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963/2024-00117
  • 郑州市农业农村局
  • 规范性文件
  • 2024-12-05
  • 2024-12-05
  • 通知
  • 郑农〔2024〕149号
  • 有效
郑州市农业农村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推动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有效支撑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按照《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农文〔2024〕4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郑州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郑州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锚定建设都市型现代农业强市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能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确保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加快都市型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聚焦机播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做到有升有降。结合我市农业生产特点和农机化发展需求,实施差异化补贴。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提高部分重点机具补贴额,其中包括经省级及以上农机鉴定(认证)机构鉴定或认证(可采信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的新能源农机(混合动力或电动等重点机具);适当提高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粮食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行降低补贴标准、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

(三)在实施创新方面着力支持先行先试。根据统一安排,深化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逐步推广与农机作业量挂钩的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鼓励探索对参与防灾减灾的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探索实施市级农机研发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区县(市)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加快先进适用短板创新机具研发制造、熟化定型和推广应用。

(四)在风险防控方面着力提高监管水平。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省、市农机信息化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省、市、县三级监管机制,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农机行业协会发挥引领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五)在补贴兑付方面着力提升服务效能。强化资金兑付工作,增加结算批次,鼓励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治理力度,健全完善补贴资金管理长效机制。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市所有区县(市)。耕地面积较小的市辖区可由邻近区县(市)代为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按《河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行下达)执行。补贴额将保持总体稳定,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各开发区、区县(市)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农业农村(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经市级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财政局审定后,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上报调整。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综合研判后,应当及时上报处理。如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查处。

原则上市县不得实施累加补贴。确需累加补贴的须由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联合逐级上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四、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结合农业生产实际,在河南省补贴范围内选择22大类46个小类126个品目机具列入我市补贴范围(详见附件1)。各开发区、区县(市)应根据农业生产需要以及资金供需实际,从全省补贴范围中选取确定本地补贴机具品目,优先保障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等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先进适用机具纳入补贴范围。不得将本地不适用、应用量很少甚至没有的品目纳入补贴范围。全省补贴范围可针对各地提出的增减建议进行调整。

(二)常规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公布。

(三)农机创新产品。

1. 专项鉴定产品。各开发区、区县(市)可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机装备补短板需要,按照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见附件2)有关要求,报经市农业农村局审定,向省农业农村厅建议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补贴范围,并开展相关工作。

2. 农机新产品。各开发区、区县(市)可按照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见附件3)关于试点产品选定的要求,报经市农业农村局审定,向省农业农村厅建议将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内等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以及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列入补贴范围,并开展相关工作。支持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对短板机具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持,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场的转为常规补贴,补贴额测算比例调至30%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补贴范围。

农机创新产品补贴品目实行总量控制,全省年度总数量不超过10个,全市年度总数量不超3个,按年度进行调整。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共同确认的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创新产品不占用全省品目指标。

除上述机具外,符合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市县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不得占用中央和省财政补贴资金。

五、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资金使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

(二)资金管理。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市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各开发区、区县(市)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开发区、区县(市)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促进资金使用动态紧平衡。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和用款需求,合理安排补贴资金支出进度。市县要将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纳入预算,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三)组织开展创新试点。

1. 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兑付方式试点。鼓励对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大型、智能、复式、高端、绿色农机以及重点推广的机具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即:第1年在购机核验合格后按程序兑付定额补贴资金的70%;第2年在所购机具达到规定的年度作业量后,再兑付定额补贴资金的30%;第3年在完成规定的年度作业量后,奖励定额补贴资金的10%;第4年在完成规定的年度作业量后,再奖励定额补贴资金的10%。相关开发区、区县(市)依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范围,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2. 鼓励组织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支持有基础、有条件、有潜力、有意愿、资金分配管理使用规范的开发区、区县(市),使用当地自有财政资金,按照生产急需、前沿引领、自主安全、集中突破的要求,梳理研发制造、熟化定型、推广应用优势资源,形成农机短板目录,排出优先序,编制项目化方案,动员和遴选企业及科研力量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相关开发区、区县(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财政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六、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郑州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及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县级农业农村(农机)、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组织机具投档。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中《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省农业农村厅分批组织开展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

(三)现场演示评价。重点对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产品、新推广产品、首次申请列入补贴范围产品、价格明显背离同类同档产品、结构过于简单产品、非常规产品等高风险机具规范组织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机具的应用场景等因素,委托市、县组织实施。区县(市)可针对当地出现的高风险机具自行组织实施,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财政局。

(四)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理补贴申请。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 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六)机具核验。鼓励基层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各地可结合实际,将农机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并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核验比例。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七)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与作业面积或作业量挂钩的机具核验时间可适当延长)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和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八)兑付补贴资金。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按规定纳入“一卡通”系统集中发放,其中发放给个人、家庭的补贴资金纳入“一卡通”系统发放,发放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补贴资金按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农业农村(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地区农业生产需求,可指定有关品目(或档次)优先录入、优先兑付。

(九)组织抽查。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事关广大购机者切身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事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加快建设都市型现代农业强市,各开发区、区县(市)农业农村(农机)、财政部门要把补贴工作摆上重要议程,严格落实管理责任。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市级及以下农业农村(农机)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依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要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要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减少人工操作环节,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开发区、区县(市)要加大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完善制度,强化考核。根据省级指导意见,研究、探索补贴资金的提级发放方式,确保惠农资金落到实处。各开发区、区县(市)按要求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纳入本级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考核评估)。各地补贴预算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对于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和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的开发区、区县(市),扣减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经审计发现存在截留、挤占、挪用、拖欠补贴资金重大问题的开发区、区县(市)不得申报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等农业领域和相关试点项目。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开发区、区县(市)要全面贯彻执行本通知以及《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相关惠农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豫农财务〔2019〕37号)、《河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豫农机文〔2020〕42号)要求,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财政局,县级农业农村(农机)和财政部门,要与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机制,紧盯补贴实施关键环节,结合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以及巡视、审计、信访等相关部门提供的问题线索,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强联合查处和县际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各开发区、区县(市)农业农村(农机)、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地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并抄报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财政局。每年12月10日前,各开发区、区县(市)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处、财政局农业农村处。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