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963/2024-00123
  • 郑州市农业农村局
  • 规范性文件
  • 2024-12-17
  • 2024-12-17
  • 通知
  • 郑农〔2024〕137号
  • 有效
郑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 后补”工作的通知

各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市动植物防疫检疫中心: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4〕439号)精神,根据《郑州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郑农〔2021〕17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强制免疫补助“先打后补”改革,简化补助申请程序,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自行采购强制免疫疫苗、自行实施强制免疫,或采用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等形式,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落实养殖场户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扩大“先打后补”覆盖范围。

二、完善补助方式

(一)确定补贴范围。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补助对象,为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免疫且免疫合格的规模养殖场户,或者是为养殖场户提供免疫服务的第三方主体。补助畜禽为猪、牛、羊、禽,补助病种为我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规定免疫病种。

(二)统一补助时限。“先打后补”周期按年度核算。2024年补助统计截止到2025年3月10日;养殖场户需在2024年10月30日前,通过“牧运通”手机APP填报提交2024年度“先打后补”资质申请。从2025年起,补助统计时段为当年3月11日至下年度3月10日,资质申请时间为当年3月10日前。

(三)细化补助标准。各区县(市)应结合辖区实际,细化补助标准,可根据连续全饲养周期和非连续全饲养周期分别进行测算,并适时调整。同批次畜禽免疫单一病种疫苗年度补助金额计算公式参考如下:

连续全饲养周期畜禽补助金额(元)=疫苗补助价格(元/毫升/头份)×单次免疫剂量×免疫畜禽数量×免疫次数。

非连续全饲养周期畜禽补助金额(元)=疫苗补助价格(元/毫升/头份)×单次免疫剂量×免疫畜禽数量。

疫苗补助价格。口蹄疫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O/MYA98/BY/2010株+Re-A/WH/09株)1.4元/头份;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OHM/02株+AKT-IⅢI株)(悬浮培养工艺)和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O/HB/HK/99株+AF/72株,悬浮培养)均2元/头份;口蹄疫O型、A型二价3B蛋白表位缺失灭活疫苗(O/rV-1株+A/rV-2株)1元/毫升;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均2元/毫升;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O/MYA98/BY/2010 株 +O/PanAsia/TZ/2011株+Re-A/WH/09株)1.2 元/毫升;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Re-O/MYA98/JSCZ/2013株+Re-A/WH/09株)和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OHM/O2株+AKT-ⅢH株)均1元/毫升。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均为0.3元/毫升。小反刍兽疫疫苗∶小反刍兽疫活疫苗(Clone9 株)和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Clone9株+AV41株)均为0.6元/头份。布鲁氏菌病活疫苗∶布鲁氏菌病活疫苗S2株0.5元/头份;布鲁氏菌病活疫苗 A19株20元/头份;布鲁氏菌基因缺失活疫苗(M5~90△26株)2元/头份;布氏菌病活疫苗(A19-△VirB12株)35元/头份;布鲁氏菌病活疫苗(Rev.1株)3元/头份。

免疫畜禽数量。免疫商品猪、肉牛、羊、禽数量,原则上以每个核定年度的产地检疫数量计数。免疫奶牛、种畜禽和蛋禽数量,原则上以每个核定年度存栏数量计数。上述数据分别与“先打后补”系统核定的养殖场户“免疫录入”的免疫畜禽数量比较,取最小值核定免疫畜禽计数。免疫剂量参照疫苗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测算;免疫次数参照每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推荐免疫程序测算,连续全饲养周期的同批次畜禽免疫次数原则上不应超过推荐免疫程序规定。

