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郑退役军人〔2023〕42号)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0-31 发布机构:郑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10月31日,《郑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郑退役军人〔2023〕42号)印发,现对《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下发《通知》的依据

(一)《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豫退役军人〔2023〕76号)

(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修订,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郑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郑退役军人〔2022〕34号)

二、《通知》主要内容

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照豫退役军人〔2023〕7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抚恤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国家定期补助待遇的“两参”等人员抚恤、生活补助标准和郑州市增发标准及市、区县(市)负担比例。

三、政策问答

(一)本次调整幅度多少?

解答:按照相关规定,健全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持续提高优抚对象保障水平,按照国家调整标准,经测算,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本次调整幅度约为6%。

(二)本次调整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由于《通知》下发滞后,部分区县(市)仍按照调整前标准执行,调整部分是否补发?  解答:补发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部门:市退役军人局

解 读 人:尹改亮

联系方式:0371-67880757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