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100/2026-00189
  •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投资,咨询,评估,办法
  • 2026-09-20
  • 2026-10-08
  • 通知
  • 郑发改投资〔2026〕302号
  • 有效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郑州市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发改投资〔2026〕302号

各开发区、区县(市)发改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央、省投资审批改革精神,我委对进行《郑州市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郑发改投资〔2023〕36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郑州市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9月20日


郑州市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进行相关投资决策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原则,按规定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评审评估,并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第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促进投资决策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助力投资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咨询评估范围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

(一)投资决策咨询评估,具体内容:

1. 相关规划(含规划调整),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编制或核报市政府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的相关规划或方案;

2. 项目审批材料,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初步设计(含:重大设计变更、概算、概算调整)等;

3. 项目申请材料,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以及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材料,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新机制项目申报材料;

4. 节能审查材料,市发展改革委审查的节能报告;

5. 资金申请报告,限于按项目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省基建资金等资金时,确有必要对拟申报项目、资金额度进行评估的资金申请报告和其他投资前期工作审核评估(含:研发平台类);

(二)投资决策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具体包括:

1. 对本条上一款中相关规划的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2.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及后评价;

3. 中央预算内投资、省基建资金、专项资金项目和研发平台等专项实施情况评估、投资效益评价。

(三)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确需开展的其他投资咨询评估事项。

第五条  对于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在审批或核准时,可以不委托评估;国家、省已评估的项目,不重复评估;项目建议书一般不进行评估。

第三章  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第六条  承担具体专业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

(二)具有所申请专业的乙级以上资信等级,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等级;

(三)近3年完成所申请专业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评估业绩合计不少于30项,节能报告的评估机构近3年承担所申请专业节能报告编制和评估业绩合计不少于15项;

(四)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以下程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一)根据有关处室的需求,确定咨询评估专业;

(二)根据确定的咨询评估专业,原则上经过公开招标采购程序,提出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报请委领导审核;

(三)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并予以公布。

根据第六条明确的条件和本条所定程序,在咨询评估机构招标投标时进一步细化要求,组织开展遴选工作。

第八条  申请承担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评估咨询资格证书(或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的相关资料)、咨询评估业绩、相关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申请单位应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提供相应的信用承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借用资格证书冒名顶替。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自愿提出申请并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予以确定(首次采购无中标单位专业,二次采购中该专业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结合咨询评估工作情况,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也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对个别专业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经市发展改革委确认公布的咨询评估机构,可以承担第四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四章  委托咨询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就具体评估事项选取咨询评估机构时,按照以下规则开展委托评估:

(一)分专业对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采取轮候制和选择制双轨运行。一般应当依据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进行轮候,咨询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即排至该专业排队序列队尾。采取选择制的评估咨询项目,经委党组会(行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可直接从入围机构中指定符合条件的咨询机构实施,本次委托不计入排队次序。

(三)采取轮候制确定的评估机构,若评估机构拒绝签订《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需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说明,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并轮空一次。若评估机构因回避、保密制度要求,无法承担评估任务的,按照轮候顺序,由下一评估机构担任,原评估机构按照轮候制保持第一顺位。

(四)按照投资决策职责分工,由主办处室填写《委托评估申请书》,提出咨询评估申请,报请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由委办公室统一编排编号,核对专业,并按照轮候制要求确定评估机构。

(五)咨询评估机构确定后,主办处室应当组织项目单位、编制单位和评估单位召开评估任务交办会,明确评估事项、评估程序、评估时限等要求,并签订《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

(六)主办处室填写《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文件编号、委托事项应与《委托评估申请书》保持一致,报请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由委办公室对《咨询评估委托书》委托事项、文书编号进行核对,确定咨询评估费用,加盖财务审签章后,由委办公室加盖委办公用章。

(七)评估机构签订《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后,应尽快开展评估事项预审,出具《初评意见书》,组织专家论证、现场踏勘,指导编制单位开展项目报告(方案)编修,完成评估报告编制工作。

(八)主办处室收到咨询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后,应及时完成对咨询评估机构的日常考核。按财务支付相关程序向办公室提交咨询评估费支付申请,办公室按照程序审核完成资金支付。

第十三条  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市发展改革委依据《政府采购法》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包括市外评估机构)和咨询评估服务采购费额度。

第十四条  咨询评估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时,市发展改革委将认真核查评估机构与拟委托事项的编制单位之间、评估机构与承担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咨询机构之间、评估机构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关联关系,切实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应主动遵守回避制度,接到《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时,若符合回避条件的,应主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回避请求。

(一)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二)承担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咨询机构、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十五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技术方案复杂或分歧意见较多的相关规划和重大项目的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重大设计变更、概算、概算调整)等,可同时委托两家及以上咨询评估机构。

