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370/2024-00003
  •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规范性文件
  • 2024-01-16
  • 2024-01-16
  • 通知
  • 郑自然资发〔 2023 〕75号
  • 有效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向郑州市洛阳市委托下放权限的公告》(豫自然资公告〔2021〕5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申请人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作为国家管理矿产资源重要依据的行政行为。各区县(市)资源规划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有关政策的宣传、指导。

二、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郑州市辖区内省、市、县已颁发矿业权证和建设项目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油气和放射性矿产除外)的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并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开展储量评审工作。矿业权人和建设单位按程序申请评审备案。

(一)存在以下情形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1. 探矿权转采矿权;

2. 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

3. 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

4.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油气和放射性矿产除外)。

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业权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建设单位,应按照《郑州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附件2)的要求和程序,申请评审备案。

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矿山闭坑,上市融资等不在评审备案范围。

(二)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通过评审且取得评审意见书后10个工作日内矿业权人需向当地区县(市)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报备,若用于矿山储量年报、矿山开采和生态修复方案编制、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等事项的,各区县(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要结合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加强实地核查。发现报告存在数据错误或其他质量问题的,应责令矿业权人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存在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评审备案工作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技术标准,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回避原则,按照《郑州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细则》(试行)(附件1)组织实施。

四、评审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评审程序和评审意见书的合规性、客观性、完整性负责。定期组织评审专家业务培训和交流,开展专家业务和诚信考核,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五、已评审备案的,一经查实因申请材料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导致评审备案结果出现错误的,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撤销评审备案结果并予以公告,当事人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陈述和申辩。符合纠错程序的,按纠错程序重新出具评审意见书、备案复函。

六、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通过局门户网站每年向社会公开评审备案结果,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023年11月14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