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市级成品粮油承储企业、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郑州市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工作,现将《郑州市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郑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郑州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
2023年8月15日
郑州市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郑州市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工作,确保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和常储常新,在政府需要时调得动、调得快、用得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储藏技术规范》《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郑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和《关于印发〈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实施配套制度制定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成品粮油储备是指郑州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并纳入政府储备粮油规模总量的成品粮油储备,成品粮油所有权属于郑州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订全市和市级成品粮油政府储备计划。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行政管理,建立健全成品粮油管理制度,对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成品粮油储备的管理费用、轮换费用、贷款利息、动用价差亏损等相关财政补贴,保障成品粮油储备监督检查经费和质量检测费用,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并对财政拨付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第四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成品粮油储备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五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成品粮油储备,不得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和清偿债务。
第六条 从事和参与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代储、监督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计 划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总量计划和本市实际需要,拟定全市和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计划,征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等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3至5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 成品粮油储备主要为小麦粉、挂面、大米和食用植物油等品种。
第三章 储 存
第九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成品粮油储备的总体布局要求,按照合理布局、便于监管和降本节费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确定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
第十条 承储企业负责成品粮油储备的采购、储存、轮换和日常管理,对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存储安全负主体责任。承储企业应提高对储存库点信息化监管能力。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可委托粮食加工企业或粮食贸易经营企业进行代储,经批准也可以采取合同储备方式储存。承储企业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择优选定代储企业。代储企业负责储存保管、周转轮换,承储企业负责日常监管。
第十二条 代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粮油加工或粮油贸易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与承担的代储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能力,具备满足代储所需的仓储设施设备,代储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卫生整洁,安全可靠,符合防潮、防漏、防鼠雀和隔热、通风等性能,安全生产措施齐全,环境整洁,交通便捷。
(三)原则应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对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委托专业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配备与代储数量相适应的专(兼)职保管人员。
(四)守法经营,资信良好,未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真贯彻执行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和规定,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参与政策性粮油经营合作或竞价交易过程中无违约行为;近3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近5年企业在取得政府政策支持、财政资金补助(奖励)中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坚持自愿、公平、公正和权责一致原则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协议,合理确定承储企业与代储企业收益分配,协议须明确成品粮油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管理要求及双方职责等条款。
第十四条 鼓励承储企业为成品粮油储备投保财产险。
第十五条 由于重大政策调整或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承储企业不再适合承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定承储企业退出方案。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储备的成品粮油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其中,小麦粉的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小麦粉》国家质量标准特制二等或GB/T1355-2021实施后标准粉、专用粉行业标准普通级以上质量标准。大米的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大米》国家标准二级以上质量标准。挂面的质量指标必须符合《挂面》国家粮食行业标准LS/T3212-2014质量要求。成品大豆油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大豆油》(GB/T 1535-2017)一级豆油标准。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加强对入库成品粮油的质量监管,对新入库的成品粮油的质量检验报告进行抽查,没有质量合格检验报告的成品粮油不得入库,保证储备的成品粮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成品粮油储备可采用小包装和散装两种形态储存,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其中小包装数量不得低于国家要求的最低标准,并结合实际逐步提高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存比例。小包装成品粮油规格要求:面粉25Kg/袋(含)及以下、大米50Kg/袋(含)及以下、挂面30Kg/袋(含)及以下、食用油20L/桶(含)及以下,各项质量指标和包装物标签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包装规格必须符合标准计量规定,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以散装形态储存的,数量应当做到可核查。
第十九条 成品粮油储备按照粮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实行动态轮换。轮换出库的成品粮油需满足国家食品安全指标。
第二十条 成品粮油储备库存管理要求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账相符,保管账与仓(垛)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三专”是指专仓(或仓内专区)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二十一条 储存成品粮油储备的仓房在醒目地方悬挂郑州市成品粮油储备标识牌“SC”和“粮权公告牌”,粮权公告牌内容包括:粮权归属和管理单位,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和清偿债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仓内分垛储存要做到整齐、规范,留有检查通道,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成品粮油储备专用囤头卡。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现行统计制度,于每月底前向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及时反映成品粮油储备的库存和收支动态情况。
第二十三条 除紧急动用外,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确保成品粮油储备常年保持数量充足、质量良好、存储安全。
第二十四条 成品粮油储备费用(包括保管费、轮换费、轮换差价、贷款利息等)以市政府下达的承储规模总量计补,费用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补贴标准按照《郑州市市级储备粮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不按照要求执行成品粮油储备动用命令。动用成品粮油储备发生的差价亏损由财政部门据实补贴,发生的差价收入上缴财政部门。成品粮油储备动用后原则上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落实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成品粮油储备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成品粮油储备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报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农发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等部门依据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形成监管合力;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原则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必须对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企业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依据相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代储企业检查成品粮油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成品粮油储备采购、管理、储存、轮换等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活动相关的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四)组织有关单位对成品粮油储备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代储企业条件审核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到位,致使成品粮油储备遭受损失的;
(二)未按要求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代储企业库存数量短少、弄虚作假、质量以次充好的;
(三)监管人员与代储企业相互勾结、徇私舞弊、知情不报,造成成品粮油储备损失的;
(四)其他违反储备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三十三条 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拒绝或不严格执行成品粮油储备动用命令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成品粮油储备损失的;
(四)其他违反储备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郑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市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