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048067/2024-00015
  • 郑州黄河文化公园管理委员会
  • 规范性文件
  • 2024-02-29
  • 2024-02-29
  • 通知
  • 郑黄管发〔2024〕3号
  • 有效
郑州黄河文化公园管委会 关于印发《郑州黄河文化公园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暂行)》等五项管理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郑州黄河文化公园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暂行)》《郑州黄河文化公园勘察设计管理规定(暂行)《郑州黄河文化公园政府投资项目采购管理规定(暂行)郑州黄河文化公园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管理细则《郑州黄河文化公园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管理规定(暂行)》已经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2月29日

 

郑州黄河文化公园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和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园区使用国家、省、市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可以是管委会,也可以是管委会直属单位。

第四条  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申请、立项、计划下达等,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财政与资产管理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下达、资金拨付与监管等财务和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与报批。

规划建设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和建设施工过程的监督、指导。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实施,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  项目动议

 

第六条  拟申请利用政府投资项目用于园区基本建设的,必须经过充分调研和酝酿,必须纳入党工委“三重一大”重要事项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经济发展局负责征集管委会各部门和直属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应包括项目实施原因、内容、目的、初步资金估算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  经济发展局负责对征集和上报的政府投资项目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明确实施主体,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党工委研究。

经济发展局根据党工委审定意见,适时向上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政府投资项目立项。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九条  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是指工程项目自决策实施至招投标工作完成,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方案、投资等进行论证,确定建设方案,完成工程项目前期手续办理等。

其中工程项目前期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备案)、规划、土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安全性评价、社会稳定性评价、职业健康评价、可行性研究(核准)、初步设计、投资计划下达等,上述前期手续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需要以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其他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各项手续办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开发报建程序,执行相关规定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经济发展局是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项前期工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管委会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经济发展局负责前期工作的组织实施。

管委会直属单位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直属单位负责前期工作的组织实施,经济发展局予以监督、协调、指导。  

 

第四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工程项目勘察文件的活动。

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要求,对工程项目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工程项目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是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管委会作为实施主体承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经济发展局负责项目各阶段流程的勘察、设计管理。

直属单位作为实施主体承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直属单位负责项目各阶段流程的勘察、设计管理,经济发展局负责按阶段予以监督、协调、指导。

第十六条  为强化建设项目技术、经济、风险管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报批和实施前,由经济发展局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专题研究,形成具体的意见报党工委决策。研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建设内容、技术标准、建设必要性等;

(二)项目所在地现状、规划、规模;

(三)项目选址及条件;

(四)项目技术工艺方案及设备选型;

(五)环境保护;

(六)组织及人员编制;

(七)投资估算;

(八)经济及社会效益、社会风险分析;

(九)结论及建议。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管理是指建设项目自招投标工作完成,确定中标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后至竣工验收过程中的施工准备及现场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手续办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等。

第十八条  规划建设局是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施工管理工作。管委会作为实施主体承建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需要成立工程建设项目部的(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具体负责施工管理工作的实施。

直属单位作为实施主体承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直属单位负责施工管理工作的实施,规划建设局予以监督、协调、指导。

第十九条  项目部须经党工委研究批准后组建。

项目部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人选由党工委书记提名,项目经理对工程施工管理负总责,项目经理原则上由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担任,副经理1名,由经理提出建议人选。

项目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按照高效、精简的原则设定和配备。

项目部内设机构原则上不超过3个。其他人员配备由项目部提出建议人选,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相关程序后确定,原则上每个组1名工作人员。

项目部副经理和各组工作人员必须脱离原工作岗位,项目完成工程竣工决算和移交后,经项目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返回原工作岗位。

项目部解散前,应对抽调到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出具评价意见,评价意见经项目经理签字后,进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办理相关手续,确需提前开工的,必须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许可。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施工管理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评审、施工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等工作。

施工图纸会审应形成会审纪要;技术交底应形成交底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容和深度应满足施工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深度。相关资料应报规划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实施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科学合理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严格落实。

第二十三条  实施单位应做好质量控制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合同、设计文件等开展质量管理,加强事前、事中过程的监督检查,争创国家、省、市优质工程。

第二十四条  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管理工作,创建平安工地。

第二十五条  实施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工作,做好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持续提升现场施工环境。

规划建设局负责加强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园区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文明施工执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施单位应严格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人员和机械等资源配置情况,确保符合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六章  工程采购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采购是指为满足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比选、单一来源、零星采购等方式选定服务、施工、货物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采购管理,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控制采购风险,工程采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委会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工程招标采购发布的招标公告在发布之前,应充分征求管委会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工程采购实行集中采购,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根据工作分工,分别负责工程采购有关工作。

