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区县(市)民政部门、老龄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司法部门: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切实推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建设,加快构建风险预警防范、问题发现报告、纠纷化解处置的工作闭环,根据省民政厅、省老龄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民〔2025〕5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深化普法宣传教育
(一)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普法纳入“九五”普法规划,纳入年度普法要点,增强全社会敬老、爱老、助老、护老的法治意识。整合反诈防范宣传资源,广泛宣传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提高老年人依法维权能力,全面提升老年群体及全社会的法治素养。(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二)做好重要节点普法宣传。深入开展涉老法制宣传,结合民法典宣传月、宪法宣传周、国家宪法日、“敬老月”、重阳节、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防范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河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等涉老法律法规规章,广泛开展老年人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三)营造社会支持氛围环境。开展“精准普法基层行”活动,发动普法志愿者、律师、公证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村(居)法律顾问、“法律明白人”等,深入养老服务机构、老年大学、涉老社会组织等老年人集中场所,通过公益讲座、法律咨询、以案说法、公益广告展播等形式,开展老年人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二、加强纠纷发现报告
(一)注重风险源头预警防控。密切关注各类涉老矛盾纠纷与重大事件,定期开展形势分析研判,相关职能部门及时互通线索信息,加强风险监测与预警。重点针对养老消费、赡养与继承、金融理财、保健养生等涉老领域加强风险防范,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风险监管与专项治理,做好普法宣讲、专业咨询、专项指导等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老矛盾纠纷。人民检察院针对在办涉老案件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依法全面监管职责。(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二)发挥服务热线联动作用。充分发挥热线平台作用,发挥12368诉讼服务热线、12309检察服务热线、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对接联动,针对涉及老年人婚姻家庭、房产确权、人身伤害等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咨询或者投诉举报,依法及时受理、核查、处理和反馈,做好老年人诉求的全流程管理。(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三)拓宽问题发现报告渠道。积极融入党建引领网格化基层治理,综合运用“线上大数据监测+线下网格化排查+发动群众举报”等方式,通过网格加强对侵害老年人权益行为的监测监控,村(居)民委员会、网格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基层老年协会、社区邻里、公益组织、志愿者及相关行业从业者等在服务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发现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及时劝阻并协助老年人向有关单位反映、求助,为相关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与心理支持,帮助遭受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身体或者精神侵害的老年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可以代老年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三、强化纠纷化解处置
(一)构建纠纷化解机制。建立健全涉老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充分调动和发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治理网格、社会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的积极作用,依托基层矛盾调解中心、综治中心等平台,联合调解员、司法协理员、网格员、法律志愿服务人员等合力做好老年人婚姻、监护、赡养等涉老家事纠纷调解,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及时帮助老年人及其家庭解决问题、化解纠纷,做好涉老纠纷案件调解。各地民政部门、老龄办要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开展重大涉老矛盾纠纷化解,力争从源头减少涉老诉讼案件。(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二)提升诉讼服务质效。人民法院要依法保障老年人诉讼权利,对于涉及老年人的婚姻、继承、赠与、借贷、买卖和侵权纠纷等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审判和执行。要为老年人参与诉讼活动提供便利,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等环节为老年人开辟绿色通道,在诉讼服务场所可单独设立或与其他服务窗口合并设立老年人“绿色服务”窗口,配备爱心专座及老花镜、轮椅、急救药箱等物品,为老年人参与诉讼活动提供保障。保留传统诉讼服务方式的同时,推动在线诉讼服务审理涉老民事案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便利,视情况通过预约立案、电子送达、上门询问、巡回审判、就地调解、当庭宣判、就地送达等方式给予提供关爱与便利。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允许相关辅助、陪护人员陪同老年当事人出庭。(责任单位:市法院)
(三)发挥检察监督作用。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全面落实监管职责,推动解决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职能作用,对老年人追索抚养费、赡养费、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等诉讼困难的案件,依法支持起诉。围绕适老化无障碍环境建设、食品药品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安全生产、国有财产保护等重点领域,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维护老年群体合法权益。运用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准确认定违法行为,依法加大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规范提出检察意见,有效维护老年群体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检察院)
(四)打击涉老违法犯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大涉老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依法惩治盗窃、抢夺、抢劫、敲诈勒索老年人财物和以“养老”为名、通过欺骗手段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盯警盯案、快侦快破,对涉案资产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全力追赃挽损。维护老年人人身权益,严厉打击针对老年人实施的故意伤害等严重侵犯其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犯罪人员。依法打击处理虐待、遗弃老年人的行为,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老年人举证指导,加大心理疏导和帮扶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
四、增强维权服务效能
(一)优化公共法律服务。推动市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加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结合实际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为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服务,推广应用符合老年人需求的智能信息服务,打造便民适老服务平台。发挥法律专业人才作用,指导律师、公证行业把老年人作为公益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加强律师行业老年人权益保障业务培训与研讨,鼓励支持律师和律师行业协会参与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在“敬老月”“重阳节”等时间节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权益保障需求。(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二)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将老年人作为法律援助重点对象,依法将符合条件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对遭受虐待、遗弃、家庭暴力或者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对无固定生活来源以及正在接受社会救助、司法救助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创新便民惠民措施,畅通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实行优先接待、优先受理、优先指派,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实行预约式、上门式、一站式以及邮寄文书服务。试点开展“统一受理、全市通办、全程帮办”服务,开展“法援夕阳红 护老显真情”专项行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三)深化助老护老行动。聚焦老年人公证服务需求,对80周岁及以上年龄老年人首次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定期组织公证机构深入养老服务机构、社区、乡村等就法律知识和公证办理进行讲解和咨询;对生活困难老年人司法鉴定事项减收不低于法定标准20%的费用;在仲裁机构设立助老窗口,引导适宜案件进入仲裁渠道,以事解法、以法释理。加强老年人司法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老年人,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对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老年当事人,依法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及支付救助金等救助措施。加强刑事司法救助,老年人作为被害人家属的,列为救助对象进行救助帮扶。(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检察院)
五、加强组织实施保障
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协同机制,将老年人权益保障融入党建引领网格化基层治理,深化运用“党建+网络化+大数据”治理方式,促进部门之间加强沟通联络、信息共享、交流会商、紧密协作,聚焦老年人权益保障新情况、新问题、新动向,及时研究解决老年人权益保障突出问题,更好维护老年人依法享有合法权益。各开发区、区县(市)民政部门、老龄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评估和统计调查,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先进典型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发挥专业优势,加大工作力度,共同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要探索推动建立乡镇(街道)老龄工作统筹机制和专人负责机制,发挥基层老年协会作用,压紧压实老年人权益保护责任,切实把老年人权益维护好。
郑 州 市 民 政 局 郑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