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郑州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服务当前重点经济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风景名胜区条例》、《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郑州黄河文化公园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对园区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梳理,编制了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四张清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郑州黄河文化公园管委会免予处罚清单》(郑黄管发〔2021〕34号)同时作废。
2022年12月16日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依据 | 适用情形 | 行政指导方式 |
1 | 景区内垦荒种植农作物,放养家禽家畜,饲养或携带犬 只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存在以下情形(满足之一)即可免予行政处罚,并须由当事人提供信用承诺: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5.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说服教育、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
2 | 景区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存在以下情形(满足之一)即可免予行政处罚,并须由当事人提供信用承诺: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5.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说服教育。 |
3 | 进入景区的车辆未按指定的线路行驶,或乱停乱放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存在以下情形(满足之一)即可免予行政处罚,并须由当事人提供信用承诺: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5.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说服教育、劝导示范。 |
4 | 其他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行政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行政指导方式 |
1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面积在十平方米以内;捕杀一般野生动物三只以内,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赔偿损失,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罚款2万元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2 | 在黄河风景区内进行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 | 《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在黄河风景区内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山体、水体、名胜古迹、地质风貌、周围林木、植被造成损坏和污染,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罚款2万元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3 | 在黄河风景区破坏景物、景观、地质遗迹及旅游、服务、公共交通等设施的 | 《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在黄河风景区破坏景物、景观、地质遗迹及旅游、服务、公共交通等设施,经责令改正后当场修复并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罚款2000元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4 | 在黄河风景区内开山取土、取沙的 | 《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在黄河风景区内开山取土,损坏山体横剖面在5平方米以下,经责令改正,立即停止,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罚款2000元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5 | 在黄河风景区内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的 | 《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在黄河风景区内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影响交通秩序和旅游秩序,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罚款2000元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6 | 在黄河风景区内存放爆炸物、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 | 《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经发现能主动上交,未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罚款5000元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7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在400平米以下,恢复良好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罚款50万元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8 |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 |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面积200平米以下。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罚款50万元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9 | 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 | 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面积800平米以下或占地400平米以下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罚款50万元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10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 | 1.个人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从事《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建设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责令改正后,恢复良好的; 2.单位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从事《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建设面积600平方米以下,责令改正后,恢复良好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个人罚款2万元;单位罚款20万元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11 |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四条 |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面积200平米以下,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采取补救措施能恢复原状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罚款5万元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12 |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四条 |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举办人数达1000人以下大型游乐等活动,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对风景名胜区管理造成轻微影响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罚款5万元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13 |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四条 | 1.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造成水体轻微污染,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能恢复原状的; 2.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进行其他轻微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能恢复原状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罚款5万元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行政指导方式 |
1 | 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 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300平米以下、修坟立碑50平米以下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能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受他人胁迫、诱骗、且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罚款1000元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依据 | 备注 |
1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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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黄河文化公园管理委员会并非拥有法定权限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因此不存在行政强制事项。 |
承诺书
郑州黄河文化公园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执法人员 、 在 年 月 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我(单位): 存在
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向我(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批评教育,并要求我(单位)予以改正。
我(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予以改正;
□2、在 年 月 日前改正,并将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达你单位。
若我(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部门和当事人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