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乡村基层卫生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供应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医保办〔2023〕28号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管理,打通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下沉基层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基层群众用上更多质优价宜的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供应和购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66号)要求,现就推进郑州市乡村基层卫生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供应服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所有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参加药品集采工作,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负责组织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通过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所需药品,落实集中采购相关政策,确保临床用药需求,使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惠及更多人民群众。
各区县(市)医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理顺辖区内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之间的集采工作对应关系,进一步明确代购关系,指导监督辖区内各基层医疗机构做好报量、配送、回款等工作,确保落实各项集采工作。
二、强化管理
(一)科学组织报量。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集采药品的需求量填报工作,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需求量填报数据应包含辖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需求数据。
(二)做好代购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做好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集采药品的代购工作,包括常见病、慢性病等集中采购药品,要建立规范的药品管理制度,明确双方责任,确保落实集采工作。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指定专人负责集采工作的管理,主动对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落实工作。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的采购、使用、监管等方面纳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三)切实保障配送。突出医疗机构采购主体地位,强化中选企业保障供应主体责任,依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药品配送企业,建立高效、快捷的药品配送渠道,打通集中带量中选药品下沉基层的最后一公里。
(四)及时高效回款。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收到药品后,应及时将有关费用回款至代为采购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议管理。各区县(市)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将集中带量采购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服务质量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将各区县(市)集采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区县(市)医保部门年度工作情况考评,与评先、评优等挂钩。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县(市)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医保部门对伪造药品“进、销、存”记录、违规倒卖中选药品的,按规定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开展政策解读和培训,充分发挥医务人员在临床治疗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患者合理选用中选药品。要全方位、多形式准确解读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大力宣传集中带量采购取得的成效,为集中带量采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