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参加2022年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0-15 发布机构: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一、《通知》起草过程

2021年9月份市医保局同省医保局沟通后,起草了《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参加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10月10日联合市财政局出台印发。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明确资助范围。具有郑州市户籍的困难群众: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易致贫返贫人口(包括:脱贫享受政策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的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中60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困境儿童。

(二)明确资助标准。按照郑医保〔2021〕16号文件标准资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20元。

属于我市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等人员,其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属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扣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剩余部分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对经乡村振兴、民政部门认定确实无力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易致贫返贫人口、困境儿童等人员,其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中牟县为省财政直管县,上述各类困难群众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市级财政不负担。登封、新密、荥阳、新郑等四县(市)困难群众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各级财政分担方式根据我省财政体制改革有关政策执行。

(三)明确有关要求。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医疗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站在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高度,认真做好困难群众参保及资助工作。二是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认真比对民政、乡村振兴、残联部门盖章核准的人员信息,做好人员去重和身份标识工作,确保困难群众按时享受相应医保待遇。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参保资助资金,并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困难群众资助参保工作落实落细。三是加大政策宣传。各地要及时准确做好政策解读,强化宣传引导,利用多途径、多形式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切实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和满意度,激发参保积极性,确保群众应保尽保,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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