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区县(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局):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局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1月12日
(联系人:张尊柏 联系电话:0371-67882781)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储备土地的管护和临时利用,防止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等行为的发生,及时保障储备土地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5〕2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河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豫自然资发〔2023〕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郑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收购、收回、征收、优先购买等方式取得完整产权的市内五区储备土地。
储备土地的管护,是指储备土地供应前,对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进行的看护和管理活动。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是指储备土地供应前,对土地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租赁方式实行有偿利用,或因市政建设、民生工程、抢险救灾等实行无偿利用的行为。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的管理工作,市、区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储备土地的管护和临时利用工作。
第二章 储备土地管护
第四条 移交管护标准
(一)宗地权属清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周边围墙(围挡)砌筑到位,符合安全标准;
(二)已完成收储合同签订和相应的土地入库储备手续。
第五条 管护责任主体
(一)已完成收储的单宗存量国有土地,市土地储备机构为管护责任主体,可通过委托社会力量管护;
(二)做地项目范围内收储的土地,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储备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 (试行) 等3个文件的通知》(郑政办〔2020〕51号)文件规定,做地实施主体为管护责任主体,可自行管护或通过委托社会力量管护;
(三)已完成收储的其他储备土地,辖区政府为管护责任主体,区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管护工作,辖区政府可根据实际委托街道办事处、区属平台公司等相关区属单位作为管护实施主体,也可通过委托社会力量管护;
(四)遇有特殊情形,视情明确管护责任主体;涉及文物相关土地,由市文物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第六条 管护移交手续
达到移交管护标准的储备土地,管护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现场核验宗地准确位置、四至、面积等情况,核验无误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管护要求
(一)开展日常巡查、值班守护,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和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二)制止在储备土地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生产垃圾或填埋废弃物等违法行为;
(三)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设施、基础设施及林木、建(构)筑物等;
(四)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发现并消除管护范围内的安全隐患;
(五)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对暂不利用的地块,采取种植绿植、播撒草籽、绿网覆盖等管护措施,减少扬尘污染,避免水土流失;
(六)设置储备土地管护(临时利用)公示牌;
(七)及时清理储备地块上的杂草、灌木丛、生活垃圾、杂物等,保持储备土地整洁有序;
(八)完成其他与储备土地管护相关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管护责任
管护责任主体严格按照管护要求开展储备土地管护(含临时利用)工作,因管护(含临时利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消防、信访、事故、损失、环境卫生、扬尘治理、隐患排查、法律纠纷,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协调处置等有关情况,和上述行为引发的相关问题及责任由管护责任主体承担。
第九条 管护费用及标准
管护费用保障由各管护责任主体保障,并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综合考虑人员工资、企业成本和利润,以及管护中的低成本简易维护、消防设施配备和管护过程中管护单位承担的人员安全、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等风险,并结合市场调研情况,制定管护费用标准,各管护责任主体参照执行;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管护的,以管护费用标准为拦标价。详见附件1。
第十条 管护制度(含临时利用土地)
(一)管护台账制度。区土地储备机构和做地实施主体分别建立所管护储备土地的台账并及时更新,每半年向市土地储备机构报送一次台账。
(二)巡查制度。市土地储备机构、做地实施主体负责定期巡查所管护的储备土地,并做好巡查记录,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巡查频次。区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本辖区管护实施主体做好管护工作,原则上每季度现场督导不少于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督导频次。
(三)联合执法制度。对乱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管护责任主体或管护实施主体应协助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调查、查处违法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
第十一条 临时利用方式
未列入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管护责任主体可将储备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通过有偿或无偿方式加以利用,但不得影响土地供应。
第十二条 临时利用原则
(一)及时供应原则。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不得以租代供,符合供应条件的应及时供应。
(二)项目优先原则。市政建设、民生工程、抢险救灾等涉及公共利益、补城市功能短板的建设项目和重大考古发现的文物保护项目,优先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由相应职能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用地单位向管护责任主体申请无偿利用。
(三)重点服务保障原则。优先原则除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因建设施工需堆放施工工料、搭建集中生活办公区、修建施工便道等情形,需要临时利用相邻储备土地的,纳入重点服务保障。用地单位向管护责任主体申请有偿利用。
(四)投资强度控制原则。储备土地临时利用遵循轻资产投入原则,项目总投资强度参考年租金标准、临时利用期限和恢复现状成本等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十三条 临时利用期限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临时利用用途分类和租金标准