(一)管委会作为实施主体承建的工程项目,咨询、勘察、设计等的招标采购工作由经济发展局组织实施;项目预算编制、监理、施工等的招标采购工作由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工作重要节点和关键环节,必须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提交党工委集体研究;

(二)直属单位作为实施主体承建的工程项目,相关资料按阶段分别报经济发展局和规划建设局初步审核,并报党工委研究决定后自行组织实施。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分别负责对工程采购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有关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包括但不限于)等相关咨询服务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复,本照公开、透明原则确定服务单位。

第七章  投资控制

 

第三十一条  投资控制是指在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资金拨付、签证、变更、结算、决算等重要环节进行审核把控,确保目标实现。

第三十二条  经济发展局负责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预算编制等工程前期阶段的投资控制;实施单位负责资金拨付、签证、变更、结算等项目实施阶段的投资控制。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资金的拨付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程序由财政与资产管理局负责依据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四条  财政与资产管理局在办理项目付款时,应审验签批程序是否齐备、付款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票据是否真实,在查验无误后方可支付。

第三十五条  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强化工程签证变更管理。

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改变设计方案,工程总造价不得超出批复概算。工程签证应由施工单位或实施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和实施单位先后出具意见;工程变更应由施工单位或实施单位提出并知会设计单位讨论设计变更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监理单位和实施单位先后出具意见,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变更通知单,按照以下规定履行完手续后方可实施。

(一)单项签证变更金额在工程合同价1%(含)以下的,由实施单位组织审定,并报财政与资产管理局备案。

(二)单项签证变更金额在工程合同价1%以上,3%以下的,由实施单位组织审核,并报财政与资产管理局审定。

(三)单项签证变更金额在工程合同价3%(含)以上的,由实施单位形成专题报告,上报财政与资产管理局核实后,提交党工委审定。

(四)单项合同内累计签证变更金额超合同价5%以上的,若再发生签证变更,不论单项签证变更金额大小,均按本条第(三)项规定执行。

(五)单项合同累计签证变更金额不得超合同价10%。

(六)单项变更签证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如超出100万元还必须在实施前报上级有关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因签证变更、政策调整、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需由经济发展局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形成专题报告,报党工委审定后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管委会作为实施主体承建的工程项目,成立项目部的,竣工结算由规划建设局督导项目部组织初步审核,提交党工委审定后,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未成立项目部的,竣工结算由规划建设局报财政与资产管理局组织初步审核,提交党工委审定后,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直属单位作为实施主体承建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由直属单位报财政与资产管理局组织初步审核,提交党工委审定后,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竣工结算的初步审核原则上不超过30天。

第三十八条  工程竣工决算由财政与资产管理局负责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有关直属单位和项目部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三十九条  管委会作为实施主体承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后,项目部未解散的,由项目部根据合同及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核实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和质保金费用调整情况后,确定最终结算价款,并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项目部已经解散的,由规划建设局负责并会同原项目部有关工作人员,共同根据合同及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核实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和质保金费用调整情况后,确定最终结算价款,并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第四十条  直属单位作为实施主体承建的工程项目签证、变更参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章  工程验收与移交管理

 

第四十一条  工程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等,验收形成的各项手续应合法合规。

实施单位组织召集施工、监理、设计、勘察、设备等各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根据工程情况,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最终编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项目所属行业有特殊验收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规划建设局牵头组织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使用管理单位等共同参与项目的移交。

 

第九章  合同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合同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需求,由管委会或直属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服务、施工、货物采购合同。

第四十四条  合同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管委会合同管理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履行合同,妥善解决合同争议和纠纷,预防违约行为,避免经济损失,保证合同目标顺利实现。

第四十五条  管委会作为实施主体承建的工程项目,涉及有关合同签订的,由经济发展局和规划建设局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合同的起草、洽谈、履行审签程序等。

直属单位作为实施主体承建的工程项目,由直属单位负责合同的起草、洽谈和执行。

 

第十章  工程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档案,是指从工程项目自决策实施至竣工验收、结算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资料。

第四十七条  档案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和管委会保密制度,未经审批严禁外借、销毁。

第四十八条  管委会作为实施主体承建的工程项目,办公室负责档案文件的收集、登记、整理、移交,并对归档文件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负责。

