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23-00243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规范性文件
  • 2023-01-13
  • 2023-01-23
  • 通知
  • 郑人社办〔2023〕12号
  • 有效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市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22〕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将“培训层次为中级(四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权限。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培训层次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培训层次为高级(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其中,申请培训层次为高级(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由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推荐,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将原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培训层次为中级(四级)、初级(五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下放至学校所在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接。

二、严格许可标准。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大典、人社部颁布的职业培训包明确的标准进行许可。重点对师资力量、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场所安全严格把关。各区县(市)审批的学校名称可冠名为“郑州(市)+字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也可冠名为“郑州(市)+区县(市)+字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三、做好承接工作。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畅通咨询渠道,接受企业群众线上线下咨询,并对申请人提供咨询辅导。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接,编制办事指南,明确办事流程和申请材料,确保下放事项落实到位。下放管理的市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理许可延续,凭《办学许可证》原件到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得对申请许可延续的学校进行重新审批,不得擅自提高申请条件。在换发新证时收回原许可证正、副本,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四、加强业务指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举办培训会议、交流座谈、疑难问题共商等方式,抓好政策、业务知识和经办系统培训。根据“放管服效”改革要求,建立常态化业务指导培训机制,定期对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五、优化经办服务。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据“三集中三到位”原则,按照《关于开展郑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及时调整本单位权责清单,并在政务服务网上录入、公布,将下放事项集中到本辖区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确保线上线下业务经办畅通。同时,加大对外宣传力度,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双公示”要求做好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工作。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1〕17号)和《关于印发郑州市“证照分离”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1〕63号)相关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简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材料,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许可工作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六、加强事后监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对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对各地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案卷检查评比,通报各地办理情况,做到监管不缺位。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学校经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要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区县(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基本情况汇总表》,每年度年检结束后,及时上报本地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结果。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要积极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涉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权限有关事宜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 系 人:刘林,孟显理

联系电话:67581180,67180679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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