材,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和装配式建筑项目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不低于30%。四是积极推进“绿色建材下乡”活动,不断扩大农村房屋应用绿色建材比例。五是加强对应用在绿色建筑上的材料和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七)加强绿色建筑运营管理
1.开展建筑能耗统计工作。一是各开发区、区县(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二是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其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2.加强绿色建筑的管理和维护。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与物业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要明确绿色建筑服务内容。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相关专营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运行要求,定期对绿色建筑相关设施设备进行调适、评估、维护和保养,确保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3.推动既有建筑绿色节能改造。一是推动既有民用建筑按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进行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当先行改造。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建筑等实施绿色化改造,应与办公建筑维修改造同步推进。对于单位自行组织建设、改造的,应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进行节能备案。二是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绿色改造。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后,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组织验收。
(八)加强绿色建筑引导与激励
1.对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奖励。对获得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进行通报表扬,并按相关规定给予信用加分。根据财政实际情况,对郑东新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获得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政府投资性项目除外)给予相应奖补。
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一是注重人才培养。教育部门负责出台支持绿色建筑人才培养的系列政策和措施。二是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列入科技规划,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研发机构建设。
3.对绿色建筑实施激励措施。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研究出台绿色建筑容积率奖励有关政策。金融工作部门负责协调市内各金融机构加大绿色建筑领域融资支持力度。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出台住房公积金支持星级绿色建筑的优惠政策。
(九)推进绿色建筑产业发展壮大
1.加大龙头企业培育。支持建筑龙头企业引入战略合作伙伴,深化资源整合、强化优势互补,进一步增强建筑业绿色转型发展引领力。鼓励建筑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经营和混合所有制改革,进一步增强建筑行业市场竞争力。引导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深耕绿色建材、装配式建造、绿色建筑行业专有领域,培育具有独特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
2.发展新型建筑材料。依托河南省绿色建筑产业链、绿色建筑材料产业链和郑州市新材料产业链,城乡建设部门、工信部门积极培育支持本市范围内绿色建筑、绿色建材龙头企业和重点企业发展壮大,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和课题研究;鼓励新型结构体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探索与试点应用,不断发展高端建筑材料和新型装饰装修材料,提升绿色建筑产业关键引领力。
3.带动绿色化生产。工信部门积极推进建材行业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评价认定,鼓励建材企业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支持建材企业加强煤矸石、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等资源化再生利用。
4.推动产业融合发展。支持重点核心企业向集投、融、研、产、建、管、营于一体的全产业链型龙头企业转变。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区县(市)积极打造以装配式建筑产业为代表的绿色建筑产业园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城建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市机关事务中心、郑州公积金中心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绿色建筑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加强财政支持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应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保障绿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三)加强督查检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单位。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和专项检查,对《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执行不到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加强科技创新
积极开展新技术研究,开展超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设计与建造技术、装配式建筑及钢结构住宅等配套节能技术研究,因地制宜推广可再生能源技术,拓展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范围。
(五)加强宣传推广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教育,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