直属单位作为实施主体承建的工程项目,直属单位负责档案文件的收集、登记、整理、移交,并对归档文件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负责。

管委会各部门和单位应主动、及时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开展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未明确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执行。

第五十条  管委会有关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中未明确指明,但符合党工委“三重一大”事项的,须经党工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郑州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印发的各类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等制度作废。

 

 

 

 

 

郑州黄河文化公园勘察、设计管理规定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进度,推行设计创新与优化,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郑州黄河文化公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管委会的,由经济发展局归口管理,实施主体为各直属单位的,由各直属单位负责,须接受经济发展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工程项目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 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要求,对工程项目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工程项目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权责划分

 

第五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实行经济发展局、项目实施主体等项目实施机构协同管理体制,共同对勘察、设计各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实施主体负责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度、安全和造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核准)、初步设计阶段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设计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前,实施主体应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勘察、设计技术任务要求;并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根据项目情况制定工作实施计划。

第八条 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前,实施主体应为勘察、设计单位提供控制点坐标、周边环境资料等基础资料,并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现场勘察。勘察工作应做好外业质量的监督工作,须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章 勘察、设计阶段

 

第九条 工程项目在勘察、设计时应当考虑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十条 勘察设计工作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程序,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鼓励在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十一条 管委会责任部门和单位应认真审核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确保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二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符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要求: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四)相关的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成果应保留存档,包括图纸、计算资料、电子版文件等成果文件。

 

第四章 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等要求进行设计单位委托工作,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任务书要求,设计任务书编制应符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并明确建设单位设计意图。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报告审核应包含以下内容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照招标文件要求是否满足、项目的总体设计、主要的工艺流程、项目工程量及费用的估算等。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章 施工图会审及交底

 

第十六条 项目开工前,应会同设计单位深入研究施工图文件,组织施工图会审和技术交底。

第十七条 图纸会审应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管理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并主持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应在项目开工前或施工作业前进行。

第十九条 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的重点内容为:

(一)施工图中设备、特殊材料及工艺的技术要求是否一致;

(二)设计与施工主要技术方案是否能相适应,对现场条件有无特殊要求;

(三)图纸表达深度和设计范围能否满足施工要求;

(四)各专业之间、设备和系统施工图设计之间的接口是否配合正确,如设备外形尺寸和基础尺寸,设备、管线之间相互关系等;

(五)设计采用的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技术是否经过鉴定与评审,在施工技术、机具和物资供应上有无困难;

(六)各专业施工图之间、总图和分图之间是否有错、漏、碰、缺;总体尺寸与分部尺寸之间是否吻合;

(七)能否满足生产运行安全、环保、经济的要求和检修、维护作业的合理需要。

第二十条 凡直接涉及设备制造商的施工图会审与技术交底,可邀请设备制造厂家代表到会,与设计单位的代表一起进行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

 

 

 

第六章 设计变更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原则上由设计单位提出,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或施工管理实施单位组织有关部门、监理、施工等单位、相关专家(如需)召开专题评审会。评审意见和相应的变更文件应报党工委会议研究审批。重大设计变更主要包括:

(一)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技术进步、国家政策、外部条件、供货情况等变化,对影响工程工期、质量、施工工艺性能、经济指标的设计方案、设备选型等进行调整的设计变更;

(二)由于外部条件等变化不能按照原设计的方案实施的施工设计方案、施工措施变化;

(三)施工图设计及招标工程量中的单位工程漏项。

第二十二条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了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 其他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实施单位负责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批。

第二十三条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原则上由设计单位正式提出,其设计变更文件应包括:

(一)变更的原因;

(二)原方案和变更方案的详细描述、图纸资料;

(三)原方案和变更方案的造价比较,变更后方案不能超出概算。

第二十四条 一般设计变更,分别由设计、监理、施工提出,经施工、监理、设计单位会签,报规划建设局或施工管理实施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勘察、设计投资控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核准)、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方案比选,应包含各方案投资对比分析,可邀请工程造价专家参与审核分析,确保工程概算不超工程估算。

第二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设计单位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以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投资额为限额,确保施工图预算不超工程概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表述的,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郑州黄河文化公园政府投资项目采购管理规定(暂行)

 

1 目的和范围

1.1 目的

为加强郑州黄河文化公园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工程项目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强化采购监督,防范采购风险。

1.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管委会实际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类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或服务的采购,不包含纯货物或服务类采购(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专项经费的采购不受本规定限制)。

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暂行)》等

3 术语和定义

3.1 采购

是指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方式有偿取得的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或服务。

