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672239/2023-00017
  • 郑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 2023-10-31
  • 2023-10-31
  • 通知
  • 郑退役军人〔2023〕42号
  • 有效
郑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郑州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 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开发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局,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豫退役军人〔2023〕76号),现就我市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生活补助标准和市、区县(市)两级财政负担比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照豫退役军人〔2023〕7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抚恤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144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按照每人每年24180元执行,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2862元,市和区县(市)财政每人每年各补助659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按照每人每年23580元执行,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2502元,市和区县(市)财政每人每年各补助539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50元,按照每人每年9570元执行。提标后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67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650元,区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250元。

四、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按照每人每年10080元执行,提标后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5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16元,市和各区(不含港区)财政每人每年各补助1007元,(市财政与6县市和港区;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960元,6县市和港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54元)。

五、郑州市增发标准及市,区县(市)负担比例。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2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抗日战争时期的每人每月增发42元,建国前入伍的每人每月增发医疗补助金16元,属孤老的每人每月增发10元,建国前入伍或军龄满7年以上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5元。以上增发部分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负担50%。

六、此次调整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剩余部分各区县(市)应尽快安排好资金,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豫退役军人〔2023〕76号)


郑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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