按照依市场需求、方便管理的原则,有偿临时利用用途区分为商业经营用地、工程项目配套用地、农业生产用地等,基准租金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参照城市基准地价更新方式每三年调整一次;有偿临时利用租金标准是临时利用租赁的起始价格。详见附件2。
第十五条 临时利用程序
(一)临时利用申请
需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单位向管护责任主体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查权属
管护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核查申请单位拟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四至范围、面积、现状和地上物权属等情况。
(三)编制临时利用方案及审批
管护责任主体为市土地储备机构、做地实施主体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编制临时利用方案。其中,符合项目优先原则和重点服务保障原则的,经市土地储备机构研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与临时利用单位签订合同并实施;符合投资强度控制原则的,经市土地储备机构研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一是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发布对外招租信息,招租信息中增加竞价环节,二是竞价后确定承租人,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与承租人签订合同并实施。竞价环节具体按以下方式实施:报名截止时间时只有一人报名,则该报名人为承租人;有两人(含)以上报名,则通过现场竞价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报价增幅在起始价50%以内,价高者得;增幅达到50%触发熔断,熔断后采取抽签确定承租人。若确定的承租人放弃或未履约,依次由下一个价高者得(价格增幅在熔断价以内)或重新抽签确定承租人。
管护责任主体为辖区政府的,管护实施主体编制临时利用方案,区级储备机构配合审查,由管护实施主体报辖区政府审批通过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四)临时利用备案。区级储备机构定期将临时利用情况报市土地储备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临时利用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支参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文件执行。根据土地租赁用途和腾退难易程度,在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方案和合同中明确履约保证金,与租金同时缴入财政。
第十七条 临时利用扩租和续期
临时利用单位需增加土地面积的,按原程序办理,其中,按照投资强度控制原则有偿临时利用土地的单位,原则上不允许申请增加租赁面积。
临时利用期限届满且储备土地暂无供应计划的,临时利用单位应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续期申请,临时利用续期不超过1年,有偿利用的租金价格在原租金价格基础上按增幅5%增加,经审批后重新签订合同。若续期时,已公布新的基准租金,则有偿利用的租金价格在基准租金价格基础上按增幅5%增加,经审批后重新签订合同。临时利用续期届满后,重新按照原程序审批,需要重新招标的按照原程序发布对外招租信息,实施竞价确定承租人。
第十八条 临时利用负面清单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沙取土、弃土堆场;
(二)生产及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污染物排放;
(四)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环境安全的活动;
(五)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六)擅自将临时利用的储备土地出租、转租、转借、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设置抵押权、用益物权等;
(七)破坏土地现状或随意改变土地状况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包括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上地下水、电、暖管网等设施设备。
临时用地单位发生上述行为的,管护责任主体应无条件收回临时利用土地,并追究临时用地单位法律责任和相应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临时利用行为约束
(一)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从事经营活动需要临时建设的,临时利用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协议执行。
(二)临时利用主体负责储备土地管护,并配合管护责任主体做好相关工作;临时利用期间土地的安全、消防、信访、事故、损失、环境卫生、扬尘治理、隐患排查、法律纠纷,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等责任,均由临时利用主体承担。
(三)临时利用主体申请续期并经得同意后,应保持现状临时利用,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等扩大投入的行为。
(四)因实施城乡规划、土地供应、政府征用等需提前解除合同时,土地储备机构提前通知利用主体。临时利用主体按合同恢复储备土地原状并退回土地。辖区政府或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临时利用合同结清剩余有效期限租金和履约保证金。
(五)收回土地时,临时利用主体拒不执行,辖区政府或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依法清退,费用由辖区政府或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支付并有权追偿损失,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临时利用主体承担。
(六)期限届满或提前收回土地时,临时利用主体建设的建筑物、附属物等不予补偿。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开发区、各县(市)、上街区储备土地的管护和临时利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郑自然资文〔2023〕4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管护费用标准
2.临时利用基准租金
附件1
管护费用标准
三环内30亩土地管护费用基准价设定为59000元/年,即基准亩均价为1967元/年。30亩以下按30亩计,30亩以上地块管护费用实行分段累进制计算拦标价,具体费用参考下表计算实施。
面积(亩) | 系数 | 拦标价 |
30(含)以下 | 1 | 基准价 |
30-100(含) | 0.3 | 30亩拦标价+(亩数-30亩)*基准亩均价*系数 |
100-200(含) | 0.2 | 100亩拦标价+(亩数-100亩)*基准亩均价*系数 |
200-500(含) | 0.1 | 200亩拦标价+(亩数-200亩)*基准亩均价*系数 |
500以上 | 按500亩计 |
通过计算得出三环内30亩、100亩、200亩和500亩参考基数的管护费用标准为:
地块 面积 | 30亩 (含)以下 | 100亩 | 200亩 | 500亩 (含)以上 |
管护 费用 | 59000元 | 100307元 | 139647元 | 198657元 |
三环外由于位置比较偏僻、人流量少,管护难度和成本相对较低,管护费用标准取三环内管护费用标准的六折计算。
附件2
临时利用基准租金
临时用途 | 用途分类内涵 | 三 环 内 基准租金 | 三 环 外 基准租金 |
商业经营 | 主要包括驾校、汽车维修、洗车场、停车场、充电桩 | 19000 元/亩/年 | 14000 元/亩/年 |
工程项目 配套 | 主要包括服务于施工建设项目自用,即:集中办公和生活区、施工便道、料场物资堆放等 | 13000 元/亩/年 | 9000 元/亩/年 |
农业生产 | 主要包括农业种植、养殖等 | 1900 元/亩/年 | 1200 元/亩/年 |
备注:三类临时用途相互独立、不得兼容利用,同一临时用途各分类用途可兼容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