3.2 工程

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建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及与之有关的货物或服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工程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

3.3 采购人

是指根据本规定规定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的管委会或各直属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称为招标人。

3.4 采购实体

是指根据本规定承担并实施采购任务的部门或单位。

3.5 供应商

是指为需求单位提供工程的承包商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或服务商。

4 职责

4.1 采购管理部门

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和规划建设局以及有关直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程采购管理工作。

4.2 法务支持

管委会办公室为本规定中的采购活动提供全程法律咨询和支持。

4.3 纪检监督

管委会纪工委负责对“三重一大”涉及采购及招标项目实施纪检监督。

5 工作内容和要求

5.1 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2)竞争、择优、高效和经济原则;

(3)统一管理、统筹计划、科学归类、协同配合原则。

5.2 采购计划及实施要求

5.2.1 本规定中的采购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展采购,采购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报市有关部门监管(如需),申请进入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采购工作;

(2)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报党工委会议研究审批,在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场所开展采购工作。

5.2.2 采购方式包括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询价、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

(2)个别项目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采用本条第(1)款方式招标的,经党工委研究审核可采用其他方式确定,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报市有关部门研究批准。

5.2.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满足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的;

(6)生产经营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需要紧急采购的;

(7)国家、地方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5.2.4 采用5.2.2第(1)款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5.3 合同签订

5.3.1 合同签订应按照管委会合同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5.3.2 采用框架协议方式采购的,在合同实施期间订立的订单不得与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相抵触。

5.3.3 经过招标采购后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需要续签的,满足以下情形的可与原合同相对方续签合同二次,单次续签合同服务期不得超过1年。

(1)原合同条款中有续签约定;

(2)拟续签合同的合同范围、价格等实质性条款与原合同一致;

(3)年度考核评价结果达到管委会要求;

(4)由需求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5)报党工委研究批准。

5.4 采购纪律与监督

5.4.1 参与采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采购标的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实施采购程序。

5.4.2 参与采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尽职尽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切实维护管委会的利益。

5.4.3 参与采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管委会有关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开展工作。

5.4.4 参与采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做到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不得在采购过程中收受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赠送的礼金、回扣、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5.4.5 经工委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管委会相关文件规定,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查处。

5.4.6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本规定和管委会其他有关管理制度的行为,管委会有关部门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及个人立即纠正,并督促整改。发现重大问题时应写出书面报告,呈报管委会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6 招标代理机构

6.1 招标代理机构的条件

6.1.1 本规定中的采购项目应当聘请社会上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根据项目性质和采购金额不同,可以选择采用本规定第5.2.1中的几种情形,事前应当报党工委会议研究审批。

6.1.2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2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

6.2.1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指导下进行,为使采购工作更加高效且准确,应尽量选取有与本采购项目类似业绩的招标代理机构。

6.2.2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 附则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郑州黄河文化公园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园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管理,确保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得到有效控制,实现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各项目标,特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管委会及直属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园区使用国家、省、市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协调、指导、考核。各项目部、各直属单位具体负责施工管理工作的实施,项目经理和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施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管理除应遵循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施工进度管理

 

第六条  施工进度管理是指采用科学的方法确定进度目标,编制进度计划和资源供应计划,进行进度控制,在与质量、费用目标协调的基础上,实现工期目标。施工进度管理的主要目标是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出合理、经济的进度计划,然后在该计划的执行过程中,检查实际进度是否与计划进度相一致,保证工程项目按时完成。

施工进度管理包括两部分的内容,即施工进度计划的制定和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

第七条  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应建立施工进度管理制度,制订进度管理目标,管理目标应按项目实施过程、专业、阶段或实施周期进行分解。

  施工进度计划由实施单位督促有关参建单位,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约定及要求,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包含各施工单位进场时间、各单位工程或专业工程的开工、主要节点、竣工时间,并同步编制资源配置计划(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机械、材料、设备等)。

施工单位进度计划应报送规划建设局进行备案。

  实施单位负责按照进度计划组织实施进行动态管理跟踪在进度监控过程中,一旦发现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必须认真寻找产生进度滞后的原因,分析进度滞后对后续工作产生的影响,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增加资源投入,例如增加人力、机具投入量

2.重新分配资源,进行资源平衡和优化,例如采用加班或多班制工作,增加工作时间;

3.改善机具以提高劳动效率;

4.加强人员培训,以提高投入人力的熟练程度;

5.采用新方法、新工艺等提高工作效率,如焊接技术、安装工艺的提高,采用新方案压缩作业工期等;

