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各开发区、各区县(市)医保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明确新生儿等群体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印发你们,请按照通知有关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2月2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新生儿等群体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相关政策要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推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17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新生儿等群体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新生儿参保有关问题
(一)参保登记
新生儿应在出生后90天内(含90天)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
(二)参保缴费
新生儿出生当年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个人无需缴费,由财政给予全额资助,但应及时足额缴纳出生次年的医保费用。
(三)待遇享受
1.出生当年参保登记:出生后90天内(含90天)参保登记的,自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超90天参保登记的,自参保登记之日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
2.出生次年参保登记:出生后90天内(含90天)参保登记且及时足额缴纳出生次年医保费用后,自出生之日起至出生次年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超90天参保登记且及时足额缴纳出生次年医保费用后,自缴费之日起至出生次年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
3.新生儿出生当年不计入断保年限。
本通知中的新生儿是指参保登记时未满1周岁(含1周岁)婴儿。
二、驻郑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参保有关问题
(一)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
新入学的在校学生,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驻郑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23〕26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在校学生,自参保缴费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
(二)非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
落实国家关于大中专学生学籍地参保有关规定,驻郑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原则上可在学校所在地社区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相关缴费标准、待遇标准、等待期设置等按我市城乡居民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特殊保障人员有关问题
经郑州市认定和在郑工作经河南省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和子女参加我市居民医保,按照《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郑卫〔2024〕2号)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当年不设置待遇等待期,自办理参保手续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身份认定当年不计入断保年限。
退役军人及其随调随迁的配偶和子女、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保障人员,身份转换当年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并足额缴费后,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不设置待遇等待期,身份转换当年不计入断保年限。
我市动态新增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豫医保〔2025〕8号所称的救助对象)、经残联认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和困境儿童,在非集中缴费期参加居民医保并足额缴费后,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不设置待遇等待期,身份认定当年不计入断保年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