第五章  咨询评估工作规范

第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对咨询评估工作质量负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全流程质量管控机制,不断提升咨询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参与咨询评估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订承诺书,并报主办处室存档备查。咨询评估机构的承诺书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咨询评估机构盖章,参与咨询评估的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由其本人亲笔签署。外聘专家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署承诺书,并由咨询评估机构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接受咨询评估任务后,咨询评估机构应从投标文件相应资质人员中确定项目负责人和评估小组成员(含:至少一名注册造价师),按照咨询评估通用规则(详见附件4)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定期向主办处室反馈评估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对不同的评估事项,应按照咨询评估通用规则分类确定评估内容和评估重点,出具带有结论性的评估意见。

第二十条  评估结果的运用,市发展改革委将依据评估咨询机构出具加盖工程咨询单位公章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注册造价师执业专用章的评估报告,对相关项目进行批复。

第二十一条  项目咨询评估服务采购费用从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资金中安排,采购费用标准按本办法附件2执行。咨询评估服务采购费用参考价格根据市场行情适时调整。采购费用额度在《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中明确。市发展改革委收到评估机构提交的咨询评估报告后按照财务支付相关程序完成资金支付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评估项目(事项)单位的任何费用。市发展改革委对咨询评估服务采购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咨询评估报告》应按照《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通用大纲》要求进行编制。咨询评估机构应建立咨询评估任务专项档案制度,将咨询评估报告、承诺书以及专家意见等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咨询评估工作,不断提高评估水平和质量。

第六章  咨询评估质量评价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结合项目预审、评估情况,分领域对评估机构进行年度评价,加强对咨询评估过程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停止委托评估机构参与咨询评估: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严重影响后续审批、工程建设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二)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

(三)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四)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出现上述(一)所列情形的,提请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取消涉及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

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估机构建立信用记录,依法依规纳入郑州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评估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以及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单位地址等,要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  评估事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评估事项在工程设计、(估)概算编制等方面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出现重大失误的,按对应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开发区、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保密协议、咨询评估机构承诺书、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等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5〕1362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郑州市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郑发改投资〔2023〕36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1. 工程咨询专业分类明细

           2. 咨询评估服务采购费用标准

           3. 评估事项预审登记表

           4. 咨询评估通用规则


附件1

工程咨询专业分类明细

(一)公路;

(二)铁路、城市轨道交通;

(三)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

(四)农业、林业;

(五)水利水电;

(六)市政公用工程;

(七)建筑;

(八)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

(九)其他(以实际专业为准)。

备注:以上专业设置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9号令),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分类

附件2

咨询评估服务采购费用标准

一、建设项目咨询评估服务采购费用参考价格

                                                                                                     单位:万元

估算投资额

咨询评估项目

5000万元以下

5000万元

—

1亿元

1亿元

—

5亿元

5亿元

—

10亿元

10亿元

—

50亿元

50亿元

—

130亿元

130亿元以上

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竣工验收

3

3-6

6-8

8-10

10-12

12-18

18

评估初步设计(含:重大设计变更、概算、概算调整)

、可行性研究(合并)、后评价

4

4-8

8-12

12-16

16-20

20-28

28

评估节能报告

1万吨(不含)标煤以下

3

二、项目建议书、资金申请报告、规划、轨道交通项目和其他需要进行咨询评估事项的咨询评估服务(含:研发平台类)采购费用,由市发展改革委与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协商确定。

注:

1. 建设项目估算(概算)投资额是指拟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重大设计变更、概算、概算调整)、项目申请报告、后评价的估算(概算)投资额。

2. 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费用,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5000万元以下的采购费用,采取固定额度。

附件3

评估事项预审登记表


评估单位(用章)



时间:


项目名称

评估单位

项目单位

编制单位

综合得分






评估事项

评估内容

扣分分值

存在的问题

数量(同一问题不重复计算)

扣分小计

编制依据

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和标准规范等文件引用是否存在错误

每出现一处问题扣1分




市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申请意见的批复,项目前期审批文件和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合同等引用存在错误

每出现一处问题扣1分




项目选址与要素保障

项目建设选址或线位是否进行多方案比选论证,是否符合节约用地,安全运行,减少拆迁和合理利旧的原则。

每出现一处问题扣2分




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暂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方案,是否提供规划调整的论证结果和与规划部门沟通的情况

每出现一处问题扣2分




是否对地质条件、障碍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建设配套等基本实施条件进行分析。

每出现一处问题扣2分




评估事项

评估内容

扣分分值

存在的问题

数量(同一问题不重复计算)

