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100/2026-00183
  •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数据,资源,运营,方案
  • 2026-09-17
  • 2026-09-20
  • 通知
  • 郑发改数字〔2026〕298号
  • 有效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

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发改数字〔2026298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9月17日

郑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政策要求,进一步优化郑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流程、提升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效能,结合郑州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城市可信数据空间等数据基础设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原则,以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为前提,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2026年底前,完成运营机构的遴选,初步建成郑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以下简称授权运营平台),稳步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开展数商生态培育,完成与30家开发主体签订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协议。2027年底前,完成与100家开发主体签订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协议。到2030年底,全面建成成熟高效顺畅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制,形成丰富多元的数据产品与服务体系,构建活力迸发的数据要素市场生态,将郑州打造成为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循环枢纽城市。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一是健全政策体系的必然要求。国家已形成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1+3”政策规则体系,省、市相继出台配套文件,对授权运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二是深化要素改革的关键举措。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打通政企数据壁垒、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核心路径,能够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落地见效。三是培育新质生产力迫切需求。推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是驱动产业数字化转型、带动产业升级,培育新质生产力、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二)可行性。一是数据资源基础扎实。依托全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累计归集数据1410.5亿条、接口数据1492个,形成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实现政务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为授权运营提供充足数据供给。二是基础设施保障完备。依托国家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试点和城市可信数据空间创新试点,构建了可信流通、高效调度、高速互联、安全可靠的数据要素流通技术底座,为数据安全运营提供全过程技术支撑。三是探索实践初具成效。郑州市积极开展国家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已授权郑州数据集团有限公司、中电(郑州)数据产业有限公司、郑好融征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公共数据运营,建立了公平开放的非垄断性授权运营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授权运营模式

市政府进行统一授权,市数据主管部门作为实施机构,采用“整体授权+两级运营”模式(即“管住一级、放活二级”)开展授权运营。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属公共事业单位不得自行授权,不得擅自以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接口服务、技术服务等方式变相授权公共数据资源。

1. 一级运营层面。市数据主管部门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选定运营机构,签订授权运营协议,授权其承担授权运营平台建设、数据加工处理、开发利用管理、服务能力支撑、市场生态培育和安全保障等工作。运营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再开发,不得转授权,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

2. 二级开发层面。运营机构遴选符合条件的开发主体,签订开发利用协议,准许其对初步加工后的公共数据进行深度开发,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并向社会提供。鼓励开发主体对运营机构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再开发,融合多源数据提升价值。

(二)划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范围

1. 纳入范围。市人民政府及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在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的前提下,纳入授权运营范围。以政务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的其他地区或部门公共数据,用于授权运营的,须征得共享数据提供单位同意。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对数据授权运营有明确审批要求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报请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纳入授权运营范围。

2. 目录管理。市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全市可授权运营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以下简称“授权运营目录”)。授权运营目录根据授权运营需求和数据产品开发需求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公开渠道对外发布。授权运营目录内的数据,市数据主管部门在签订《郑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后,直接向运营机构提供。

3. 数据治理。市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常态化公共数据资源供需对接和异议处理机制,强化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实现数据可反馈、可追溯。推动国家和省级数据回流,构建高质量公共数据资源管理体系。

(三)建立运营机构遴选与退出机制

1. 运营机构基本条件

(1)经营信誉良好。企业及高管无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2)资金实力充足。财务状况稳健,可保障项目长期稳定运行。

(3)技术能力过硬。具备配套办公场所、软硬件设施,具备数据治理、隐私计算、区块链等核心技术储备,拥有相关专业资质认证。

(4)运营服务优质。具备引入多元数据生态和社会数据资源的能力,能够推动公共数据在重点领域的广泛应用,拥有成熟的运营管理体系。

(5)安全保障有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具备数据安全管理的环境和条件,具备较为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2. 运营机构授权流程

(1)编制招标文件。市数据主管部门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招标文件,确定《郑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明确数据主管部门、运营机构和相关参与方权利义务。

(2)发布公告。市数据主管部门发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招标公告,明确授权方式、申报条件、评审标准等内容。

