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532308/2023-00016
  •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 新增和修订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 2023-02-24
  • 2023-03-13
  • 通知
  • 郑医保办〔2023〕11 号
  • 有效
  • 2023-02-24
关于确定2022年新增和修订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各医保分局,各开发区、各区县(市)卫生健康、人社部门,各有关医疗机构:

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193号)和《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22年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9号)规定,现就确定2022年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共新增95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对“临床量表评估”等24A类项目确定市级、区级和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医保支付类别和市医保首自付比例(见附件1);71B类项目中,对“遗传代谢病检测”等49个项目统一确定试行价格,“中毒药物及毒物筛查”等22个项目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试行价格(见附件2)。

二、本次共修订160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对“住院诊查费”等9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对“门诊输液费”等68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予以取消(见附件3)。

三、新增B类项目试行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试行期满前,有条件开展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可按照新增项目程序申报追加试行。试行期满,试行医疗机构按要求报送试行报告(对以新设备新耗材成本为主、价格预期较高的价格项目,试行医疗机构要在报告中进行创新性、经济性评价)。试行期满后,省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未明确转归或取消的,可继续按规定试行。

四、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相关费用时参照本通知执行,工伤保险支付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本通知自202331日起执行。县级价格按照区级价格执行。市医保经办机构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尽快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数据,提前做好各项衔接工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1.郑州市2022年新增A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郑州市2022年新增B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3.郑州市2022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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