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
工作程序
一、单位自评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安监〔2013〕168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办安监〔2018〕52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等制度的通知》(豫水安监〔2020〕7号)印发的《河南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等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文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自评报告应包括:单位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整改完成情况等。
二、申请评审
完成自评并符合申请条件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格式(一式两份),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市水利局提出申请。局属单位直接向市水利局提出申请。
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自主评定得分70分以上,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2)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有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且在评审期内(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1年,下同)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3)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评审期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4)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评审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5)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应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组织评审
市水利局组织原则上不少于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专家组,依据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评审标准》,采取现场核查、资料审核、召开会议等方式,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
对于评审未通过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需进行整改并于不予通过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四、公示颁证
市水利局对专家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核查中发现评审报告虚假或严重失实的,将重新组织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相关人员。
经审核无异议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市水利局将对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由市水利局颁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证书。公示有异议的,市水利局将组织核查处理。
五、监督管理
1、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需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和申请条件合格性进行承诺。
2、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证书后,每年年底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自评,于次年1月31日前将自评报告报市水利局。
3、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由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申请延期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未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或者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
(2)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管理突出问题;
(3)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4)生产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5)每年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自评,并按规定提交自评报告;
(6)符合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评审标准规定。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年度自我评审,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复评审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可延期3年。
4、已达标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证书名称变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名称变更的单位应满足变更的条件,原则上生产经营状况不得发生重大变化。
5、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证书,并予以公告:
(1)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2)不接受检查的;
(3)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4)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证书的单位,在撤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6、市水利局将加强对达标单位的动态管理,综合运用稽察、安全生产检查、巡查、考核、调研等成果,对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达标单位,将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年。整改期满,经评审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要求的,予以公告。对拒不整改的,将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证书。
附件:
1、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2、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4、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
5、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格式)
6、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材料清单
7、承诺书
8、申请证书延期提交材料清单
9、申请名称变更提交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