6.改变项目计划中各项作业的逻辑关系,如尽可能的将顺序进行的工作改为平行作业、搭接作业以及分段组织流水作业等。

第十条  各工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形成工程进度报告,每月报送规划建设局一次,独立成册。进度报告应包含进度执行情况的综合描述、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资料、进度计划的实施问题及原因分析、进度执行情况对质量、安全和成本等的影响情况、采取的措施和对未来计划进度的预测等

规划建设局根据现场进度检查情况,结合工期要求,对各项目进行总体进度评价,对工期滞后项目,下发进度预警通知单 (详见附件1)。

 

第三章  施工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施工质量管理是指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中对工程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十二条  施工质量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策划、实施、检查、处置的循环方式进行系统运作。

第十三条  各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标准,严格执行设计文件和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接受政府及上级质量监督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全面质量管理理念,创建优质精品工程。

第十四条  质量管理的依据

(一)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文件

(二)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等)

(三)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

第十五条  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确保各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人员配备齐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质检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副总监、总监代表、现场监理工程师等任职资格、在岗时间、请销假手续符合合同约定

)建立质量台账,积极整改落实质量问题

)施工日志、监理日志记录真实、清晰完整,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事前质量控制

(一)工程项目施工前,实施单位应严格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人员和机械等资源配置情况,确保符合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二)实施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评审、施工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等工作。施工图纸会审应形成会审纪要;技术交底应形成交底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容和深度应满足施工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深度。相关资料按要求报规划建设局备案

(三)施工现场应采取措施确保施工放线的准确性

(四)严把设备材料关。对形成永久性工程的工程设备材料、半成品、成品进场时必须按验收标准进行检查和验收,不合格的设备材料坚决不准进场。严格按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标准试验,各项标准试验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事中质量控制

(一)实施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管理。

(二)应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重视对各工序质量的控制。要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监督,必须保证监理对建设项目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监督

(三)实施单位在日常巡视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通过监理工程师责成、督促施工单位进行纠正、整改,可以在现场立即发出整改指令或要求暂停施工。

(四)监督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以及监理工作程序进行施工,严格控制工序施工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确认或同意就进行下道工序的,无论其上道工序是否合格,均有权要求其返工

第十八条  事后质量控制

(一)对于质量整改指令,督促落实整改

(二)施工质量缺陷处理。在施工过程中或完工后,如发现工程存在着质量缺陷,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1.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及时制止,并根据质量缺陷产生原因采取根除措施;

2.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立即停工采取足以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对质量缺陷进行处理方可复工;

3.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严重影响时,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做出了判定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

(三)施工质量事故处理。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必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的现场保护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保护现场原貌,及时向规划建设局报告,并报送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第十九条  各项目应在日常管理中开展质量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按有关规范要求整改,并做好自查台帐,保存整改资料。对检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隐患,有可能立即导致重大质量事故或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立即全部或局部停工,由实施单位组织制定并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条  规划建设局不定期对工程项目现场质量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以整改通知单形式下发实施单位,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闭合。

 

第四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通过人、机、物料、环境、方法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十二条  施工安全管理应遵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的方针,开展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单位负责人负责项目安全的全面管理工作,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确保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齐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总监、副总监、总监代表、安全监理工程师等任职资格、在岗时间、请销假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第二十四条  实施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根据风险预防要求和项目的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确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相关组织。发生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规划建设局,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事故时,应防止二次伤害。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离,根据需要配备医疗紧急处理设施,使现场的生活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要求,采取防暑、降温、保暖、防毒、消毒等措施。

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范敷设用电线路,并确保漏电保护装置灵敏可靠,现场各类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有效。施工现场宿舍禁止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燃煤炉等用具以及电取暖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七条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项目总体、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措施

对高空作业等非常规性的作业,应制定单项安全技术措施和预防措施,并对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作业资格和身体状况进行合格审查。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安全验证

临街脚手架、临近高压电缆以及起重机臂杆的回转半径达到项目现场范围以外的,均应按要求设置安全隔离设施

项目实施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现场监督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实施单位应定期组织监理和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安全管理检查,分析不安全行为与隐患存在的部位和危险程度

安全检查应采取随机抽样、现场观察、实地检测相结合的方法,记录检测结果,及时纠正发现的违章指挥和作业行为。

第二十九条  项目消防管理

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加强消防管理。

(一)项目现场应设有消防车出入口和行驶通道。消防保安设施应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和保安器材时,应采取特殊的消防保安措施