(3)提交申请。申报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参与投标、开标等活动。

(4)确定主体。按照招标流程进行招标评审,重点考核申报单位的业务技术实力、安全条件、信用状况、服务能力等,择优选定运营机构,并按相关要求向社会公示。

(5)签署协议。中标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市数据主管部门与中标单位签订《郑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

(6)运营期限。授权运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从签订授权运营协议算起,可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试运营期。授权运营期限届满前,运营机构应提前3个月发起续约申请,符合授权运营协议规定条件的,可以续约。

3. 运营机构退出机制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授权运营协议终止,撤销运营机构资格:

(1)授权运营协议期满或运营机构申请提前终止;

(2)发生重大数据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

(3)未按照授权运营协议开展工作,经责令整改仍未达标;

(4)违反法律法规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协议终止后,同步撤销运营机构的公共数据调用权限,其存储的原始数据及副本须在授权运营平台以不可逆方式销毁,销毁记录及相关网络日志留存不少于12个月。退出机构应配合做好数据交接、平台运维移交等工作。

(四)建设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

1. 建设要求。运营机构在市数据主管部门指导下,建设授权运营平台,作为全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统一出口。平台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满足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要求。

2. 主要功能。搭建可信认证与安全流通通道,严守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底线,实现全流程可管、可控、可审计。提供数据沙箱、标准接口、算力支撑等开发服务,具备风险监测、合规审核、全流程监管能力,满足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需求。

3. 数据登记。市数据主管部门会同运营机构将授权运营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和服务,按要求在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完成登记。

(五)规范开发主体管理

1. 资质条件。开发主体需符合《郑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

2. 入选规则。运营机构制定开发主体入选规则、开发利用规则和安全责任规范,经市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运营机构与开发主体签订开发利用协议,开发利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开发利用期限不得超过授权运营期限。

3. 过程监管。运营机构建立开发主体管理制度,通过合同约束、年度评价等方式强化过程监管,开发主体严禁泄露、篡改、私自留存数据,不得向第三方违规提供数据,严禁通过技术手段还原原始数据。

(六)健全授权运营配套机制

1. 成本与收入核算机制。运营机构建立专项财务管理制度,单独核算平台建设、数据治理、安全保障等运营成本及数据服务、产品交易等经营收入。年度核算结果报市数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2. 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要求,运营机构合理收取运营服务费,具体定价标准,按照国家、省价格管理政策执行。

3. 收益分配机制。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授权运营收益分配及动态调整机制,保护各参与方合法权益,推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收益合理分配。

4. 监督评价机制。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授权运营情况,指导授权运营机构公开公共数据产品清单,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运营机构每年向市数据主管部门报送授权运营年度报告。市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运营机构开展年度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再次申请授权运营的重要依据。

(七)强化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

1. 落实安全责任。严格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构建权责清晰的安全责任链条。市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网信、公安、保密等部门,制定授权运营安全防护制度规范,强化对运营机构的内控审计。运营机构、开发主体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数据全生命周期实施管控,定期开展风险评估与应急演练,做好数据安全日志留存和风险排查。

2.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运营机构、开发主体对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进行去标识化或匿名化处理,确保数据不可直接或间接关联特定自然人,禁止逆向识别行为。在数据加工使用中发现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侵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情形的,应立即终止数据处理,启动安全保护措施,并向市数据主管部门报告。

3. 完善应急处置。运营机构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应急预案,报市数据主管部门备案。应急预案要明确数据泄露、篡改、损毁等场景的响应流程,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发生数据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预案,开展事件处置、调查溯源和损害赔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推进数据产品交易与应用

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应遵循数据流通交易相关制度,鼓励通过国家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开展交易。支持运营机构引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力量,搭建公共数据创新合作平台,开展技术研发、标准制定、场景培育、成果转化等合作。

四、保障措施

市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抓好方案实施与日常管理等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目录编制、数据汇聚和质量管理等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落实业务监管、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探索创新。组建专业智库提供咨询指导,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市场主体协作,加强数据领域人才培养。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引入第三方机构实施独立评估,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履职不力、违规运营、数据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主体,依法依规严肃追责,保障授权运营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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