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族团结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06 发布机构:郑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一、修订背景

民族团结发展资金是市级财政预算所设立的用于加强民族团结、和谐民族关系、帮助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的专项资金。该资金设立以来,为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解决各族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结合我市民族工作实际,起草制定了《郑州市民族团结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郑民宗〔2023〕20号)。

二、政策依据

《郑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郑财农〔2021〕25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资金使用范围、申报要求、审核程序和监管等内容。

明确使用范围。可用于支持打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宣传阵地;支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支持修建乡村人畜饮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等基础设施;支持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和手工业;支持开展劳动创业创新技能培训,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支持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

明确申报要求。项目申报以法人单位为基本申报单位,项目内容清晰,方案切实可行,预算准确合理,资金集中使用;申报文件资料规范,一般应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标准文本、示意图、项目环境原始图片等资料。申请资金超过30万元的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各开发区、区县(市)民族工作部门应于每年8月底前报送次年申报项目的文件资料,申报项目如有变更,应于次年3月底前将变更后的项目报市民族宗教局和市财政局;已经列入其他部门扶持计划的项目、三年内扶持过的项目、需跨年度投资的项目不得申报。

明确审核程序。市民族宗教局根据各开发区、区县(市)申报项目,建立项目库;市民族宗教局对申报项目初审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资金初步分配意见;市民族宗教局召开党组会议,对拟扶持项目进行集体研究,决定资金分配意见;资金分配意见在市民族宗教局网站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示结束后,市财政局按有关程序下拨项目资金。

明确监管责任。市民族宗教局、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考察、确定,并督促检查项目的落实;开发区、区县(市)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的实施,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按法定程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明确建立专项培训制度、社会监督制度、督查通报机制、绩效评估制度等。

四、执行时间

本《办法》于2023年6月27日起执行。

五、问题解释

 本《办法》由郑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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