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农委、县(市)水利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7〕6号)要求,对于郑州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行政处罚条款,涉及裁量权的,由郑州市水利局制定裁量标准,并指导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本市范围内适用。
结合郑州市地方性法规的立、改情况,按照《郑州市水利局制度建设年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参照《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郑水政资〔2011〕5号)文件精神,对郑州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了裁量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形成了《郑州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同时,《郑州市水务局关于增加、修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郑水政资〔2011〕5号)、《郑州市水务局关于〈郑州市龙湖水域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郑水〔2015〕251号)废止。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