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做好知识产权奖励激励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郑州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的《郑州市专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郑财科文〔2018〕29号)做如下修订:
第三章 第七条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一)国内(包括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按照专利权人
获得专利权所缴纳官方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1725元;
(二)通过PCT和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在国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按照专利权人缴纳官方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资助金额不超2万元。同一件发明专利在多个国家授权的资助不超3个国家。
本修订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郑州市专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原第七条同日废止。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