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24-00039
  • 中共郑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 规范性文件
  • 2024-02-19
  • 2024-03-01
  • 通知
  • 郑人社规〔2024〕1号
  • 有效
中共郑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事业人才培养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党(工)委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社会事业人才培养专项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郑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 州 市 财 政 局

                              2024年2月19日



郑州市社会事业人才培养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郑聚英才计划”加快建设国家人才高地的意见》(郑发〔2023〕19号)精神,推进社会事业人才培养,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会事业人才培养对象,面向教育、医疗卫生、人文社科、文化体育、考古文博非遗、社会工作等领域,从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优秀中青年人才中选拔产生。

第三条  社会事业人才培养专项的总体目标是:3年内遴选100名左右具有较强发展潜能的中青年人才进行重点培养,支持成长为省级、国家级专家。

第四条  社会事业培养对象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科研能力和科研水平突出,在郑州市属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

按照有关政策已认定为省市高层次人才或入选国家、河南省人才支持项目的专家,以及郑州市名师名医名家支持专项第一层次培养对象,不得重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以及不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列入选拔培养范围。

第五条  社会事业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确认程序。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属企事业单位的培养对象选拔推荐工作;市直主管部门负责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培养对象选拔推荐工作。

(一)通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市直主管部门下发通知,明确资格条件、分配名额、具体要求等。

(二)申报。用人单位通过“郑聚英才计划”服务平台申报,重点提供个人业绩、三年规划、三年以上工作证明等资料。

(三)推荐。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按照分配名额组织初评,推荐结果以正式报告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资料由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存档。

(四)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市直主管部门,按照专业(行业)情况分类组成评审专家组,围绕三年培养规划、个人工作业绩等内容组织综合评审,确定拟入选名单。

(五)公示公布。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发文确定。

第六条  社会事业人才培养对象培养期原则上为3年。培养期内给予每个培养对象20万元标准经费资助,按6:4比例分两期拨付至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第一期培养资金于培养对象确定后依据单位申请及时拨付,第二期培养资金依据期末考核结果拨付。

第七条  培养经费用于聘请导师、培养项目、进(研)修、科研考察和学术交流,购置必要的图书、资料和出版学术著作,资助培养人选主持的科研项目等支出。

第八条  对培养对象实行培养期内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结合三年培养规划开展情况以及履职情况自主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经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期末考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结合各年度考核结果,按照个人总结、单位评价、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年度考核不合格、期末考核不合格的培养对象,停止拨付培养经费,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用人单位对社会事业人才培养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三年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支持培养对象参加学术创新交流、承担科研项目、参加培训、学历升级等,负责培养经费的规范使用,做好培养、考核、日常管理和保障等各项工作。可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

第十条  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辖区内社会事业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做好社会事业培养对象的选拔推荐和服务保障。鼓励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与人才培养,原则上每年举办1期精英讲堂、行业沙龙、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十一条  按照行业职责,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委宣传部、市体育局、市民政局等协助制定选拔条件,组织所属单位参加选拔、考核、培养与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各单位采取精英讲堂、行业沙龙、学术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各行业每年举办1—2期。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优秀社会事业人才培养对象的评审确定、培养管理和服务保障。每年举办2—3期高级研修班,依托国内科研院所、著名高校,集中培训社会事业人才。

第十三条  社会事业人才培养对象享受相关人才服务保障待遇。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牵头,协调解决学前、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学(园)问题。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和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可以不受年限、学历、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优先申报、评聘高级职称。具体参照《郑州市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挪用培养资金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培养资格,单位退回已经拨付的培养资金,并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郑州市名师名医名家支持专项实施细则》(郑人社〔2021〕2号)自行废止。已入选名师名医名家第一层次培养对象的培养工作,按程序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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