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963/2025-00005
  • 郑州市农业农村局
  • 规范性文件
  • 2025-01-07
  • 2025-01-07
  • 通知
  • 郑农〔2024〕166号
  • 有效
关于印发《郑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市委金融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供销合作社: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7〕38号)和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水平,经研究,制定《郑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郑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河南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豫农经管〔2019〕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郑州市辖区内登记成立,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农村局确认评定或监测合格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  市级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第四条  市级社评定采取逐级申报、联合评审、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郑州市农民合作社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区县(市)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确定分配名额。

第五条  国家及省内涉农项目、人才培养等优先支持市级社,切实发挥市级社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申报市级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原则上应是已被评定为区县(市)级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运行1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合作社能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证照齐全,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确认,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制订本社章程。

4.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农民合作社成员超过30人的,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可按照本社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30%,最低人数为9人。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

4.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通过委托代理方式代理记账、核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人员。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各级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捐赠财产应依法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3.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每年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也可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4.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每年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15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5.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6.鼓励农民合作社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每年向登记机关和所在地县级农村合作经济指导部门报送上年度会计报表,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50万元以上。

2. 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

3. 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70万元以上。

4.年盈利不亏损,资产大于负债,近两年无连续亏损。

5.普及推广新品种和新技术作用明显,产品销售渠道比较稳定畅通。

6.带动农民增收能力较强,成员收入高于本区县(市)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经营主导产业能有效带动当地农户发展增收。

(五)产品(服务)质量优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严格的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服务)、购销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记录。

2.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有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3.有注册商标或者取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六)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引领作用强。

2.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

3.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行政处罚信息记录、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农民合作社和法人代表无信用不良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第七条  对从事粮食蔬菜种植、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畜牧兽医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对巩固脱贫成效明显的农民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两个或多个农民合作社视为同一个主体,在一个申报期间内不得同时申报:

(一)登记经营范围或实质主营业务相同的。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骨干相同,其他登记成员超过50%相同。

(三)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

第三章  评 定

第九条   市级社评定工作一般采取自主申报、区县(市)级推荐、市级审查、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流程。

第十条   市级社原则上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十一条  申报市级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具体申报认定程序:

(一)自主申报。农民合作社根据市农业农村等部门通知要求,向登记所在地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其他材料。

(二)区县(市)级推荐。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征求本级农民合作社联席单位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以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文件向郑州市农民合作社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市级审查。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意见,组织联席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市级社候选名单。

(四)媒体公示。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定后,将候选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由所属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发文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市级合作社称号,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名单。

第十二条   市级合作社依法变更名称的,应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确认申请书及法定登记机关更名批复、营业执照等佐证材料。市农业农村局核实后以本部门文件形式重新确认其市级合作社称号。

第四章  监 测

第十三条  建立日常监督与定期监测评价相结合的市级合作社的动态监测制度。

第十四条  日常监督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市农业农村局或其他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市级社,由市农业农村局取消其市级社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市直各相关部门通过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方式,认为市级社涉嫌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六)规定情形的,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核查,经核查属实的,以市农业农村局文件公布取消其市级社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对市级社运行情况进行两年一次的定期监测,具体程序参照申报认定程序。

连续2次监测合格的市级社,下一监测年度免予监测。已取得省级以上示范社资格的可不列入市级社监测范围。

监测不合格、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农民合作社,取消其市级社资格。

监测合格的市级社、取消市级社资格的农民合作社名单,由市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被监测的市级社应达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标准。对本办法颁布前评定的市级示范社予以保留,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内接受监测的可适当放宽标准,但不得低于其评定时适用的标准。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制定的支持农民合作社专项政策(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倾斜市级社。制定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要确保市级社与市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家庭农场具有平等的参与、受惠机会。

鼓励各区县(市)结合现代产业园、一村一品一镇一业、涉农资金整合等工作,加大对市级社支持保障力度,切实发挥市级社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十八条  在申报市级社或被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舞弊或以行贿、威胁等方式阻挠干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取消市级社资格或本次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农民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农民合作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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