)施工现场的通道、消防出入口、紧急疏散通道等应符合消防要求,设置明显标志。有通行高度限制的地点应设限高标志

)项目现场使用明火时应配备监管人员和相应的安全设施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由具备爆破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实施

第三十条  各项目应在日常管理中开展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及时按有关规范要求整改,并做好自查台帐,保存整改资料。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立即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立即全部或局部停工,由项目组织制定并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三十一条  规划建设局不定期对工程项目现场安全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问题以整改通知单形式下发各项目实施单位,实施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第五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实施单位负责人为项目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应结合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编制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明确扬尘防治目标、职责、措施等,内容应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第三十四条  应在扬尘防治区域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明确扬尘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及举报电话等信息。扬尘防治区域内应有扬尘防治设施平面布置图,在易产生扬尘部位设置标识牌,并根据场地和设施变化及时调整。

第三十五条  应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填写相关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应及时整改。

三十六条  应编制扬尘预警响应预案,按照大气重污染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响应级别,针对扬尘防治特点,采取洒水降尘、局部停工、全面停工等预警响应措施。

第三十七条  应做好扬尘防治工作记录和数据监测记录,建立完善的扬尘防治管理台账,保存完整的扬尘防治档案资料。

第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基本规定

(一)扬尘防治必须措施有效人员、设备落实到位

(二)现场文明施工严格按照项目所在地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要求执行,全面落实八个百分之百(现场围挡封闭100%、现场湿作业法100%、厂区道路硬化100%、渣土物料覆盖100%、在建楼体封闭100%、出入车辆清洗100%、远程监控安装100%、工地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车辆达标100%),如对文明施工有新的要求时,按最新要求执行。

(三)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

(四)扬尘防治设施严禁随意拆除、移动、损坏,其功能受损时应及时恢复

第三十九条  施工现场通用要求

(一)围挡

1.施工现场应沿周边连续设置硬质围挡,不得有间断、敞开,底边封闭严密,不得有泥浆外漏;

2.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拆除工程应设置全封闭围挡,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m;

3.围挡上部应设置喷淋装置,保证围挡喷淋全覆盖,每组间隔不宜大于4m;

4.临时维修、维护、抢修、抢建工程应适当设置临时围挡

5.围挡立面应保持干净、整洁,定时清理;

6.工程结束前,不得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当妨碍施工必须拆除时,应设置临时围挡并符合相关要求;

7.围挡应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和周边行人的安全,且牢固、美观、环保、无破损。

(二)场地

1.施工场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2.生活区、办公区地面应进行硬化或绿化,优先使用能重复利用的预制砖、板等材料;

3.施工场区内加工区场地应采用硬化防尘措施;

4.施工场区内裸露场地应采用防尘网等覆盖、绿化或固化等扬尘防治措施;

5.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制度,专人负责定时对场地进行打扫、洒水、保洁,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确保场区干净。

(三)车辆冲洗

工地车辆出入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冲洗装置。车辆冲洗应有专人负责,确保车辆外部、底盘、轮胎处不粘有污物和泥土,施工场所车辆出口30m以内路面上不应有明显的泥印,以及砂石、灰土等易扬尘材料,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四)物料存放

1.施工现场严禁露天存放砂、石、石灰、粉煤灰等易扬尘材料;

2.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应存放在库房内或严密遮盖。砂、石等散体材料应集中堆放且覆盖;场内装卸、搬运易扬尘材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或抛洒;其他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封闭存放;

3.土方堆放时,应采取覆盖防尘网、绿化等防尘措施,并定时洒水,保持土壤湿润;

4.钢材、木材、周转材料等物料应分类分区存放,场地应采取硬化或砖、焦渣、碎石铺装等防尘措施。

(五)建筑垃圾处置要求

1.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利用资源,防止浪费,减少建筑垃圾的产出量;

2.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

3.楼层内清理施工垃圾,应采取先洒水降尘后清扫的作业方法,并使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或容器)使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严禁高处随意抛撒;

4.施工现场内严禁随意丢弃和焚烧各类废弃物;

5.建筑垃圾运输应当委托经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委托合同中应明确运输扬尘防治责任;

6.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应采取严格的密封密闭措施,切实达到无外露、无遗撒、无高尖、无扬尘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运输和装卸;

7.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出入施工工地和处置场所,应进行冲洗保洁,防止车辆带泥上路,保持周边道路清洁干净。

第四十条  施工降尘措施

(一)工程项目应结合季节特点、不同施工阶段实际情况等,贯彻落实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并进行动态调整

