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4月6日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法化解争议纠纷,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化解矛盾纠纷,根据《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我局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与我局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通过沟通疏导、平等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妥善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守的原则:
(一)主动告知原则。发现或发生行政矛盾纠纷时,行政管理人员应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拥有行政调解的权利以及行政调解的途径和程序。
(二)平等自愿原则。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本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三)合法合理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注重法理、事理、情理的有机结合,调解结果要体现公平正义,合理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调解优先原则。立足预警和疏导,对矛盾纠纷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调解;树立调解优先的意识,能调尽调、当调则调,把调解贯穿于处理矛盾纠纷的全过程。
(五)高效便民原则。应当及时、迅速地履行行政调解职责,最大程度地方便当事人。对不宜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本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引导当事人通过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
第四条 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的行政矛盾纠纷;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之间因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而产生的行政争议;
(四)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行政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依法可以行政调解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行政调解:
(一)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仲裁机构等有权处理机关已经依法做出处理,或者已经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
(二)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以类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
(三)无明确另一方当事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要求调解,争议相对人不同意调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市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研究部署全市资源规划领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
(二)负责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统筹协调调解事项的办理;
(三)负责督促指导各开发区、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和局属单位的行政调解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规处,负责行政调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行政调解,派出调解员参与调解。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应根据工作职责派出调解员积极参与调解,做好与相对人的沟通和解释,积极化解行政争议。
第七条 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方式、口头方式提出行政调解申请。书面申请的,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行政调解办公室应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申请调解的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或者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调解。
有关部门或单位认为可以通过行政调解化解行政争议纠纷的,征得行政管理相对人同意后,可以向行政调解办公室提出调解申请。
(二)受理。行政调解办公室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
1.对不属于我局受理的行政调解申请,经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初步调解意见,提请行政调解办公室;行政调解办公室征询申请人意见后,启动行政调解程序。
3.在未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前,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或其他紧急情形不立即处理有可能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或告知申请人采取其他解决渠道。
(三)调查。行政调解办公室受理案件后,要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可采取当事人举证、调查取证、现场勘验、查阅文件和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相关证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进行质证。
(四)调解。
1.行政调解办公室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后,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调解。
2.调解开始时,行政调解主持人宣布行政调解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调解员、书记员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
3.行政调解员宣布调查核实的案件基本事实,分析双方当事人应负的责任,并询问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异议。
4.询问双方请求和主张,提出初步拟定的调解方案,向当事人作出说明,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间的分歧进行协调,力求取得一致意见,促成当事人和解,达成行政调解协议。
(五)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送达有关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视为调解不成。对调解不成的纠纷,由行政调解主持人宣告行政调解结束,并告知有关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争议。
(六)履行。行政调解协议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按照调解协议改变原行政行为或者当事人认可原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应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起诉或者行政履职申请;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应当撤销原行政行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根据需要告知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七)归档。调解结案的案件,应由书记员在行政调解案件结案后30日内制作案卷,做到一案一卷,妥善保存。
第八条 行政调解由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影响较大的案件,可以邀请人民代表、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其他政府部门、相关专业人员或者组织、法律顾问参与调解。
第九条 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争议纠纷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二)与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争议纠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争议纠纷公正处理的。
第十条 调解争议纠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行政调解的期限不包括意见征询及调查、勘验、测绘、鉴定等调查取证的时间。
第十一条 行政调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或者调解期限届满末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在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后当事人拒不参加调解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
(三)行政调解结束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的;调解生效前当事人反悔的;
(四)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行政调解期间,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仲裁机构等有权处理机关依法做出处理的;
(六)行政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且第三人不同意调解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职责,贻误纠纷调处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开发区、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局行政调解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行政调解工作纪律
为维护调解程序,保障调解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纪律。
一、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1.服从行政争议调解员的指挥,遵守调解秩序;
2.调解时,不得喧哗、鼓掌、呼口号,不得随意说话、走动和私自退场,如有紧急情况,需征得主持人同意方可离开会场,当事人未经主持人同意擅自退场视为放弃调解。
3.在调解主持人许可下,按秩序进行发言、陈述和辩论,其他人员不准随便插话和提问;
4.如实陈述争议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5.互相尊重,语言文明,不得互相指责、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进行人身攻击;
6.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调解期间关掉一切通讯工具;
7.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8.不得从事其他加剧争议、激化矛盾、妨碍调解的活动。
二、行政调解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1.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2.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3.不得以冷漠、推诿、搪塞、粗暴的态度对待当事人;
4.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5.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索贿受贿;
6.不得从事其他加剧争议、激化矛盾、妨碍调解的活动。
三、对违反调解纪律的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他人员,由调解员劝告阻止,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诫或责令其离开调解室。
四、行政调解员有违反调解纪律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行政调解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行政调解当事人的权利:
1.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2.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3.有要求调解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
5.有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权利;
6.有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的权利;
7.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行政调解当事人的义务:
1.遵守调解会场纪律,服从调解主持人指挥;
2.如实提供纠纷事实和证据,并如实回答调解主持人的提问;
3.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时,必须说明理由,并要经过批准;
4.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调解的,必须在调解举行前向调解机关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代理书;
5.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并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6.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住 址 :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负 责 人 ) ;
地 址 :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住址: ; 联 系 方 式 :
电子送达地址:
被申请人:
姓名: ; 性 别 : ;
工作单位 : 联系方式: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负 责 人 ) ;
地 址 : ;联系方式:.
行政调解请求:
事实和理由:
特申请 (行政机关名称)予以调解。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调解协议书
编号: 年 字第 号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被申请人: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主持人: ;单位及职务:
调解地点:
调解人姓名: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书记员姓名: ;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主要事实(包括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包括协议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2.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时起生效。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
申请人签名:
被申请人签名:
主持人签名:
调解人签名:
书记员签名:
(印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