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26-00042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 2026-04-21
  • 2026-04-23
  • 通知
  • 郑人社办(2026)151号
  • 有效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管辖权限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中心、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工伤认定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提高行政效能,更好保障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伤认定管辖权限明确如下:

一、市本级管辖范围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下列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

(一)省属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及中央驻郑等用人单位;

(二)市属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三)除本通知已明确由各开发区、区县(市)管辖的情形外,在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参加工伤保险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

(四)上述第(一)至(三)项所列用人单位的老工伤人员资格确认;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级管辖的其他工伤认定事项。

二、各区县(市)管辖范围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下列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

(一)在本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及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二)区县(市)属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三)在本区域内注册登记,并在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劳务派遣单位等;

(四)上述第(一)至(三)项所列用人单位的老工伤人员资格确认;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各区县(市)管辖的其他工伤认定事项。

三、委托区域管辖范围

受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下列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

(一)在本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及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二)区属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三)在本区域内注册登记,并在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劳务派遣单位等;

(四)上述第(一)至(三)项所列用人单位的老工伤人员资格确认;

(五)其他应当由市级管辖,经本通知委托办理的工伤认定事项。 

四、市政府授权管辖

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需在郑州高新区落实的权责事项清单的通知》(郑政文〔2019〕32号)规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下列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

(一)在本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及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二)区属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三)在本区域内注册登记,并在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劳务派遣单位等;

(四)上述第(一)至(三)项所列用人单位的老工伤人员资格确认;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管辖的其他工伤认定事项。

五、特殊情形管辖规则

(一)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含整体未参保、部分人员未参保、已参保未缴费等情形),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

(二)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外,在我市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由该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所在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

(三)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注册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

(四)按照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

(五)区县(市)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六、施行说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案件,仍按原管辖规定办理;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管辖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社办〔2018〕242号)同时废止。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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