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049270/2024-00004
  •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 规范性文件
  • 2024-01-16
  • 2024-02-01
  • 通知
  • 郑科规〔2024〕1号
  • 有效
  • 2024-02-01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指导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指导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1月16日        

(主动公开)


郑州市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

指导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四个面向”战略和健康中国战略,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的通知》(郑政办〔2022〕79号)、《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率先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国家创新高地的意见》(郑发〔2023〕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医疗机构、高校、企业协同创新,推动医疗卫生领域“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提升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指导计划(以下简称“指导计划”)是指由项目承担单位依据社会需求自主选题、立项后自筹资金开展科学研究、项目完成后自行组织结项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指导计划项目适用于在郑州市各开发区、各区县(市)(以下简称“各辖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及设有医学专业的高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指导计划项目的管理由市科技局、各辖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辖区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是: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立项评审、确定立项、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辖区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项目申报,按程序开展项目推荐工作,做好项目审核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落实项目自筹经费,自主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管理及结项验收工作。为项目全过程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撑服务条件,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组织任务实施,规范使用资金,完成既定目标。及时向辖区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指导计划项目应符合的条件:指导计划项目的选题应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要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聚焦医疗卫生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重点和难题,项目任务应具体明确,技术指标要定性凝炼、量化清晰、可供论证。要能够提升我市医疗卫生领域技术水平,对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具有显著的带动和支撑作用。

第十条  项目申报基本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有医学专业的高校,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究开发及应用工作,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单位财务状况良好,能自筹解决项目经费。

(二)项目单位信用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技计划失信记录或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联合惩戒记录;按照要求完成科技研发统计,且有研发投入、研发人员。

(三)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度,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逾期尚未结项的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只能主持申报一个项目,且项目结项前不能再次申报。鼓励青年人才承担项目,各单位在项目推荐中,45岁以下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比例达到推荐项目总数的50%以上。

(四)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落实。医疗机构承担的项目,每个项目经费原则上不低于3万元;高校承担的项目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自筹资金额度。

(五)凡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必须符合国家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经过单位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涉及对外合作研究的,必须符合国家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规定;涉及生物安全的,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六)鼓励高校、医疗机构与生物医药企业联合申报。

第十一条  指导计划项目立项程序:

(一)市科技局围绕医疗卫生领域,编制并发布指导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二)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自主选题,提出立项申请。

(三)各辖区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推荐。

(四)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下达正式立项计划。

第十二条  指导计划项目申报应提供的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选题查新报告。

(三)信用承诺书。

(四)落实自筹资金承诺书。

(五)相关佐证材料。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及管理,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年。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间,如遇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不能按期结项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向所在辖区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延期申请,经辖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项目周期结束后,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专家开展结项验收,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及绩效目标任务进行评审,并将通过验收的结项材料按流程逐级提交备案。各辖区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各项目承担单位结项验收结果和结项报告相关材料,将审核确认的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六条  加强项目监管,市科技局将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各单位项目实施、结项验收情况及抽查结果将与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标挂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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