(二)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扬尘防治设备、机具、材料等,采取喷淋、覆盖、绿化、封闭等综合降尘措施

)由于工序交接或车辆碾压原因造成防尘网临时掀开或破损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恢复

)木材、石材等易产生扬尘的加工作业,应在封闭的加工棚内加工或采取湿法作业等防尘措施

)钢结构加工作业应在加工棚内切割、焊接,并设置防尘回收装置

)施工现场禁止使用燃煤锅炉,应使用燃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易扬尘材料的运输应采取覆盖、包装防尘措施或采用密闭化车辆

)施工现场工程车辆、运输车辆应达标排放、限速行驶,减少扬尘污染

)房屋建筑工程应安装环绕喷淋和高空喷淋降尘系统,并配备洒水车、雾炮机等设备,定期洒水降尘

(十)土方作业时临时道路应采取降尘措施,确保临时道路不扬尘

(十)基坑开挖应及时支护,避免裸土长时间暴露产生扬尘;采取自然放坡开挖时,边坡应采用防尘网覆盖并可靠固定

(十)主体施工的脚手架外侧应满张密目式安全网或有防尘作用的金属网,密目式安全网应满足国家规范和标准。

(十)涂料施涂宜采用涂刷或滚涂方法。采用喷涂工艺时,应有效遮挡

(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应当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现场泥浆及时外运,并采用全密闭式运输车,减少泥浆在现场的裸露时间。

第四十一条  各项目应在日常管理中开展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文明施工问题应及时按有关规范要求整改,并做好自查台帐,保存整改资料。

四十二条  规划建设局不定期对工程项目现场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以整改通知单形式下发实施单位,实施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闭合。

 

第六章  施工管理综合考评

 

四十三条  规划建设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管理综合考评,每季度一次,综合考评包含进度考评、质量考评、安全考评、文明施工考评。

四十四条  季度考评得分为进度、质量、安全、文明考评得分的合计值。

 

第七章  附则

 

四十五条  本细则未明确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管委会其他制度执行。

四十六条  本细则下发之日起施行。

 

 1

 

郑州黄河文化公园政府投资项目进度预警

通知单

 

编号:20XX      

                         

 你项目部、单位负责的                             工程,经我局检查,以下节点存在工期风险,现通知你们:

1.

2.

3.

4.

要求你项目部、单位认真检查目前各节点进度,及时组织各重要节点推进工作,对预警情况在       日前从“目前工作进展”“预期是否按时完成”“拟采取措施”进行总结并回复。 

 

                              年   月   日 

 

签收人签字:

 

 

 

 

附 件2

 

郑州黄河文化公园政府投资项目问题整改

通知单

 

编号:20XX      

                         

你项目部、单位负责的                             工程,经我局检查,存在以下问题:                         

                                                       

                                                       

                                                       

处理意见:                                         

                                                       

                                                                             

上述问题限你单位于            日前整改完毕,并将整改结果书面上报。 

 

                                年   月   日 

 

  签收人签字:

 

 

 

附 件3

 

郑州黄河文化公园项目施工进度管理评分表

 

项目名称:

      年     季度                      得分:         

序号

考核内容

扣分标准

考评扣分

备注

1

未编制进度计划

2分/项

 

 

2

进度计划未按照程序备案

1分/项

 

 

3

无完成月进度计划的资源配置计划及保证措施

1分/项

 

 

4

月底未对本月进度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1分/项

 

 

5

无下一步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合理

1分/项

 

 

6

改进措施未落实

1分/项

 

 

7

月进度计划未完成

3分/月

 

 

8

季度进度计划未完成

10分/项

 

 

9

月平均作业人数少于计划数

0.1分/1%

 

 

10

月平均机械投入量少于计划量 (按种类)

0.1分/1%

 

 

11

月平均管理人员少于计划量

0.1分/1%

 

 

12

其它进度违约项

1分/项

 

 

合计扣分

 

注:施工进度管理总分40分,扣完为止。

 

 

考核人:                   被考核负责人:

 

 

 

附 件4

 

郑州黄河文化公园项目施工质量管理评分表

 

项目名称:

      年     季度                      得分:         

序号

考核内容

扣分标准

考评扣分

备注

1

未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1分/项

 

 

2

不接受政府及上级质量监督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0.5分/

 

 

3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人员配备不齐全、人员更换程序不合规

0.5分/

 

 

4

未建立质量管理台账

1分/项

 

 

