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郑州黄河文化公园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2021年5月6日
郑州黄河文化公园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
一、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面积在十平方米以内;捕杀一般野生动物三只以内,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赔偿损失,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2万元
2.一般违法行为
(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含十平方米)三十平方米以下;捕杀一般野生动物三只以上(含三只)五只以下;捕杀明令禁止捕杀的野生动物一只的;
(2)在黄河风景区内滥挖野生植物,破坏生态环境,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2万元-5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
(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上;捕杀般野生动物五只以上;捕杀明令禁止捕杀的野生动物二只的;
(2)在黄河风景区内滥挖野生植物,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后果的;
(3)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罚款5万元-10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二、在黄河风景区内进行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内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山体、水体、名胜古迹、地质风貌、周围林木、植被造成损坏和污染,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2万元
2.一般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内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山体、水体、名胜古迹、地质风貌、周围林木、植被造成损坏和污染,致使修复困难,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2万元-3.5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
(1)在黄河风景区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山体、水体、名胜古迹、地质风貌、周围林木、植被造成破坏和污染,致使无法修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罚款3.5万元-5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在景区内进行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令停止施工;
三、在黄河风景区破坏景物、景观、地质遗迹及旅游、服务、公共交通等设施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破坏景物、景观、地质遗迹及旅游、服务、公共交通等设施,经责令改正后当场修复并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2000元
2.一般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破坏景物、景观、地质遗迹及旅游、服务、公共交通等设施,致使修复困难,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赔偿损失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2000元-35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
(1)在黄河风景区破坏景物、景观、地质遗迹及旅游、服务、公共交通等设施,致使无法修复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罚款3500元-5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七)、(十)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在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景物、景观、地质遗迹及旅游、服务、公共交通等设施;
四、在黄河风景区内开山取土、取沙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内开山取土,损坏山体横剖面在5平方米以下,经责令改正,立即停止,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2000元
2.一般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内开山取土,损坏山体横剖面在5平方米以上(含5平方米)15平方米以下,经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2000元-35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
(1)在黄河风景区内开山取土,损坏山体横剖面在15平方米以上的;
(2)在黄河风景名胜区开山取土,造成山体滑坡、林木、植被毁坏、景区管道、电线、电缆等设施损坏危害后果的;
(3)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罚款3500元-5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七)、(十)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在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开山取土、取沙;”
五、在黄河风景区内垦荒种植农作物,放养家禽家畜,饲养或携带犬只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内垦荒种植农作物十平方米以内,放养家禽家畜五只以内,饲养或携带犬只,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2000元
2.一般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内垦荒种植农作物十平方米以上二十平方米以下,放养家禽家畜五只以上(含五只)十只以下,饲养或携带犬只,经责令改正,改正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2000元-35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内垦荒种植农作物二十平方米以上,放养家禽家畜十只以上,饲养或携带犬只,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无法恢复原状并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3500元-5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七)、(十)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在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垦荒种植农作物,放养家禽家畜,饲养或携带犬只;”
六、在黄河风景区内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内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影响交通秩序和旅游秩序,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2000元
2.一般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内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影响交通秩序和旅游秩序,经责令改正、恢复原状,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2000元-35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
(1)在黄河风景区内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影响交通秩序和旅游秩序,造成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罚款3500元-5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七)、(十)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在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十)乱搭乱建、乱堆乱放;”
七、在黄河风景区内存放爆炸物、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经发现能主动上交,未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5000元
2.一般违法行为
经发现不能主动上交,未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5000元-1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
经发现拒不上交,尚未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1万元一2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九)项行为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在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九)存放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八、进入景区的车辆未按指定的线路行驶,或乱停乱放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进入景区的车辆未按指定的线路行驶,或乱停乱放,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机动车每辆罚款50元,对非机动车每辆罚款5元
2.一般违法行为
进入景区的车辆未按指定的线路行驶,或乱停乱放,经责令改正,改正不及时,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机动车每辆罚款100元,对非机动车每辆罚款10元
3.严重违法行为
(1)进入景区的车辆未按指定的线路行驶,或乱停乱放,造成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机动车每辆罚款200元,对非机动车每辆罚款20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六)进入景区的车辆未按指定的线路行驶,或乱停乱放的,对机动车每辆处以20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每辆处以20元以下罚款;”
九、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在400平米以下,恢复良好的。
处罚基准:罚款50万元
2.一般违法行为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在400平米-600平米,恢复良好的。
处罚基准:罚款50万元-60万元
3.较重违法行为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在600平米-800平米,恢复良好的。
处罚基准:罚款60万元-70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达800平米-1000平米,造成一般景观破坏的。
处罚基准:罚款70万元-80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达1000平米以上的,造成严重景观破坏或设施安全隐患的。
处罚基准:罚款80万元-100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十、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面积200平米以下。
处罚基准:罚款50万元
2.一般违法行为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面积200平米-300平米。
处罚基准:罚款50万元-60万元
3.较严重违法行为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面积300平米-400平米。
处罚基准:罚款60万元-70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面积达400平米-500平米;
处罚基准:罚款70万元-80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面积达500平米以上。
处罚基准:罚款80万元-100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十一、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面积800平米以下或占地400平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罚款50万元
