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产业园区(楼宇)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工信〔2023〕188号
各开发区、区县(市)工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倍增作用,推进郑州建设“设计河南先行区”、打造设计之都,现将《郑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工业设计产业园区(楼宇)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0月12日
郑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工业设计产业园区(楼宇)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倍增作用,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推进郑州建设“设计河南先行区”、打造设计之都,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号)等国家、省关于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产业园区(楼宇)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驻郑高等院校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或面向市场需求提供服务的工业设计中心或内设部门;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市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楼宇)是指经市工信局认定,管理规范、具有较好的服务能力,达到一定的规模,在集聚工业设计企业、推动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方面成绩突出的产业园区(楼宇)。
第四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动态管理和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市工信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和市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楼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开发区、区县(市)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产业园区(楼宇)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工信局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和市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楼宇)进行指导和日常管理。
驻郑高等院校自行组织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六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市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楼宇)1年或2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请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郑州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重视工业设计工作,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2年以上,具有工业设计软硬件条件和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能力。
(四)有较强的设计能力,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近两年内获得设计相关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工业设计产业化项目10项以上。
(五)企业2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八条 申请高等院校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郑州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精准服务区域发展,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公共服务,推动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效果明显。
(二)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2年以上,具有工业设计软硬件条件和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三)有较强的设计能力,从事工业设计教学的专业教师人员10人以上,其中副高级职称以上比例不低于50%。近两年内获得设计相关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承担横纵向项目数10项以上。
(四)高等院校2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环保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九条 申请工业设计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郑州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市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2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工业设计软硬件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在市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2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五)2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环境、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十条 申请市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楼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工业设计企业提供配套服务,建立有完善的服务对接平台。
(二)成立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化运作、特色化定位、信息化服务,运营高效、管理规范,有明确发展规划和目标。
(三)已经集聚一批设计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工业设计企业,入驻企业对园区(楼宇)建设和相关服务满意度高。
(四)2年内获得设计相关授权专利(或者服务企业获得授权专利)50项以上,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五)园区(楼宇)2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产业园区(楼宇)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申报主体需在郑州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制造业企业、高等院校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向各开发区、区县(市)工信部门提出申请,驻郑高等院校直接向市工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
(二)2年来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有关要素投入、获奖、知识产权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业设计产业园区(楼宇),向各开发区、区县(市)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楼宇)申请表》(附件3)
(二)2年来工业设计园区(楼宇)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相关服务平台的建设情况。
(四)有关要素投入、获奖、知识产权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各开发区、区县(市)工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或园区(楼宇)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申请材料报送市工信局。
第十五条 市工信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和市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楼宇),拟认定名单在市工信局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市工信局正式发文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市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楼宇)”。
第十七条 已获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单位,复核通过后,直接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四章 培育和管理
第十八条 各开发区、区县(市)工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持续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引导市场主体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加强产业链条的延伸,推动龙头企业面向中小企业开放设计项目,增强产业链协同设计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研发,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第十九条 市工信局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市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楼宇)实施动态管理,每4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或市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楼宇)须填写《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附件4、附件5)或《市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楼宇)复核表》(见附件6)报各开发区、区县(市)工信部门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上报市工信局,驻郑高等院校工业设计中心直接报市工信局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或市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楼宇)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因第二十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或市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楼宇)称号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
第二十二条 因第二十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或市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楼宇)称号的,4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
第二十三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或市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楼宇)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及时通过各开发区、区县(市)工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工信局。驻郑高等院校设立的工业设计中心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直接将有关情况报市工信局。
第二十四条 市工信局对调整和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或市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楼宇)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产业园区(楼宇),市工信局将通过相关政策予以支持,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