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53/2023-00012
  • 郑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规范性文件
  • 2023-06-27
  • 2023-07-06
  • 通知
  • 郑民宗(2023)20号
  • 有效
《郑州市民族团结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民族团结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族团结发展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所设立的用于加强民族团结、和谐民族关系、扶持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民族团结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 支持打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阵地。

(二) 支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三) 支持修建乡村人畜饮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

等基础设施。

(四)支持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和手工业。

(五)支持开展劳动创业创新技能培训,推广先进实用技术。

(六)支持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

第四条 民族团结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以法人单位为基本申报单位,项目内容清晰,方案切实可行,预算准确合理,资金集中使用。

(二)申报文件资料规范,一般应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标准文本、示意图、项目环境原始图片等资料。申请资金超过30万元的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上述资料统一装订一式两份报市民族宗教局和市财政局(附电子文档)。

(三)各开发区、区县(市)民族工作部门应于每年8月底前,报送次年申报项目的文件资料。申报项目如有变更,应于次年3月底前将变更后的项目报市民族宗教局和市财政局。

(四)已经列入其他部门扶持计划的项目、三年内扶持过的项目、需跨年度投资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五条 民族团结发展资金审核程序

(一)市民族宗教局根据各开发区、区县(市)申报项目,建立项目库。

(二)市民族宗教局对申报项目初审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资金初步分配意见。

(三)市民族宗教局召开党组会议,对拟扶持项目进行集体研究,决定资金分配意见。

(四)资金分配意见在市民族宗教局网站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五)公示结束后,市财政局按有关程序下拨项目资金。

    第六条 民族团结发展资金的监管

(一)实施三级责任制。市民族宗教局、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考察、确定,并督促检查项目的落实;开发区、区县(市)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的实施,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按法定程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二)建立专项培训制度。资金下拨前,市民族宗教局、市财政局召集各开发区、区县(市)民族工作部门和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对资金使用、项目招标、工程实施等工作进行专项培训,明确具体要求,杜绝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三)严格落实财务制度。各开发区、区县(市)民族工作部门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资金,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问效,按照项目工程建设进度核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严格实施审批项目。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确需变更的,须按规定程序逐级报批,待批准后方可变更。由于特殊情况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应及时终止,项目剩余资金按有关程序退回财政部门。   

(五)建立项目实施档案。各开发区、区县(市)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建立档案,包括项目申请报告、施工资料、支出凭证、验收报告、有关图片等,以备监督检查。

(六)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建立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制度,项目完成验收后,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制作公示牌,公示项目基本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七)建立督查通报机制。市民族宗教局会同市财政局、纪

检监察部门对项目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项目不落实、未按计划实施、项目进展缓慢、实施效果不好等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并按职责分工逐级问责。

(八)实行绩效评估制度。要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绩效考核的主要衡量标准。开发区、区县(市)民族工作部门协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项目实施开展效益评估。对项目实施效益不好、监管不力的开发区、区县(市),核减或取消下年度扶持资金。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民族团结发展资金。对违反资金使用范围,骗取、贪污民族团结发展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族宗教局负责解释。

(《郑州市少数民族补助费管理办法》郑民宗〔2020〕22号作废,本机关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与本文件不相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