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区县(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市更新项目容积率等规划指标优化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7月22日
郑州市城市更新项目容积率等
规划指标优化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更新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城市更新项目规划指标核定工作,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根据《郑州市城市更新条例》《郑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郑州市主城区范围内(包括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以拆除重建、整治提升、保护修缮等方式进行的城市更新项目,郑州航空港区、上街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方案须经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会同市资源规划、园林绿化、文物等部门审定后,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工作中可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城市更新项目的现状数据以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审定并盖章确认的实测数据为准。
第二章 容积率优化
第五条 为促进历史文化及历史风貌保护,各级各类规划确定保留的文保单位、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工业遗产建筑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容积率的历史建筑和工业遗产建筑应当遵循先保护再利用原则,并优先以公共性、文化性功能作为利用用途。
第六条 增设地上停车楼用于满足配建需求的,地上停车楼建筑面积(含合建部分)不计入容积率。合建部分仅包括为本地块服务的市政配套设施及必要的设备用房,合建部分须设置在停车楼首层,且不得超出停车楼非合建部分水平投影范围。
第三章 建筑密度优化
第七条 对于独立建设的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开闭所、变配电室、热交换站、二次供水加压泵站、综合通信接入机房、公厕、生活垃圾收集站等),不计入建筑密度。
第八条 配套建设无偿移交给相关政府部门,且独立建设的社区服务、文化活动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社区综合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儿童之家、托育服务设施、儿童托管服务设施、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须签订移交协议,按50%计入建筑密度。
第九条 增设地上停车楼用于满足配建需求的,地上停车楼(含合建部分)按50%计入建筑密度。合建部分仅包括为本地块服务的市政配套设施及必要的设备用房,合建部分须设置在停车楼首层,且不得超出停车楼非合建部分水平投影范围。
第四章 绿地率优化
第十条 增设地上停车楼,所属建设用地范围内绿地率计算为绿地总面积与停车楼以外的建设用地的总面积比率。
第十一条 建筑物底层架空的内部绿化如与外部绿地联为一体,当架空层高度达到4.5米,覆土厚度达到1.5米,架空层底层绿地可计算绿地面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