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532308/2021-00266
  •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 困难群众参加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2021-10-10
  • 2021-10-15
  • 通知
  • 郑医保办〔2021〕78 号
  • 有效
  • 2021-10-10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参加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医疗保障财政主管部门,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贯彻落实《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40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50号)等文件规定,统筹完善困难群众医保资助参保政策,合理把握节奏、力度和时限,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困难群参加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困难群众:

(一)特困供养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易致贫返贫人口(包括:脱贫享受政策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的家庭成员);

(四)低收入家庭中60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五)困境儿童。

二、资助标准

按照《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做好郑州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郑医保〔2021〕16号)标准资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属于我市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等人员,其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属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扣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剩余部分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对经乡村振兴、民政部门认定确实无力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易致贫返贫人口、困境儿童等人员,其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中牟县为省财政直管县,上述各类困难群众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市级财政不负担。登封、新密、荥阳、新郑等四县(市)困难群众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各级财政分担方式根据我省财政体制改革有关政策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医疗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站在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高度,认真做好困难群众参保及资助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认真比对民政、乡村振兴、残联部门盖章核准的人员信息,做好人员去重和身份标识工作,确保困难群众按时享受相应医保待遇。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参保资助资金,并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困难群众资助参保工作落实落细。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地要及时准确做好政策解读,强化宣传引导,利用多途径、多形式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切实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和满意度,激发参保积极性,确保群众应保尽保,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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