2.一般违法行为
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面积800平米-1200平米或占地400平米-600平米的。
处罚基准:罚款50万元-60万元
3.较重违法行为
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面积1200平米-1600平米或占地600平米-800平米的。
处罚基准:罚款60万元-70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
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面积1600平米-2000平米或占地800平米-1000平米的。
处罚基准:罚款70万元-80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面积2000平米以上或占地1000平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罚款80万元-100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十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1)个人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从事《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建设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责令改正后,恢复良好的;
(2)单位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从事《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建设面积600平方米以下,责令改正后,恢复良好的。
处罚基准:个人罚款2万元;单位罚款20万元
2.一般违法行为
(1)个人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从事《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建设面积在100-300平方米,造成一般景观破坏的;
(2)单位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从事《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建设面积在600-1000平方米,造成一般景观破坏的。
处罚基准:个人罚款2万元-3万元;单位罚款20万元-30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
(1)个人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从事《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建设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造成严重景观破坏或设施安全隐患的;
(2)单位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从事《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建设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造成严重景观破坏或设施安全隐患的;
(3)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个人罚款3万元-5万元;单位罚款30万元-50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300平米以下、修坟立碑50平米以下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处罚基准:罚款1000元
2.一般违法行为
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300-600平米、修坟立碑50-100平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处罚基准:罚款1000元-30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
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600平米以上、修坟立碑100平米以上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处罚基准:罚款3000元-5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在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七)修建坟墓、墓碑;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七)、(十)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面积200平米以下,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采取补救措施能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罚款5万元
2.一般违法行为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面积200平米以上400平米以下,采取补救措施仍对景观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基准:罚款5万元-10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面积400平方米以上600平方米以下,对景观影响比较严重的。
处罚基准:罚款10万元-15万元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1)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面积600平方以上,严重影响景区景观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罚款15万元-20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2.《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十条 在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二)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第三十四条 有本办法第十条行为,未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十五、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举办人数达1000人以下大型游乐等活动,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对风景名胜区管理造成轻微影响的。
处罚基准:罚款5万元
2.一般违法行为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举办人数达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大型游乐等活动,经改正对风景名胜区管理造成一般影响的。
处罚基准:罚款5万元-10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举办人数达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大型游乐等活动,对风景名胜区管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罚款10万元-15万元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1)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举办人数达3000人以上大型游乐等活动,严重影响风景名胜区安全、交通、秩序等管理工作,并对景区造成经济损失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罚款15万元-20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2.《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十条 在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三)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有本办法第十条行为,未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十六、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1)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造成水体轻微污染,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能恢复原状的;
(2)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进行其他轻微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能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罚款5万元
2.一般违法行为
(1)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造成水体一般污染,经改正仍对生态和景观造成一定影响的;
(2)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进行其他一般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
处罚基准:罚款5万元-10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
(1)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对水体造成比较严重污染的;
(2)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进行其他较严重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
处罚基准:罚款10万元-15万元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1)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难以恢复的;
(2)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进行其他严重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难以恢复原状的;
(3)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进行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或其他严重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
处罚基准:罚款15万元-20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2.《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十条 在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四)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五)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有本办法第十条行为,未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十七、附则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行为时有违法
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应等次内从重处罚:
1.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
2.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
6.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7.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
2.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的;
3.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4.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
有危害后果的;
5.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
为;
6.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十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郑黄管发〔2009〕12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