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963/2021-00053
  •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规范性文件
  • 2021-07-12
  • 2021-07-12
  • 通知
  • 郑农〔2021〕 104号
  • 有效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各区县(市)农委,财政局:

为指导各地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发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农文〔2021〕 18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郑州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

指导意见

 

为更好满足农民群众农业生产购机需求,提高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农文〔2021〕18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郑政〔2019〕14号),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我市补贴范围,应补尽补。开展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扩大补贴范围。

(二)在补贴资质方面着力突出农机科技自主创新。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省农业农村厅通过开展农机专项鉴定,重点加快农机创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条件步伐,尽快列入补贴范围;对暂时无法开展农机鉴定的高端智能创新农机产品开辟绿色通道,通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予以支持。

(三)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做到“有升有降”。一是提升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急需的新机具以及智能、复式、高端产品的补贴标准。二是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的补贴额,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

(四)在政策实施方面着力提升监督服务效能。一是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二是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三是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相关规定处理。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按《河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发)执行。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补贴资金按因素法切块下达,郑州市将结合本地实际需求情况,将资金细化到开发区、区县(市),并报省级备案。资金分配要向粮油作物种植大县、农机化薄弱地区和高标准粮田建设任务较重的开发区、区县(市)适当倾斜。

郑州市市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在使用和监管办法等方面与中央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和监管办法相同。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普惠制,首先保证购机者在购置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应补尽补。在中央、省级资金不足情况下,使用市级资金弥补缺口。在保证普惠制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市级资金仍有结余,开发区、区县(市)可使用市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免耕播种机、深松机在基础补贴额的基础上进行基础补贴额二分之一的累加补贴。市级累加补贴资金,年终集中兑付。对于市农委每年度评选表彰的郑州市先进农机合作社,优先办理兑付累加补贴资金。

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强化区域内资金余缺动态调剂,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上年结转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继续在全市范围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具。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要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机具更新可在机具报废之前或者同时进行操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鼓励采取融资租赁、贴息贷款等形式购置大型农业机械。

五、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开发区、区县(市)要依托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基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地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地要全面贯彻本通知和《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相关惠农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豫农财务〔2019〕37号)和《河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豫农机文〔2020〕42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各开发区、各区县(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开发区、区县(市)2021—2023年实施方案,并于7月底前抄报市农委、财政局。每年12月10日前,各开发区、各区县(市)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农委农业机械处、财政局农业农村处。 

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操作要求、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详见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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