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企业自主研发项目纳入市级科技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6年4月24日
(主动公开)
郑州市企业自主研发项目纳入市级科技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创新主体活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我市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企业自主研发项目,是指企业自筹资金、自主立项、自行组织实施,且具有明确创新目标的技术研发项目。研发项目的管理以及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文件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纳入市级科技计划的企业自主研发项目,不直接作为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依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须依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如实归集、规范申报。
第四条 研发项目申请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研发项目的牵头实施单位,有较强的研发实力、良好的科研条件、稳定的科研人员队伍。
(二)研发项目具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创新内容和预期成果,符合郑州市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产业政策导向,未获得过国家、省、市级各类科技项目立项。
(三)项目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2年,申报时项目尚未完成。
(四)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逾期未验收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无在惩戒执行期内失信联合惩戒记录;能够按要求完成研发统计填报工作。
(五)鼓励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围绕项目关键核心技术开展协同攻关,提升项目研发水平和成果转化效率。
第五条 申报流程按以下步骤执行:
(一)发布通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
(二)项目申报。企业按通知要求在线填报申报书,提交项目计划书、项目立项决议文件等项目立项相关材料。
(三)项目推荐。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推荐。
(四)项目评审。市科技局组织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等工作。
(五)项目确定。市科技局根据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集体研究审定。
(六)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对拟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相关处室负责核实处理。
(七)文件下达。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纳入市级科技计划序列。
第六条 企业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于2023年7月联合发布)要求加强项目过程管理,验收工作根据企业内部验收标准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与项目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验收,验收结果需在验收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按流程逐级提交至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相关处室对验收结果进行随机抽查。
第七条 项目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虚报研发投入等违规行为的企业,按规定纳入诚信管理。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企业融资需求,向相关金融机构推送研发项目,助力企业申请研发贷款。探索银企对接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银企对接专项活动,助力企业深化与银行的合作,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保障研发项目顺利实施。
第九条 鼓励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部门结合实际,建立对该类项目的扶持机制,加大对企业自主研发的支持力度,协同推进银企对接和成果转化,形成上下联动的扶持格局。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