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现将《郑州市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郑州市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家庭农场主体引领作用,促进全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农办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农经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豫农文〔2023〕46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郑州市级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通过家庭农场“一码通”赋码,符合主体明确、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生产标准、效益明显、带动力强等要求,经市农业农村局择优认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郑州市级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平公开、择优认定”的原则,每两年开展一次,实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市级家庭农场,原则上从区县(市)级家庭农场中产生,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经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一码通”赋码时间不少于1年,从事农业生产1年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明确。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主要从业人员为家庭成员,且不少于2人;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二)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相适应。生产规模应达到:
1.种植业。粮食作物种植面积100亩以上;棉花、油料种植面积50亩以上;水果、茶叶、露地蔬菜、中药材、花卉等其他经济作物30亩以上;设施农业占地面积15亩以上。
2.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3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2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300只以上,或能繁母羊3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达到50头以上,或能繁母牛1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3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5万羽以上,蛋禽年存栏5000羽以上;兔年出栏8000只以上,或存栏母兔300只以上;其他特色养殖的,年经营收入20万元以上。
3.林业。经营山林面积300亩以上,种植用材林、经济林、发展林下经济和从事苗木生产,经营面积100亩以上。
4.渔业。池塘养殖面积30亩以上;大水面养殖面积1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5.种养结合。主要产业规模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70%以上。
(三)管理规范。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科学的管理制度、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因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情况除外)或者已连续流转2年以上、流转预期稳定,且土地流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土地利用、废弃物处理排放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持续开展农业投入品、农场经营记录,从事果蔬、畜禽、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须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四)生产标准。生产设施装备与生产规模相配套,机械化水平较高或接受较高的社会化服务。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齐全,产品使用或注册品牌,质量可追溯;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畜禽养殖登记备案。拥有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或拥有注册商标的优先评定。
(五)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上年度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区县(市)农民人均纯收入20%以上。
(六)带动力强。形成种养结合、生态循环、机农一体、产业融合等发展模式,对周边农户示范和引领作用强的优先评定。
第五条 申报郑州市级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郑州市级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家庭农场“一码通”赋码(电子码、数字码)证明材料;
(三)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或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和清册;
(四)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五)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六)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质量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七)区县(市)级家庭农场证明;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选认定程序
第六条 郑州市级家庭农场评选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报。对照郑州市级家庭农场申报条件,由家庭农场根据要求自愿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报,递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统一上报郑州市农业农村局,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
(三)评审认定。郑州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材料,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资料审查、实地查验,审核确认后,通过郑州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郑州市农业局发文公布,并授予“郑州市级家庭农场”称号。
第四章 管理监测
第七条 郑州市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由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对辖区内市级家庭农场每三年监测一次,监测结果逐级报送郑州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经监测,发现不符合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录入条件和郑州市级家庭农场认定条件的,取消郑州市级家庭农场称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郑州市级家庭农场称号,且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连续两年未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
(二)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三)拒绝配合监测或者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各级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的。
(五)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九条 被取消郑州市级家庭农场称号的,不得悬挂或应用有关郑州市级家庭农场的标牌或称号,同时变更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信息。
第十条 郑州市级家庭农场变更名称的,应在名称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逐级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评定的郑州市示范家庭农场继续有效,并纳入本办法监测与管理。
第十二条 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参照本办法,完善本级家庭农场评定办法,形成上下贯通的评定政策体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郑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郑农〔2014〕78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