扣分小计

项目需求分析

现状、问题与短板,当前和未来发展需要论证是否科学合理

出现问题扣2分




项目建设规模是否与项目需求分析相匹配

出现问题扣2分




项目建设方案

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是否进行合理比选

出现问题扣2分




是否对关键节点工程、重要的选型选材、工艺路线、设备和软件进行推荐方案论述

出现问题扣2分




是否对关键设备进行单台技术经济论证

出现问题扣2分




招投标方案是否合规

出现问题扣2分




是否明确项目建设管理模式

出现问题扣2分




工程量计算

工程量计算是否存在漏记、多计或重复计取问题

每出现一处问题扣3分




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

每出现一处问题扣3分




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否有误

每出现一处问题扣3分




定额套取和取费

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问题

每出现一处问题扣2分




是否存在未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二类费用及税金问题

每出现一处问题扣2分




取费、材料价格计取是否正确

每出现一处问题扣2分




评估事项

评估内容

扣分分值

存在的问题

数量(同一问题不重复计算)

扣分小计

项目投融资与财务方案

是否进行盈利能力分析

每出现一处问题扣2分




是否研究提出项目拟采用的融资方案

每出现一处问题扣2分




是否明确建设期内分年度投资计划

每出现一处问题扣2分




文本规范

章节不完整

每出现一处扣1分




数据前后不一致

每出现一处扣1分




文字表述粗疏错漏

每出现一处扣1分




备注

评估机构应在评估事项首次初评时,填写登记该表。每个评估事项满分100分,按照初评发现的问题进行逐项扣分,多次出现的同一问题不重复扣分。完成《评估事项初评登记表》填写后,需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反馈主办处室。


附件4

咨询评估通用规则

一、咨询评估机构项目负责人应为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8年;开展工程造价审核时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二、开展预审时,评估机构应重点对项目建设必要性、选址、建设规模与内容、工程(技术)方案和估(概)算进行评估。《初评意见书》应加盖咨询机构公章,项目负责人和评估小组成员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造价师执业专用章。

三、《初评意见书》应依据《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通用大纲》明确格式编写,结合项目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取费及材料价格计取等内容评估情况,编写《项目估(概)算评估前后对比表》,明确评估事项是否达到送审评估条件,是否满足召开专家评审会条件,是否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结论。预审完成后,应填写《评估事项预审登记表》,对编制单位文本编制情况进行综合打分。

四、主办处室结合评估机构《初评意见书》明确的是否满足送审评估条件结论,对于在项目需求分析、可行性研究论证、设计方案比选、工程量计算、定额套取、取费及材料价格计取等方面粗疏错漏明显、质量较差、达不到送审条件的文本,可以退回项目单位重新修订。对于达到送审条件的,主办处室应当及时受理,按程序开展评估工作。

五、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咨询评估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初评意见书。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咨询评估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评意见书。

六、市发展改革委应在《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中对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七、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评估机构组织评估重大、特殊领域项目可邀请院士、国家知名专家或该领域专业人士参加咨询评估。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

八、评估机构自签订《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咨询评估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按期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前3日向市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书面报告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应由主办处室审核,报请分管领导同意。评估机构应在市发展改革委同意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咨询评估报告。

九、承担节能报告咨询评估的评估机构,在组织评审时应从《河南省节能专家库》中选择同行业3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评估。依据省、市关于开展“多评合一”的改革要求,在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中探索开展由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评估机构同步评估节能报告事项。未实施“多评合一”的节能报告咨询评估事项可在入围节能评估机构中进行委托并签订《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

十、评估过程中,送审文本要件退回修订、有关单位提供补充说明等材料的时间,不作为评估计时时间。退回修订、补充材料时间以咨询评估机构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应证明材料为准。

十一、评估重点内容

(一)对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宏观经济、国民经济规划、行业规划和国土规划的要求,项目布局是否合理,项目建设是否必要,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项目选址、工程设计方案等是否合理可行,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是否具备,确定项目投资估算或概算数额,投资效益评价,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分析评估等。工程造价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数量、定额单价、材料单价和费率的合规性,确定项目投资估(概)算数额。

(二)对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开展咨询评估工作。

(三)对节能报告,咨询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节能降碳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制度和工作管理要求;主要产品能效是否符合强制性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要求,主要设备能效是否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要求;节能降碳措施是否有力有效、合理可行,能源管理体系是否完备;能源消费及碳排放数据核算及分析论证是否客观精准、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对于应当开展碳排放评价的项目,重点评价项目是否影响全省及所在地区碳排放形势、是否影响所在地区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单位产品和产值碳排放是否符合国家与行业标准、是否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挖掘降碳潜力等;新增煤炭消费量是否按规定实行减量或等量替代,是否符合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要求;项目能耗替代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四)对资金申请报告和其他事项的咨询评估,咨询评估内容和重点在《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