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发挥重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辐射带动作用,现将《郑州市重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郑州市重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牢记领袖嘱托扛稳粮食安全重任的意见》《河南省重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充分发挥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引领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新时代都市农业建设、稳定粮食生产安全的重要作用,规范郑州市重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下简称“市级重点服务组织”)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加强对市级重点服务组织的指导、服务与支持,增强其辐射带动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重点服务组织是指依法依规设立,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为农业生产、畜牧水产养殖提供单环节、多环节或全程托管服务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各类专业公司、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经营主体,不包括公益性服务组织。
第三条 郑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级重点服务组织的申报、考察、评定、监测和管理工作。评定和监测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市级重点服务组织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第五条 市级重点服务组织评定采取总额控制、等额推荐、组织评审、网站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申报市级重点服务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及相应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申报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注册时间在2年以上,资产总额200万元以上,注册地在郑州市辖区内。
(二)服务运营规范。开展社会化服务2年以上,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健全,有规范的服务标准,服务对象满意度高,成效明显。
(三)组织服务能力。
1.农业类服务组织年服务能力达到以下两项以上。
1.供应能力 | 种子供应量 | 吨 | ≥500 |
或化肥供应量 | 吨 | ≥5000 | |
或有机肥供应量 | 吨 | ≥10000 | |
或农药供应量 | 吨 | ≥20 | |
2.耕作能力 | 服务总面积 | 亩次 | ≥50000 |
3.播种能力 | 服务总面积 | 亩次 | ≥500000 |
4.管理能力 | 服务总面积 | 亩次 | ≥20000 |
5.植保能力 | 服务总面积 | 亩次 | ≥100000 |
6.收获能力 | 服务总面积 | 亩次 | ≥50000 |
7.烘干能力 | 脱水烘干量 | 吨/日 | ≥100 |
8.储运能力 | 储运总量 | 吨 | ≥20000 |
9.销售能力 | 销售总量 | 吨 | ≥20000
|
2.畜牧类服务组织年服务能力达到以下一项以上。
1.供精供种 | 生猪常温精液供应量 | 瓶 | ≥5000 |
或牛冷冻精液供应量 | 万支 | ≥20 | |
或家禽供种量 | 万只 | ≥5 | |
或繁殖技术服务 | 万元 | ≥200 | |
2.动物疫病防控和诊疗 | 诊疗收入 | 万元 | ≥500 |
3.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 | 畜禽粪便处理能力 | 吨 | ≥5000 |
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 | 吨 | ≥500 | |
4.养殖场规划设计 | 提供咨询、规划、设计服务场户数量 | 个 | ≥100 |
5.畜禽生产性能测定 | 奶牛 | 头 | ≥5000 |
或肉牛 | 头 | ≥200 | |
或生猪 | 头 | ≥200 | |
或羊 | 只 | ≥200 | |
6.饲草饲料供应 | 饲草供应量 | 吨 | ≥5000 |
或提供饲料供应量 | 吨 | ≥5000 | |
7.技术托管服务 | 服务养殖场户数量 | 个 | ≥100 |
服务收入 | 万元 | ≥500 | |
8.屠宰、加工和储运 | 生猪、牛羊屠宰量 | 万头 | ≥5 |
家禽屠宰量 | 万只 | ≥200 | |
加工能力 | 吨 | ≥5000 | |
储运能力 | 吨 | ≥20000 | |
9.销售能力 | 销售总量 | 吨 | ≥5000 |
销售收入 | 万元 | ≥2000 |
3.水产类组织年服务能力达到以下一项以上。
1.供应苗种 | 水产苗种供应量 | 万尾 | ≥50 |
或水花供应量 | 万尾 | ≥500 | |
2.养殖技术服务 | 技术服务收入 | 万元 | ≥50 |
3.动保供应 | 水产动保产品供应量 | 万元 | ≥100 |
4.饲料供应 | 水产饲料供应量 | 吨 | ≥1000 |
5.设备供应 | 水产养殖机械设备供应量 | 台 | ≥1000 |
6.养殖规划设计 | 提供设计咨询服务渔场或基地数量 | 个 | ≥20 |
或开展水产养殖规划设计亩数 | 亩 | ≥5000 | |
7.加工和储运 | 净化暂养水产品量 | 万尾 | ≥20 |
加工能力 | 吨 | ≥200 | |
储运能力 | 吨 | ≥2000 | |
8.水产品销售 | 销售总量 | 吨 | ≥2000 |
或销售收入 | 万元 | ≥200 | |
9.养殖综合服务能力 | 1—8综合服务总收入 | 万元 | ≥200 |
(四)服务设施设备。具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配套设施。
(五)服务人员。具有与服务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
(六)诚信守信经营。近两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经营活动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不良社会影响行为,没有发生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等严重事件。
(七)主动配合监管。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监管,经管理部门审核纳入名录库管理。
第七条 申报市级重点服务组织原则上应是县级重点服务组织。
第八条 市级重点服务组织评定可以优先考虑服务粮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安装信息化设施设备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第三章 申 报
第九条 申报市级重点服务组织应当逐级上报,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郑州市市级重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家庭农场可提供财务收支凭证。
(四)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近一年服务台账、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档案等。
(五)服务人员取得的相应从业资格证及相关作业服务证明材料。
(六)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征信报告、法定代表人个人征信报告。
(七)银行开户证明材料、税务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除《申报表》外,其他均为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
第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所辖区县(市)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当地实际,好中选优,按分配名额等额遴选推荐。
第四章 认 定
第十一条 市级重点服务组织认定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 市级重点服务组织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对照申报标准,符合条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向营业执照所在区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
(二)县级推荐。区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对材料真实性进行把关,必要时可联合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附审核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推荐。
(三)市级评定。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县级推荐材料,组织人员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郑州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第五章 监 测
第十三条 市级重点服务组织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开展一次运行监测。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已认定的市级重点服务组织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实地考察、随机抽查等方式,及时了解服务组织农资饲料供应、生产托管、烘干收储、疫情防控、疾病诊疗、加工销售、带农增收等方面情况,帮助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所辖市级重点服务组织数据进行核查,出具审核意见。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地监测意见,对市级重点服务组织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审定,发文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六条 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服务组织,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重点服务组织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服务组织提供材料要求完整、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材料作假的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核实,将取消本次评选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及监测过程中存在隐瞒、虚报等舞弊行为的区县(市),一经发现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九条 各区县(市)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重点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