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532308/2023-00062
  •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 规范完善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 2023-08-24
  • 2023-09-09
  • 通知
  • 郑医保办〔2023〕61号
  • 有效
  • 2023-08-24
关于规范完善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各医保分局,各开发区、各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完善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59号)精神,进一步满足老年人等群体对家庭病床、上门医疗服务等居家医疗服务的需求,根据省委改革办等部门《关于开展家庭病床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豫改办发〔2023〕8号)有关要求,现就规范完善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上门服务费”项目,修订“家庭病床建床费”,取消“家庭巡诊”等5个项目。

二、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药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不再以“上门+某服务”的方式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疗机构为非家庭病床建床患者提供上门服务的,上门服务费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

三、家庭病床服务以具备相关资质的基层医疗机构为主体,其他符合条件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可参与家庭病床服务。开展家庭病床服务试点期间,服务对象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符合住院指征的长期卧床、行动不便,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患者。

(一)脑血管意外瘫痪需进行康复治疗的;

(二)长期卧床并发呼吸、泌尿、消化等系统感染或压力性损伤;

(三)需要长期吸氧或者使用无创呼吸机的严重慢性肺部疾病(含慢性阻塞性肺病、反复气胸等);

(四)糖尿病足患者,糖尿病或其他疾病合并肢端坏疽;

(五)骨折牵引固定且长期卧床;

(六)处于疾病终末期需支持治疗的;

(七)符合住院指征的65岁以上合并多种慢性病需规律治疗、到医院就诊确有困难的患者。

家庭病床服务的服务内涵、服务管理和服务质量安全等,执行豫改办发〔2023〕8号有关规定。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相关费用时参照本通知执行,工伤保险支付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尽快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数据,提前做好各项衔接工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4日              

 

 

 


附件

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类别

序号

财务分类代码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价格

说明

医保支付政策

/县

基层

支付

类别

职工首

自付比例

居民首自付比例

备注

新增

1

J

1402

上门服务费

指医疗机构派出医、护、药、技等医务人员前往指定地点提供合法合规的医药服务。所定价格涵盖派出医务人员所需的交通成本、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计价单位“次·”中的“人”是指每名上门服务专业服务人员

 

 

 

 

新增

2

J

1402000011

上门服务费(家庭病房)

 

 

·

50

50

50

同一天收费不超过3个计价单位

乙类

20%

30%

每周支付不超过6个计价单位

新增

3

J

1402000012

上门服务费(非家庭病房)

 

 

·

 

 

 

 

丙类

 

 

 

修订

4

J

130600001

家庭病床建床费

指根据患者需求,医疗机构派出专业人员改造或指导患者改造床位,使患者部分家庭空间具备作为检查治疗护理场所的各项条件。所定价格涵盖医疗机构上门完成家庭病床建床建档等步骤的交通成本、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90

90

90

1.每建床周期限收取1次;
2.与上门服务费不能同时收取。

甲类

 

 

 

修订

5

 

130300001

3.家庭巡诊

该项目取消

修订

6

 

130400001

4.围产保健访视

该项目取消

修订

7

 

130500001

5.传染病访视

该项目取消

修订

8

 

130600002

家庭病床巡诊

该项目取消

修订

9

 

130700001

7.出诊费

该项目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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