5

施工日志、监理日志不真实、不清晰,未及时整理归档

1分/项

 

 

6

未按要求开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会审、技术交底等,相关资料未按要求备案

1分/项

 

 

7

有不合格设备、材料进场

1分/项

 

 

8

事后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处理不合规

0.3分/项

 

 

9

无关键部位、工序、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0.3分/

 

 

10

其它质量违约项

0.2分/

 

 

合计扣分

 

注:施工质量管理总分20分,扣完为止。

 

 

考核人:                   被考核负责人:

 

 

附 件5

 

郑州黄河文化公园项目施工安全管理评分表

 

项目名称:

      年     季度                      得分:         

序号

考核内容

扣分标准

考评扣分

备注

1

未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

1分/项

 

 

2

未按规定为项目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0.1分/1%

 

 

3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齐全、人员更换程序不合规

1分/

 

 

4

施工区域、生产生活区等未分离

0.3分/项

 

 

5

电缆电线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0.3分/项

 

 

6

使用煤气灶、小太阳等易产生明火用具、电器

0.5分/项

 

 

7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前未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1分/次

 

 

8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没有执业资格证

0.3分/

 

 

9

管理人员指挥操作人员违规作业

0.5分/

 

 

10

消防出入口和通道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项目现场未设置消防安全器材

0.5分/

 

 

11

日常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没有安全自查台账

0.3分/

 

 

12

其它安全违约项

0.2分/

 

 

合计扣分

 

注:施工安全管理总分20分,扣完为止。

 

 

考核人:                   被考核负责人:

 

 

附 件6

 

郑州黄河文化公园项目文明施工管理评分表

 

项目名称:

      年     季度                      得分:         

序号

考核内容

扣分标准

考评扣分

备注

1

扬尘防治区域未设置公示牌

0.3分/项

 

 

2

未编制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和扬尘预警响应预案

0.5分/

 

 

3

未建立扬尘防治管理台账

0.3分/项

 

 

4

未根据项目性质落实“八个100%”

0.2分/项

 

 

5

现场搅拌混凝土

0.3分/

 

 

6

未按要求在施工场地设置围挡

0.3分/项

 

 

7

施工场区内未采取降尘防尘有效措施

0.5分/项

 

 

8

车辆进出场时污染周边道路

0.3分/

 

 

9

未按要求堆放物料

0.3分/项

 

 

10

未按要求处置建筑垃圾

0.5分/项

 

 

11

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机械

0.3分/

 

 

12

其它文明施工违约项

1分/

 

 

合计扣分

 

注:文明施工管理总分20分,扣完为止。

 

 

考核人:                   被考核负责人:

 

 

郑州黄河文化公园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

管理规定(暂行)

 

1 总则

1.1 定义

竣工结算通常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它是按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施工监理情况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以及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超出施工合同范围的工程变更情况,调整施工图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项目最终结算价格。

1.2 目的

进一步规范郑州黄河文化公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工作,顺利推进项目进程,维护管委会合法权益。

1.3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管委会各部门及各直属单位对管委会实际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类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或服务的竣工结算。

1.4 竣工结算工作原则

竣工结算工作应当依法合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竣工结算工作。

1.5 竣工结算实施条件

(1)项目已经验收合格;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竣工验收资料,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签字认可;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 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郑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等

3 术语、定义和职责

3.1 工程

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建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及与之有关的货物或服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工程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

3.2 竣工结算

是指工程建设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编制出工程造价书、竣工图纸、工程验收证书、施工日志等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建设单位初审后,由建设单位提交至市有关部门评审结算。

3.3 竣工结算编制

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直属单位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编制,包括工程造价书的编制。

3.4 竣工结算初审

政府投资项目应进行竣工结算初审,如成立有专门项目部的由规划建设局负责督促项目部提出初审意见,如未成立项目部的由财政与资产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后以管委会名义报送市有关部门评审。

4 工作要求

4.1 竣工结算评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2)科学高效、客观经济;

(3)坚持维护管委会合法权益原则。

4.2 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书,评审工作要细致入微、以事实为根据,以有关法规为准则。

5 工作流程

5.1 施工管理实施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等完善的竣工验收资料,列出资料清单,启动竣工结算初审程序。

5.2 初审完成后,报党工委会议审定后,以管委会名义报送市有关部门评审。

5.3 项目竣工结算评审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均需做好配合工作。

6 财务决算

6.1 待市有关部门对本项目竣工结算审定后,根据有关要求组织财务决算。

7 附则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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