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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上市挂牌,千企展翼,三年倍增,行动计划,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 2024-04-15
  • 2024-04-30
  • 通知
  • 郑政办〔2024〕24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郑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千企展翼” 三年倍增行动计划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24〕24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千企展翼”三年倍增行动计划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15日



郑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千企展翼”三年倍增

行动计划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专业机构将有市场潜力、有发展前景的优质企业推荐到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积极运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千企展翼”三年倍增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郑政文〔2024〕45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郑州市内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通过上市实现融资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及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中介机构和投资机构等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和战略新兴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主流资本市场指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欧洲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


第二章 奖励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或郑州市拟上市挂牌白名单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符合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纳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发生重组业务的,若符合税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五条 对已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增发、配股以及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按照实际投资我市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仅能申报一次。

第六条 大力引导各类投资机构重点投资我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带动作用,鼓励政府投资基金在企业股份制改造时率先投资。对在我市有基金注册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我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持有股权期限超过36个月且被投企业已经在境内上市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单个股权投资类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用于奖励股权投资管理团队。

第七条 成功辅导一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对保荐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5万元,主要用于奖励上市项目组。

第八条 市财政对在境内外上市企业按照总额管理的原则,给予科创板上市企业800万元奖励、其他境内外上市企业600万元奖励,上市前享受过的奖励均需扣除。


第三章 奖励的分类


第九条 由“亲清在线”平台实施的奖励:

(一)对在河南证监局当年新增的首次辅导备案(以下简称:在辅导)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被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正式受理(以下简称:在审)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通过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上市委会议审核(以下简称:过会)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四)对在上交所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再给予总额800万元扣除已享受金额的奖励;对在上交所主板、深交所和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企业再给予总额600万元扣除已享受金额的奖励;对上市公司分拆上市落户郑州的,给予总额600万元扣除已享受金额的奖励。

(五)对“新三板”基础层和创新层当年新增挂牌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按照“一企一议”原则审核拨付的奖励:

(一)对我市企业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等境外主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直接上市获得融资的企业,采取“一企一议”方式,经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给予一次性600万元的奖励。

(二)企业完成股改并设立股份公司的,按照企业与中介机构(股改法定性机构包括审计、评估等机构)签订的股改协议及付款凭证给予中介机构服务费用50%的补贴,其中完成股改当年与证券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仅完成股改的,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已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增发、配股以及发行债券、票据等方式实现再融资,按照实际投资我市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仅能申报一次。

(四)股权投资支持。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单个股权投资类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用于奖励股权投资管理团队。

(五)激励中介机构。每成功辅导一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分别给予保荐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项目组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5万元奖励。


第四章 奖励的流程


第十一条 由“亲清在线”平台实施的奖励流程:

(一)确定名单

市金融局根据上市、挂牌、融资进展情况,确定初步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符合条件企业名单。

(二)确认意愿

“亲清在线”平台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推送“免申即享”信息,企业登录平台进行申领意愿在线确认,并补充账号相关信息。

(三)对外公示

市金融局根据申领意愿确认情况在“亲清在线”、市金融局部门网页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

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做好资金拨付的准备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按照“一企一议”原则审核拨付奖励流程:

(一)各开发区、区县(市)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注册企业的奖励资金申报及初审工作。重点审核企业(含中介机构等企业)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初审通过的,各开发区、区县(市)金融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将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通过郑好融平台申报。

(二)收到各开发区、区县(市)的申报材料后,市金融局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复审。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综合信用报告。对近两年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一经发现,取消申报企业的奖励资格。

(三)审核无异议的,市金融局确认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和奖励额度,报市政府批准后,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财务程序逐级拨付。


第五章 奖励所需材料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材料:

(一)完成股改

股改完成前后营业执照,企业与中介机构(股改法定性机构包括审计、评估等机构)签订的股改协议及付款凭证。

(二)在辅导

中国证监会网站关于企业首次辅导备案的公告信息或河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企业首次辅导备案证明材料。

(三)在审

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网站关于受理企业首发上市的公告信息或者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过会

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网站关于企业首发上市通过上市委审核的公告信息或者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境内上市

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网站关于企业首发上市的公告信息,或者发行人、保荐机构共同出具的企业首发上市公告书。

(六)“新三板”挂牌

全国股转公司网站关于企业挂牌的公告信息或者出具的企业挂牌证明材料。

(七)境外上市

1.申报奖励资金请示;

2.在中国证监会备案证明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材料;

4.企业在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的批复(注册)、融资等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八)再融资

1.申报奖励资金请示;

2.企业再融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发行批复文件、资金入账凭证等;

3.企业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九)股权投资

1.申报奖励资金请示;

2.投资机构投资被投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协议、股份登记证明、出资凭证或被投企业入账凭证等;

3.投资机构营业执照;

4.投资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十)中介机构

1.申报奖励资金请示;

2.中介机构与所服务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协议等;

3.中介机构营业执照;

4.中介机构执业资格相关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十一)税收相关政策

由企业直接向有关税务部门进行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获得奖励资金产生的税收支出由支持对象依法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我市其他专项支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支持。对并购重组、上市迁址等其他特殊企业上市情形的,由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印发之前已上市、挂牌、再融资且未落实政策的,仍按照原有政策标准和条件执行;同时废止《郑州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千企展翼”行动计划若干政策》(郑政文〔2019〕144号),已往有关奖补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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