(四)优化免疫评价。以县级监督抽检为主、市级飞行抽检为辅,通过实施年度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春秋季防疫检查、专项监测等方式,强化“先打后补”场户强制免疫效果的抽检。参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强免效果监测评价方案和智能化监测设备技术要求的通知》,养殖存栏数量达到猪5000头、牛1000头、羊2000只、禽50000只以上的大型规模养殖场,通过自建实验室或者委托第三方实验室开展免疫效果自评,一个年度至少提供1次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报告,并对检测评价真实性负责。自建实验室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由市动植物防疫检疫中心组织开展比对和认定。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其他养殖场户,由县级疫控机构或由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实验室,结合春秋防开展抽检评价,其中的规模养殖场全年抽检比例不得少于25%,散养户由各县(市)自行确定抽检比例,并明确专人于采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抽检结果录入“先打后补”系统。对抽检免疫效果不合格场(平均抗体合格率低于70%),经补免并检测合格的方可申请补助,补免所需疫苗费用由养殖场户承担。补免后抗体检测仍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补免的,不予发放本年度补助资金。

(五)加强经费管理。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畜禽饲养量、绩效评价等因素切块分配各有关区县(市),包干使用。市、县两级根据“先打后补”工作实际需求, 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先打后补”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对在同一个县(市、区)内设有多个养殖场(公司)的养殖企业(集团),“先打后补”资金可实行限额管理;对承接“先打后补”的第三方免疫服务组织,可以以事定补,包干使用,具体补助标准限额由各区县(市)自行确定。各区县(市)应按照“谁免疫、补给谁”的原则,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积极协调地方财政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先打后补”补助资金拨付给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养殖主体是个人的,各区县(市)要通过“一卡通”方式进行发放。

三、鼓励市场服务

各区县(市)要在保证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机制,充分整合利用现有的村级动物防疫员、乡村兽医、执业兽医等基层和社会力量,采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乡镇政府组织落实、行政村配合等服务方式,引导培育一批技术过硬、服务优质、信誉良好的第三方免疫服务主体,承接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创新灵活多样的免疫服务模式,支持按照市场机制采取区域包干等方式明确支付标准。指导第三方免疫服务主体与养殖场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服务质量、技术要求以及达到的目标和效果。对暂不符合“先打后补”条件的养殖场户,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第三方免疫服务主体实施集中免疫,整合带

动中小规模养殖场户参与“先打后补”。

四、畅通疫苗渠道

贯彻落实《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强化市场化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日常监管,支持市场机制在强免疫苗经销、采购等环节决定性作用,健全疫苗销售网络,畅通疫苗供应渠道,鼓励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增加强制免疫疫苗经营范围,支持疫苗经营企业经营强制免疫疫苗。允许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向疫苗生产企业或相应疫苗经营企业自主选购强制免疫疫苗,所选购的疫苗毒株必须符合我市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养殖场户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只限自用,不得转手销售。

五、严格主体责任

树立“生产者防疫、受益者付费”理念,全面落实养殖场户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实现“谁生产谁负责,谁养殖谁防疫,谁受益谁付费”。给予补助只是支持提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水平的手段之一,不是“兜底服务”。各区县(市)要严格做好申请“先打后补”养殖场户的资质审核,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健全免疫档案,开展免疫效果监测,确保免疫质量;要严格产地检疫,严查免疫记录,未按规定开展强制免疫的,一律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压实第三方强制免疫服务主体相关责任,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疫苗采购使用等合法合规。将强制免疫情况与产地检疫、财政补助等政策措施挂钩,对不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监督监测、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非法疫苗、倒买倒卖疫苗以及在申请“先打后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取消其补助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市)务必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对“先打后补”工作的组织领导,组建专班专人负责,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并完善实施方案,简化补助申领条件和程序。认真开展摸底调查,摸清辖区内养殖场户数量及养殖情况,了解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及其承接“先打后补”的可行性。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先打后补”政策宣传和技术培训,及时将补助范围、补助标准、操作程序等政策内容进行公示,确保基层防疫人员和养殖场户应知尽知。指导规模养殖场户熟悉“先打后补”流程,熟练掌握线上操作。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及时掌握改革进展,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信息,抓紧协调解决。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妥善处理困难问题。

请各区县(市)于10月29日前上报“先打后补”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和新修订完善的“先打后补”实施方案(正式印发件);于2025年5月5日前将2024年度“先打后补”工作推进情况报市局兽医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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