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9-23 发布机构:郑州市水利局

 

一、背景依据

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76号)要求,对于郑州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行政处罚条款,涉及裁量权的,由郑州市水利局制定裁量标准,并指导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本市范围内适用。

二、目的意义

郑州市制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地方性法规有3部,包括《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规章1部,《郑州市龙湖水域保护管理办法》(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于2019年11月29日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年6月3日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正。

根据郑州市地方性法规的立、改情况,按照《郑州市水利局制度建设年实施方案》工作部署,参照《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郑水政资〔20115号)精神,按照每年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要求,规范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避免出现同案不同罚现象,需要对原《裁量标准》进行修订、完善。

《裁量标准》的施行将最大限度地防止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的发生,对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服务型行政机关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修订过程

结合工作实际,先期征求了市水政监察支队等局属行政执法单位意见,又与市司法局和局法律顾问进行了沟通,最后在征求局领导和机关处室意见后,形成了《郑州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草案)》。

同时,废止《郑州市水务局关于增加、修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郑水政资〔20115号)、《郑州市水务局关于〈郑州市龙湖水域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郑水〔2015251号)。

      四、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自由裁量标准的制定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定的幅度和范围。

2.过罚相当原则:在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应紧扣法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因素等,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3.平等对待原则:坚持同案同罚,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主要内容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郑州市龙湖水域保护管理办法》中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条款,每个条款按照违法情节轻重划分个档次(轻微、较重、严重),相应的罚款也按个阶次区分罚款额度

《郑州市水务局关于增加、修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郑水政资〔2011〕5号)、《郑州市水务局关于〈郑州市龙湖水域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郑水〔2015〕251号)废止。

    六、解读形式

文字阐述

七、解读渠道

郑州市水利局官网

八、解读时间

2020年9月23日  

    九、术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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