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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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4月10日
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测绘中介技术服务工作,维护全市测绘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7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自主选择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核实测量、人防测量、房产测量和不动产测绘等测量测绘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条 竣工验收阶段的联合测绘工作,由市资源规划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人防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联合测绘的测绘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注册的测绘单位或经备案的外地测绘单位;
(二)具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专业范围应当包含工程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其中工程测量应当具有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等专业子项,不动产测绘应当具有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专业子项;
(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且单位运营状况良好,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在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五条 建立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机构基本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统一纳入政务服务“中介超市”管理。
第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测绘单位均可申请纳入信息库。
自愿申请加入信息库的测绘单位,应向郑州市政务服务办事大厅中介服务综合窗口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测绘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郑州市政务服务“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会同市资源规划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验后,纳入信息库,并对外公布。
第七条 已纳入信息库的测绘单位因故需退出信息库的,应向郑州市政务服务办事大厅中介服务综合窗口提交退出申请登记,即时退出。
已签订联合测绘合同的,应当依合同完成联合测绘任务后提出退出申请。
第八条 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面向社会开放。凡是从事联合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原则。
第九条 联合测绘资质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从事联合测绘作业活动:
(一)无合法有效测绘作业证的;
(二)非从事相关技术业务的。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比选、询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一家测绘单位开展联合测绘服务。符合条件的也可直接在信息库中选一家测绘单位开展联合测绘服务。
第十一条 联合测绘项目实施前,测绘单位应当编制测绘项目技术方案,在联合测绘实施中应满足相关行政部门对测绘成果的要求,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性和成果质量。
第十二条 联合测绘成果标准及要求严格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审批制实施暂行办法等5个文件的通知》(郑政办〔2019〕46号)执行,联合测绘成果报告应规范完整,内容齐全,标准统一。
第十三条 联合测绘各事项的服务时限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限。在测绘服务中遇特殊情况的,由建设单位与联合单位另行书面商定。
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并对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符合上述要求的,资源规划、住房保障、人防等部门应当对联合测绘成果予以认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和具体依据。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根据联合测绘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等约定,组织开展联合测绘,外业作业时必须进行现场实测校对,并按要求出具联合测绘成果。
测绘单位需要资源规划、住房保障、人防等部门的相关基础数据、标准、规范等作为测绘依据的,相关部门应收到请求后2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要求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应按时限要求向审批管理系统提交测绘成果备案,也可直接向郑州市政务服务办事大厅中介服务综合窗口提交测绘成果备案,实现测绘成果数据信息共享使用。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因故终止联合测绘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郑州市政务服务办事大厅中介服务综合窗口告知相关事由,方可再次选择联合测绘单位。在终止联合测绘之前已完成且已经建设单位验收通过的联合测绘成果,其测绘成果有效。
第十八条 联合测绘应当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加快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30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加快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7〕157号)等文件要求,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资源规划部门应会同住房保障、人防等部门共同建立联合测绘组织协调机制,各有关管理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工作联络,测绘单位应确定技术过硬的人员专门负责,确保联合测绘工作顺利实施。测绘单位应主动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对接,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
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将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情况及时推送至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条 从事联合测绘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计入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黑名单,在信息库中予以标记,同时录入测绘地理信息信用管理平台。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联合测绘业务资格的,在日常监督管理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测绘作业活动情况的;
(二)不按规范标准测绘、测绘项目和测绘成果不备案的;
(三)违反《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在联合测绘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被工程建设单位投诉两次(含两次)以上,经核查属实的;
(五)在联合测绘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分包或转包行为的;
(六)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联合测绘的。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郑州市联合测绘单位信息库申请表
2.诚信承诺书
附件1
郑州市联合测绘单位信息库申请表
申报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联合测绘资质单位基本信息 | ||||
申请单位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通信地址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机构性质 | 成立时间 | |||
有无主管部门 | 主管部门 | |||
测绘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是否为合资企业 | 中方是否控股 | |||
测绘资质单位 行政总负责人 | 联系电话 (座机、手机) | |||
测绘资质单位 技术总负责人 | 联系电话 (座机、手机) | |||
承 担 过 的 工 程 | ||||
(本页不足可另附页)
联合测绘资质单位技术人员概况 | |||||
合计 | 高级工程师 | 工程师 | 助理工程师 | 其他 | |
人数 | |||||
拟投入联合测绘工作人员情况表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专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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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联合测绘单位简介 |
(本页不足可另附页)
《郑州市联合测绘单位信息库申请表》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律用计算机打印。
2.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3.申报联合测绘资质单位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代码;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代码。
6.通信地址必须详细填写。
7.联系电话包括所在地区的区号和电话号码。
8.机构性质根据本机构的实际填写“事业”或者“企业”。
9.有无主管部门,有主管部门的(含业务直接隶属和资产直接隶属)填“是”,完全的市场主体地位,无主管部门的(含业务直接隶属和资产直接隶属),填“无”。
10.测绘资质填写本测绘资质单位拥有的测绘资质级别,证书编号填写测绘资质证书编号。
11.是否为合资企业,是合资企业填“是”,不是合资企业填“否”。
12.中方是否控股,不是合资企业填无,合资企业中方控股填“是”,合资企业外资控股填“否”,外商独资企业填“外商独资”。
附件2
诚 信 承 诺 书
为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测绘资质单位将承担的联合测绘工作任务,特承诺如下:
1.按照各项工作和技术文件的规定,以及工作合同的约定全面、保质、按时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2.按照机构内部制定的质量保证制度,全面对各项成果进行检查,并保证符合各项规定。以检查的过程资料和结果为依据。
3.联合测绘成果均经我单位行政和技术总负责人审核签字。以行政和技术总负责人签字的审核意见为依据。未审核签字的,可按阶段合同金额的10%扣除工作费用。
4.投入的仪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期间的仪器设备,因检验、检测不符合规定或者应检未检的,可按合同金额30%扣除工作费用。
5.我单位如果将承担的工作任务擅自转包给其他测绘资质单位,按合同金额的50%赔偿业主的损失。
6.我单位如将工作资质转借其他测绘资质单位,以我单位名义承担工作,除按合同金额的100%赔偿业主的损失外,我单位不再从事任何联合测绘任务。
7.认真落实《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细则》对测绘资质单位提出的要求,不断提高本单位从事联合测绘人员的业务水平,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管理。若违反联合测绘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自愿退出联合测绘名录库。
8.其他承诺:
承诺人:(公章)
年 月 日
注:承诺书应加盖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